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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憲正當程序與領土變更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43
修憲正當程序與領土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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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掌握憲法總綱明文規定的事項(國體、主權、國民、領土、民族、國旗),以及憲法本文與增修條文的適用關係。 熟記修憲案與領土變更案的提議、出席、決議門檻,以及公告與公民複決的期間和通過門檻。 區分總統、副總統的罷免、彈劾,以及行政院院長不信任案的提出機關、後續程序與效果。 理解釋字第499號揭示的公開透明原則、修憲程序重大瑕疵,以及修憲的實質界限。 掌握立法院會期、國情報告、立委任期與選制、言論免責、不受逮捕、兼職禁止及報酬待遇規範。 核心觀念 一、憲法總綱與修憲歷程 憲法總綱為第1條至第6條: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國體);主權屬於國民全體;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並規定領土、各民族一律平等及國旗。國旗為紅地、左上角青天白日。憲法並未明文規定國歌。 憲法本文原定領土非經國民大會決議不得變更,但現行制度應適用增修條文:由立法院提出領土變更案,再交自由地區選舉人複決。 我國自1991年至2005年共經七次修憲,逐步調整中央民意代表、總統及立法委員的產生制度。總統改由自由地區人民直接選舉,國民大會代表的產生方式與立委選制也都經修憲調整;縣市長選舉方式則不是經由修憲變更,憲法本文原本就規定縣長由縣民選舉。2005年修憲後,國民大會已不再存在,修憲與領土變更改由人民複決。 增修條文與未經修改的憲法本文具有同等效力;制度有變更時,應依增修條文適用,不能直接套用本文舊制。 二、修憲的正當程序與實質界限(釋字第499號) 修憲機關雖得修改憲法,仍須遵守正當修憲程序。修憲涉及國家根本規範,應符合公開透明原則,讓人民知悉代表的表決立場,以落實政治責任。1999年國民大會修憲採無記名投票,違反公開透明原則,屬於明顯重大瑕疵。 修憲程序若有明顯重大瑕疵,所通過的修憲條文不生效力。修憲也有實質界限:民主共和國原則、國民主權原則、人民基本權保障,以及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構成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基礎;違反此一基礎的修憲條文,欠缺正當性。 該次修憲另有延長第三屆國大代表任期、延長第四屆立委任期,以及改變國大代表產生方式(依附立委選舉結果以比例代表方式產生)等內容,大法官也認為違憲,但理由是違反民主原則、定期改選及利益迴避等要求。作答時應區分:只有無記名投票直接對應公開透明原則,其他事項不是以公開透明原則為違憲理由。 三、憲法修正與領土變更程序 依增修條文,兩者均由立法院提出,自由地區選舉人複決,門檻完全相同: 階段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 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 出席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以上。 決議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公告公告半年。 複決期間公告半年後,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 通過門檻有效同意票超過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之半數。 注意分母的變化:提議、出席以全體立委計算;決議以出席委員計算;複決則以選舉人總額計算。複決不是只要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也不是投票者過半同意即可。 政黨、行政院、總統或人民均不能取代立法院提出修憲案或領土變更案;憲法法庭也不參與領土變更的決定。憲法上必須經自由地區人民直接投票的事項為修憲、領土變更、罷免總統副總統;締結條約不屬之。 四、總統、副總統的罷免、彈劾與不信任案 比較事項罷免彈劾 責任性質政治責任。違憲、違法的法律責任。 提議門檻全體立委四分之一以上。全體立委二分之一以上。 立法院決議門檻全體立委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提出。全體立委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後提出。 後續程序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 成立要件或效果選舉人總額過半數投票,且有效票過半數同意,即為通過。憲法法庭以判決宣告彈劾成立,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總統與副總統的彈劾案均由立法院提出,不是監察院、人民或司法院提出;審理機關是司法院大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不是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或考試院。彈劾案不須經人民投票。立法院內部行使此項職權的程序,規定於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立法院得提出彈劾的對象是總統、副總統;行政院院長、大法官等其他公務員的彈劾屬監察院職權。對行政院院長的政治責任,另有不信任案:全體立委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出,經全體立委二分之一以上贊成通過,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由立法院單獨決議即生效力,無須再經人民投票或憲法法庭判決;罷免案、彈劾案、修憲案則都還需要其他機關或人民參與。 五、立法院的會期、職權與立委制度 立法院每年集會兩次,第一次自2月至5月底,第二次自9月至12月底;必要時得延長。依增修條文,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國民大會已不存在,不再聽取國情報告)。 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共113人,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沒有只能連任一次的限制。席次包括區域立委73人、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3人,以及全國不分區與僑居國外國民34人。區域立委採單一選區;不分區依政黨票比例分配,由獲得5%以上政黨票的政黨參與,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保障範圍與限制 言論免責權立委在院內所為的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保障範圍為院會或委員會中的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的附隨行為;免除的是民事、刑事等法律責任,不免除政治責任(例如選民仍得罷免),也不排除院內紀律。 不受逮捕特權除現行犯外,立委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休會期間無此保障。現行犯則不論是否在會期中均得逮捕。 言論免責不能只看身分或任期,應確認是否在開會時、與議事及行使職權直接相關。議場內毆打他人等暴力行為不受保障;院外接受訪問、參加電視叩應節目的發言,也不因具有立委身分就享有免責。 立委不得兼任官吏。依大法官解釋,立委就任官吏(例如部長)時,應認為辭去立委職務,自就職時起喪失立委身分,無須另由法院或總統解除,也不會同時具有兩種身分。立委報酬或待遇應以法律定之;除年度通案調整者外,單獨增加報酬或待遇的規定,應自次屆起實施。 常考陷阱 「修憲採無記名投票,與正當修憲程序無違」:錯。違反公開透明原則,屬明顯重大瑕疵,修憲條文不生效力。 「延長國代、立委任期或改變國代產生方式,違反公開透明原則」:錯。這些是違反民主原則;違反公開透明原則的只有無記名投票。 「增修條文效力低於憲法本文」:錯。兩者具有同等效力。 「領土變更由國民大會決議,或立法院三分之二決議提出」:錯。由立法院依四分之一提議、四分之三出席、出席四分之三決議提出,再經人民複決。 「公告三個月後投票」「公告後一個月內複決」:錯。是公告半年,之後三個月內複決。 「修憲案由行政院、總統、政黨或人民提出」:錯。只有立法院能提出。 「修憲與罷免都只須有效票過半同意」:錯。修憲、領土變更須有效同意票超過選舉人總額半數;總統罷免則有投票率過半與有效票過半同意兩道門檻。 「總統彈劾由監察院提出或審理,或須經人民投票」:錯。由立法院提出,憲法法庭以判決審理;成立即解職。 「彈劾與罷免同樣追究政治責任」:錯。罷免追究政治責任,彈劾追究法律責任。 「必須人民投票的事項包括彈劾案、締結條約」:錯。須人民投票的只有修憲、領土變更與總統副總統罷免。 「罷免案、彈劾案或修憲案由立法院單獨決議即生效」:錯。只有行政院院長不信任案由立法院單獨決議即生效。 「國民大會或國家安全會議聽取總統國情報告」:錯。由立法院聽取。 「立委任期內所有言論都免責」「免責包括政治責任」:錯。限於開會時與議事相關的言論,且只免除法律責任。 「無論是否會期中都不得逮捕」「休會期間仍有不受逮捕權」:錯。只限會期中,且現行犯或經立法院許可仍得逮捕。 「立委就任部長後,辭職前同時具有兩種身分」:錯。就任官吏即視為辭去立委。 「增加立委待遇只須通過預算,或一律禁止」:錯。應以法律定之,並自次屆起實施。 記憶口訣 修憲領土:四一提、四三到、到者四三同意;半年公告、三月複決、選民總額過半同意。 罷免找人民,彈劾找法庭(立院提、法庭判);不信任案立院自己算。 免責看議事、只免法律責;逮捕看會期、現行犯照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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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憲法之修改及其界限,下列何者錯誤? (A)憲法增修條文與未經修改之憲法條文具有同等效力 (B)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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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22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之變更,應經由何種程序? (A)由行政院提案,交由立法院決議 (B)由總統提案,交由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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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40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憲法修正案由何者提出? (A)政黨 (B)行政院 (C)立法院 (D)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