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信賴保護原則保障人民對國家行為產生的正當合理信賴,避免國家變更措施時,使人民承受難以預期的損害。行政程序法明定行政行為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適用範圍不限於授益行政處分的撤銷、廢止,也包括行政法規的修正或廢止。法規命令因公益需要而廢止,也應考量信賴保護。 依司法院釋字第525號解釋,法規變動時,應採取合理的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以減輕人民所受損害。 原處分機關為除去對公益的重大危害而廢止合法授益處分時,應對受益人因信賴而生的財產上損失給予合理補償,這也是信賴保護的實現方式。 信賴保護不保證法規永不變動,也不要求維持人民在法規變更前已取得的一切利益。 核心觀念 一、信賴保護的意義與適用範圍 國家依法作成行政處分或發布法規後,人民可能據此安排生活、投入資金或作成其他決定。國家日後變更原有措施,如果完全忽略人民先前形成的正當信賴,可能使人民遭受難以預期的損害。信賴保護原則要求國家在變動時,兼顧法秩序的安定、人民的正當信賴,以及變更所追求的公益。 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司法院釋字第525號解釋進一步指出,信賴保護原則攸關憲法上人民權利的保障,公權力行使涉及人民信賴利益而有保護必要時,不僅適用於授益行政處分的撤銷或廢止,也適用於行政法規的變更或廢止。因此,信賴保護不限於「政府曾對特定人民作成有利處分」的情形。 二、不是所有期待都值得保護 判斷是否應保護信賴,可掌握三個環節:信賴基礎、信賴表現、信賴值得保護。先有國家行為作為基礎,人民再據此作成具體安排,而且該信賴具有正當性,才有進一步保護的問題。 信賴基礎:例如有效施行的行政法規,或行政機關作成的授益處分。 信賴表現:人民因信賴而有客觀上具體表現的行為,例如依制度安排投資、支出費用或規劃事業。 值得保護:單純希望法規永遠不變,或只是主觀期待繼續享有利益,並不當然受到保障。 依釋字第525號解釋,下列情形原則上不生信賴保護問題,或信賴不值得保護: 原法規預先定有施行期間,或因情事變遷而停止適用。 經廢止或變更的法規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的情形。 法規是因主張權益受害者以不正當方法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而發布。 三、法規修正或廢止時,如何實現信賴保護? 法規因公益需要而修正或廢止,並非一概禁止。關鍵在於人民是否因信賴原法規而作成具體安排,以及變更後是否採取措施減輕其所受衝擊。對值得保護的信賴,應衡酌變更的公益目的、人民的信賴利益,以及所受影響,決定適當的保護方式。 釋字第525號解釋揭示的方式,是採取合理的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以減輕人民損害。其法律效果是「減輕損害」,不是要求國家維持人民在法規變更前已取得的一切利益;否則法規將無法因應公益需要而調整。 實現方式作用與判斷重點 過渡期間或過渡條款安排新舊制度的銜接,讓受影響者有調整時間,減少制度立即變動的衝擊。 合理補救措施依具體情況提供適當救濟或安排,以減輕值得保護的信賴所受損害。 依法給予合理補償符合法定要件時,以補償財產損失的方式保護信賴,例如合法授益處分因重大公益而廢止。 維持變更前的一切利益不屬於信賴保護的法律效果。信賴保護只要求減輕損害,不要求凍結舊制度。 例如,行政機關依法律授權訂定法規命令,日後為公益需要廢止原命令,並設計過渡條款,使人民有時間調整原有安排,正是信賴保護原則的具體展現。反之,修改行政命令卻完全未安排過渡措施,致相信原命令有效而作成安排的人民權益受損,就可能涉及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但應注意,未訂過渡條款不等於必然違法。仍須確認有無值得保護的信賴,以及是否已有其他合理補救措施。 四、合法授益處分廢止後的合理補償 授益處分是使人民取得利益的行政處分。即使原處分合法,法律仍容許行政機關基於特定公益理由將其廢止。此時,處分得否廢止與廢止後是否應補償,應分別判斷。 依行政程序法,原處分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的重大危害而廢止合法授益處分時,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而遭受的財產上損失,應給予合理補償。國家可以為重大公益改變原有安排,同時透過補償照顧受益人的信賴利益,所以這是信賴保護原則的展現。 補償的重點是因信賴而生的財產損失,而且有上限,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的利益。因此,不能把它理解成受益人可以保留所有原有利益,或可請求補償一切預期收益。 常考陷阱 「為公益而變更,就不用保護信賴」:錯誤。公益可以支持法規變動或處分廢止,但仍須處理值得保護的信賴。過渡措施與合理補償,就是兼顧公益與信賴的方法。 「信賴保護只適用於行政處分」:錯誤。依釋字第525號解釋,行政法規的變更、廢止也有適用。 「信賴保護的效果包括維持人民在變更前已取得的一切利益」:錯誤。釋字第525號解釋所稱的效果,是合理補救措施、訂定過渡期間條款,以減輕人民損害。看到「一切利益」、「全部維持」等字眼,就是錯誤選項。 「沒有過渡條款,一定違反信賴保護」:過度絕對。題目若問「可能涉及違反何原則」,答信賴保護原則。但實際判斷仍要看信賴是否值得保護,以及有無其他補救措施。 「人民相信原規定有效,就一定受保護」:錯誤。只有主觀期待並不足夠,還要有客觀具體的信賴表現,且信賴必須正當。預定施行期間、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以不正當方法取得等情形,都不受保護。 把過渡條款或廢止補償選成比例原則:比例原則著重目的與手段之間的適當性、必要性及衡平性。題意若強調人民依舊制度作成安排,並以過渡措施或補償減輕衝擊,應選信賴保護原則。 與其他原則混淆: 平等原則著重禁止無正當理由的差別待遇。 明確性原則著重規範內容是否清楚可預見。 法律優位原則要求行政不得牴觸法律。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要求不得連結欠缺正當合理關聯的事項。 這些原則都不以保護人民對舊制度的信賴為核心。 記憶口訣 「舊制有信賴,變動要照顧;過渡加補救,不保全部舊利益。」 看到以下關鍵字,就要聯想到信賴保護原則: 「法規變動、過渡條款、減輕衝擊」 「修改命令、未設過渡條款、相信原命令有效而受損」 「合法授益處分廢止、重大公益危害、財產損失、合理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