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犯罪判斷順序: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同樣寫「不罰」,背後的法律理由可能不同。 熟記刑法第21條至第24條的法定阻卻違法事由:依法令之行為、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業務上之正當行為、正當防衛、緊急避難。 上級命令不是免責金牌:明知命令違法仍執行,不能依刑法第21條第2項主張不罰。 區分阻卻違法、責任能力欠缺、原因自由行為、瘖啞人減刑、不知法律及中止未遂。不能只看到「不罰」或「減刑」就混為一談。 理解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被害人承諾、義務衝突)與可罰違法性的定位,並能處理制伏現行犯、火場逃生、防範傳染病及父母懲戒子女等案例。 核心觀念 一、先定位:行為合法,還是行為人不受責難? 行為符合犯罪構成要件後,應再檢查有無阻卻違法事由。如果有,該行為在法律上受到容許,不成立犯罪。如果行為仍屬違法,才進一步檢查行為人有無責任能力,以及是否存在其他阻卻罪責事由。 比較項目阻卻違法阻卻罪責 所屬階層違法性有責性 判斷重點法律是否容許該行為能否責難行為人 行為性質不具違法性,屬合法行為仍屬違法,但行為人不負罪責 典型例子依法令、依上級命令之職務行為、業務上正當行為、正當防衛、緊急避難未滿14歲、行為時因精神障礙等不能辨識行為違法 「不罰」只是法律效果,不能單憑這兩個字判斷它屬於哪個犯罪階層。「減輕或免除其刑」也不等於行為已被法律容許。 二、依法令與依上級命令之行為(第21條) 刑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例如依法逮捕現行犯,在法令授權範圍及必要限度內限制其自由,可以阻卻違法。依刑事訴訟法,現行犯不問何人均得逕行逮捕,所以一般民眾也可能適用,並非只有公務員才可以主張。 第21條第2項規定: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這是刑法明文規定的法定阻卻違法事由,但適用時要同時注意三點: 必須是「所屬上級公務員」的命令。 必須是「職務上行為」。 執行者「明知命令違法」時,不得主張不罰。 因此,「公務員凡是依上級命令之任何職務行為都不罰」的說法是錯的。例如奉長官命令將已逮捕的逃犯立即槍決,屬於明顯違法的命令,執行者不能以「長官下令」為由阻卻違法。 三、業務上之正當行為(第22條) 刑法第22條規定: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業務通常指基於社會生活地位而持續、反覆從事的事務,不以有報酬或以此維生為必要。 醫療手術、符合規則的競技運動等,雖然可能涉及身體侵害,仍須依其目的、程序、專業規範及必要限度,判斷是否正當。具有職業身分,不等於所有執業行為都合法;違反專業規範或逾越必要限度,就不能援用本條。 法條用語是「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是「義務上之正當行為」。後者不是刑法明文規定的阻卻違法事由。 四、正當防衛(第23條)與緊急避難(第24條) 比較項目正當防衛:第23條緊急避難:第24條 起因現在不法之侵害(來自人的攻擊)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可來自火災、疾病、天災等) 保護對象自己或他人的權利自己或他人的上述法益 重要限制須有防衛意思,且不得過當須出於不得已,並衡量所保全與所犧牲的利益 原則效果不罰不罰 過當效果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典型案例: 見義勇為:民眾見他人持刀追砍路人,出手制伏加害者,屬於為保護他人而防衛現在不法之侵害,可以成立正當防衛。其後逮捕這名現行犯,另有依法令行為作為依據。 火場逃生:火場中無其他出路,打破鄰居窗戶逃生,是緊急避難的典型。 防範傳染病:為避免罹患嚴重法定傳染病的病患傳染給自己或家人,強制讓病患戴上隔離裝備,屬於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危難的行為,可以主張阻卻違法。但手段仍須必要且相當,不得逾越防止傳染所需的程度。 刑法第24條第2項另規定,關於避免自己危難的規定,對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例如消防員不能為了自保而逃避救災義務。 五、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與可罰違法性 除了刑法明文規定的事由,學理上另討論被害人承諾、推測承諾、義務衝突等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它們雖然可能阻卻違法,但不是「法定」阻卻違法事由。 被害人承諾:須涉及被害人得以處分的法益,並且承諾有效。不是任何犯罪只要被害人同意就合法。 義務衝突:數個法律義務無法同時履行時,討論如何履行才受法律容許。不能與「業務上正當行為」混淆。 可罰的違法性:討論行為的不法程度是否已達到需要刑罰介入的程度,屬於學說上的違法性理論,也不是刑法第21條至第24條所列的法定事由。 題目問「法定阻卻違法事由」時,只能選刑法明文規定的五種。 六、父母懲戒子女:在違法性階層檢驗 父母管教、懲戒子女,如果已涉及傷害、強制等構成要件,接著應在違法性階層檢查:是否有民法親權規定作為依據,屬於依法令之行為,以及是否逾越必要範圍。它不是構成要件或責任能力的問題。 要注意,父母身分不會使體罰、傷害或虐待子女的行為自動合法;超出必要範圍的管教,仍不能阻卻違法。 七、責任能力與其他易混淆制度 制度條文效果定位 年齡(第18條)未滿14歲:不罰14歲以上未滿18歲:得減輕其刑滿80歲:得減輕其刑責任能力 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第19條)行為時不能辨識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不罰上述能力顯著減低:得減輕其刑責任能力 原因自由行為(第19條第3項)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上述精神狀態者,不適用前二項,仍應處罰責任能力的例外,不是阻卻違法 瘖啞人(第20條)得減輕其刑責任能力,不是當然不罰,也不是阻卻違法 不知法律(第16條)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禁止錯誤,屬於罪責問題 中止未遂(第27條)因己意中止或防止結果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未遂犯的刑罰規定,不使違法行為變成合法 關於精神障礙要特別記住:不是只要有診斷就免責,要看行為時辨識與控制能力受影響的程度。而且法定效果是「不罰」或「得減輕其刑」,不是「免除其刑」。 常考陷阱 「明知上級命令違法仍執行,可以不罰」:錯。第21條第2項但書排除明知違法者。 「公務員凡是依上級命令的任何職務行為都不罰」:錯。漏掉了「明知違法」的例外。不過要注意,「依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本身確實是法定阻卻違法事由,不要因此誤以為整條都不是。 「奉命將逮捕的逃犯立即槍決,屬阻卻違法」:錯。這是明顯違法的命令,不能免責。 「義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錯。條文是「業務上」之正當行為,要看清楚一字之差。 「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免除其刑」:錯。應視程度而定,效果是「不罰」或「得減輕其刑」。 「瘖啞人、原因自由行為、中止行為屬於阻卻違法事由」:錯。它們分別是得減輕其刑、責任能力的例外、中止未遂,都不是阻卻違法。 「不知法律者,不罰」:錯。原則上不能免責,但按情節得減輕其刑。 「義務衝突、被害人承諾、可罰違法性屬法定阻卻違法事由」:錯。前兩者是超法規事由,可罰違法性是學說理論。 「防衛、避難過當仍然不罰」:錯。過當的效果是「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父母懲戒子女屬構成要件或責任問題」:錯。應在違法性階層檢驗。 「民眾不能主張依法令或阻卻違法」:錯。民眾逮捕現行犯、見義勇為制伏加害者、火場破窗逃生、強制傳染病患隔離,都可以主張阻卻違法。 記憶口訣 「二一法令與命令,二二業務要正當;二三防衛擋侵害,二四避難救危難。」 「明知違法不能免,業務不是義務;瘖啞原因中止犯,統統不在阻卻欄。」 「合法看違法,責難看罪責;父母懲戒看違法,承諾衝突超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