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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時效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21
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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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採知悉後二年、行為後十年的雙重時效,須辨認起算點。 侵害生命權時,殯葬費、扶養利益及精神慰撫金的請求權人各不相同;死者本人不能請求。 損害賠償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並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的費用。 賠償範圍原則上包括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支出醫藥費屬所受損害,減少工資屬所失利益。 因侵權行為而負擔債務,即使廢止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被害人仍得拒絕履行。 核心觀念 一、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二年與十年 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因侵權行為所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比較項目短期時效長期時效 期間二年十年 起算點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有侵權行為時 判斷重點損害、義務人兩者均須知悉不以知悉為必要 例如遭不知何人所有的狗咬傷,雖已知道受傷,卻不知道應負賠償責任者是誰,二年時效尚未開始起算;此時只受「自侵權行為時起十年」的限制,故自被咬傷時起逾十年不行使而消滅。兩種期間並非相加,不能解成一律有十二年可請求。 題目若問「不知有賠償義務人,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幾年消滅」,答案就是十年;五年、十五年都是干擾選項。 民法第144條另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因此,考題雖常沿用「請求權因時效消滅」的法條文字,仍須知道其法律效果與拒絕給付抗辯有關。 二、廢止請求權罹於時效,仍得拒絕履行 依民法第198條,因侵權行為對於被害人取得債權者,被害人對該債權的廢止請求權雖因時效而消滅,仍得拒絕履行。 例如加害人以脅迫手段,使被害人賤賣土地而取得契約上的債權,被害人的廢止請求權縱已罹於時效,仍可拒絕履行。這不是使契約當然無效,也不是使契約變成效力未定,更不是改為聲請法院撤銷。 應將本條的廢止請求權與受脅迫意思表示的撤銷權分開理解,不能看到「脅迫」便直接以撤銷權規定取代題目所問的法律效果。 三、侵害生命權:誰可以請求哪些賠償? 被害人當場死亡時,權利能力已終了,不能由死者自己請求「生命喪失的賠償」或慰撫金。應分別檢查民法第192條、第194條所保障的請求權人。 賠償項目請求權人與要件 醫療、增加生活上需要及殯葬費依第192條第1項,由實際支出該費用之人請求。 扶養利益損失依第192條第2項,被害人對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時,由該第三人請求。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慰撫金)依第194條,由被害人的父、母、子、女及配偶請求相當金額。 殯葬費不以親屬支出為限,好友實際支付,也得向加害人請求。扶養利益則須有法定扶養義務,例如被害人對其年老母親負扶養義務,母親得請求扶養費損失。 死亡慰撫金的法定請求權人,應牢記父母、子女、配偶。祖父母(不論內、外)、兄弟姊妹均未列於第194條,不能僅因感情深厚或同財共居,就依該條請求。題目問「何人不得請求」或「民法無明文規定」時,選祖父母或兄弟姊妹;問「何人得請求」時,選父母、子女或配偶。 被害人當場死亡,也不能主張死者「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的損害。生存而受傷的勞動能力損失(第193條),與死亡後第三人的扶養利益損失,必須區分;當場死亡時,賠償範圍是殯葬費、法定扶養費與慰撫金,不包括勞動能力損失。 四、賠償方法:回復原狀優先 依民法第213條,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的原狀。因此,一般原則是回復原狀,金錢賠償為例外。 請求必要費用: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的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催告後仍不回復:依第214條,經債權人定相當期限催告,逾期不為回復,得請求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不能回復或顯有重大困難:依第215條,應以金錢賠償。 物品遭毀損時,第196條規定得請求賠償其因毀損所減少的價額。舊物毀損並不代表當然可以要求賠償全新品;判斷仍以填補實際損害為中心。 另依第195條,不法侵害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名譽受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 五、賠償範圍:所受損害加所失利益 依民法第216條,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損害賠償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兩者都要填補,不是只補其中一種,也不是「填補至相當程度即可」。 類型意義常見例子 所受損害現有財產減少,又稱積極損害。醫藥費、必要輪椅購置費、物品毀損。 所失利益應得利益未能取得,又稱消極損害。因傷減少的工資、車輛遭竊而喪失的可預期租金。 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計畫、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的利益,視為所失利益。因此,「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在填補範圍內;所失利益不必是已經入袋的金錢,但也不能只是毫無依據的期待。 汽車遭竊,除所有權受侵害外,若原擬出租而因此喪失可得預期的租金收益,也可請求賠償。加害人同時負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受到刑罰不當然減免民事賠償,也不是「僅負刑事責任」。 常考陷阱 「侵權賠償一律自受傷日起算二年」:錯。二年須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不知道義務人,看自行為時起十年。 「不知義務人時,五年或十五年消滅」:錯。長期時效是十年。 「死亡慰撫金由所有近親請求」:錯。第194條只列父母、子女及配偶,未列祖父母與兄弟姊妹,同財共居亦同。 「被害人自己得請求生命權的非財產上損害」:錯。死者無法請求,應由父母、子女、配偶請求。 「好友不能請求殯葬費」:錯。重點是實際支出費用,不是有無親屬身分。 「當場死亡者得請求生命喪失或勞動能力喪失之賠償」:錯。當場死亡時,只有第三人的殯葬費、扶養費及慰撫金請求。 「工資減少屬所受損害」:錯。工資減少是應得而未得的利益,屬所失利益;醫藥費、輪椅、物之毀損才是所受損害。 「賠償只補所受損害」或「只補所失利益」或「補到相當程度即可」:皆錯。兩者均須填補。 「金錢賠償為一般原則」:錯。依第213條,一般原則為回復原狀。另有題目官方答案同時接受「金錢賠償」與「回復原狀」,屬特殊送分情形;一般作答遇單選時,一律選回復原狀為原則。 「毀損舊物就得請求賠償新品」:錯。依第196條請求減少的價額。 「受刑事處罰可減免民事責任」或「竊車只侵害所有權」:錯。民刑責任各自獨立,且可請求出租收益等所失利益。 「廢止請求權時效完成,就一定要履約/契約無效/效力未定/聲請法院撤銷」:皆錯。依第198條仍得拒絕履行。 記憶口訣 「知損知人二,行為十年期」:二年看知悉,十年看行為;不知是誰,就看十年。 「死亡慰撫父母子配,殯葬誰付誰來要」:子包含子女;祖父母、兄弟姊妹不在內。 「原狀先、金錢後;損加利,都要補」:掌握方法與範圍的兩大原則。 「支出是受損,沒賺是失利」:醫藥費、輪椅是所受損害;工資減少、租金落空是所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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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9 甲無故遭不知何人所有的狗咬傷,其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被狗咬傷時起,逾幾年不行使而消滅? (A)2 年 (B)5 年 (C)8 年 (D)10...
  2. 4 因侵權行為所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若被害人不知有損害賠償義務人,則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幾年不行使即消滅? (A)二年(B)五年...
  3. 38 甲不法侵害乙男致死,下列何人不得對甲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A)乙的妻子 (B)乙的妹妹 (C)乙的兒子...
  4. 26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下列何者,民法並無明文規定得向加害人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A)父母 (B)祖父母 (C)子女 (D)配偶
  5. 36 下列何者,非屬「所受損害」之賠償? (A)醫藥費支出 (B)輪椅之購買 (C)工資減少 (D)物之毀損
  6. 27 甲竊取乙所有汽車一部,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A)甲僅須負刑事責任 (B)甲如須負民事責任,亦僅屬侵害乙之所有權 (C)如乙原...
  7. 48 甲開車超速,將路上行人乙當場撞死。乙遺有老母丙與兒子丁,同時乙之好友戊為乙舉辦喪禮並支付該費用。關於損害賠償,下列敘...
  8. 26 在交通事故發生過程中,加害人有不當的肇事行為導致被害人當場死亡時,加害人須擔負民事賠償責任。 下列何者不在民事賠償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