學習重點 掌握憲法第19條至第21條:依法律納稅、依法律服兵役,以及受國民教育。 分清「人民的權利」與「人民的義務」:受國民教育兼具權利與義務性質;選舉則非憲法明文規定的人民義務。 辨識教育義務的範圍:憲法明定的是「受國民教育」,不能擴張為受大學教育。 理解租稅法律主義:租稅義務須有法律依據,財政部函釋不得自行增加法律所無的租稅義務。 看到「函釋增加法律所無的義務」,優先判斷是否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核心觀念 一、憲法明文規定的人民基本義務 憲法第二章「人民之權利義務」中,明文規定的人民基本義務集中在第19條至第21條,一般稱為人民的三大義務:納稅、服兵役、受國民教育。作答時先辨認義務的種類,再確認條文使用的文字,尤其注意「依法律」與「國民教育」兩個關鍵。 條文憲法規定作答重點 第19條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納稅須有法律依據,是租稅法律主義的憲法基礎。 第20條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憲法明定服兵役義務,具體實施內容須依法律規定。 第21條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同時包含權利與義務,且範圍是「國民教育」。 「憲法明文規定」是判斷重點。某項行為即使具有公共利益,或經常被稱為公民責任,例如投票,也不能直接認定為憲法明定的人民義務。必須回到憲法條文,確認是否有相應規定。凡是不在上述三項之內的選項,例如投票選舉、受大學教育,都不是憲法明文規定的人民義務。 納稅、服兵役條文均有「依法律」三字,表示國家要求人民履行義務,須有法律依據,不能只憑行政機關的意思決定。受國民教育的條文則明確使用「權利與義務」,這是三者比較時最重要的差異。 二、受國民教育:既是權利,也是義務 憲法第21條的特色,是同一事項具有雙重性質。從權利面觀察,人民享有受國民教育的權利;從義務面觀察,受國民教育也是憲法要求履行的義務,不能將其理解為完全任意選擇的事項。 因此,遇到「何者既是人民權利,也是人民義務」的問法,應抓住憲法第21條的明文,選擇受國民教育。選舉在憲法上只是權利;納稅、服兵役在憲法上只寫為義務,都不符合「權利與義務兼具」的條文用語。 另須注意,條文寫的是「受國民教育」,不是泛稱「受教育」,更不是「受大學教育」。受大學教育並非憲法明文要求人民履行的基本義務。不能因為大學教育也屬教育的一環,就把國民教育義務的範圍任意擴張。 三、選舉是權利,不是憲法明定的投票義務 憲法第17條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就本單元的分類而言,選舉屬於人民的政治權利(參政權),憲法並未明文規定人民有投票選舉的義務。 判讀選項時,不能只看是否出現「依法律」等正式用語。「依法律投票選舉」即使文字看似接近納稅、服兵役的規定,也不會因此變成憲法明文義務。選舉如何進行須依法辦理,與人民是否負有投票義務,是兩個不同問題。 四、租稅法律主義與法律保留原則 憲法第19條以「依法律納稅」要求租稅義務具有法律依據,稱為租稅法律主義。它是法律保留原則在租稅領域的具體表現:國家不能僅憑行政機關自行發布的文件,就創設人民原本不必負擔的租稅義務。 租稅義務的核心內容,例如誰應納稅(納稅主體)、對何種對象課稅(稅目、租稅客體)、如何計算稅基及適用何種稅率,原則上應由法律規定;涉及授權行政機關訂定規範時,也須符合授權明確性的要求。不能把「依法律納稅」理解為「只要財政部認為應課稅,就可以課稅」。 財政部函釋可以在法律範圍內說明條文如何適用,但不得逾越法律,增加法律所無的租稅義務。例如法律原本沒有把某類事項列入課稅範圍,行政機關卻僅以函釋將其納入,判斷核心就是欠缺法律依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也就是違反租稅法律主義)。 也不要反向推論為「所有租稅函釋都違憲」。關鍵在於函釋是否仍在法律容許的解釋範圍內,以及是否自行增加人民的負擔,而非單看文件名稱。 五、四種原則的辨識 原則主要判斷問題辨識關鍵 法律保留原則應由法律規範的事項,是否有法律依據?函釋自行增加法律所無的租稅義務,核心在此。 比例原則手段與目的是否相稱,是否造成過度限制?著重措施是否適合、必要及衡平。 法明確性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規範內容是否足以理解、預見,並可受司法審查?著重規範內容是否明確。 法安定性原則法律秩序是否具有安定性與可預期性?著重法律狀態的安定及人民的合理預期。 上述原則可能在具體案件中同時涉及,但選擇題應依題目明示的缺失,找出最直接的原則。「增加法律所無之租稅義務」指向的是法律依據不足,而非單純稅負太重或文字不清。 常考陷阱 「人民有依法律投票選舉之義務」:錯在把權利改寫成義務。不能因選項加上「依法律」,就當成憲法原文。 「受國民教育只有權利,沒有義務」:忽略第21條明文的雙重性質;反過來說只有義務、沒有權利,也不正確。 「選舉、納稅或服兵役兼具權利與義務」:混淆不同條文。選舉在憲法上是權利;第19條、第20條明定的是義務;只有第21條明文並列權利與義務。 「人民有受大學教育之憲法義務」:把「國民教育」擴張成所有教育階段。辨識時要保留條文的完整用語。 「財政部主管租稅,所以函釋可以增加納稅義務」:主管權限不等於可以自行創設課稅依據。函釋仍須受法律拘束。 「函釋增加法律所無的租稅義務,主要違反比例原則」:題目重點是有無法律依據,應判斷為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函釋增加租稅義務,違反法安定性或法明確性原則」:這兩者分別著重法律秩序的安定與規範文字的明確,都不是「欠缺法律依據」的直接對應原則。 「函釋寫得清楚,就符合租稅法律主義」:文字明確不能補足欠缺法律依據的問題;明確性與法律保留須分別判斷。 記憶口訣 「十九稅、二十兵,二一國教權義並。」第19條納稅、第20條服兵役、第21條受國民教育,且國民教育兼具權利與義務。 「選舉是權,國教兼義;函釋加稅,先看法律依據。」遇到函釋增加法律所無租稅義務的敘述,抓住「法律保留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