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只適用於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並區分「犯罪後自首」與「偵查中自白」,兩者的減免程度不同。 如有犯罪所得,必須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才能適用第8條;只認罪、只自首,或只繳回一部分,都不符合。 是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會提高減免程度,須分清「減輕其刑」「減輕或免除其刑」「免除其刑」三種效果,也要分清「應」與「得」。 第12條是另一個獨立的減刑規定,須同時具備「情節輕微」及「5萬元以下」兩項條件。 先判斷罪名,再判斷減免。收賄後允諾不依法舉發違規,屬違背職務收賄。行賄者另依第11條處理,不可套用收賄者的規定。 核心觀念 一、先辨別自首與自白 自首是指犯罪尚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的機關或公務員發覺時,行為人主動申告自己的犯罪,並接受裁判。判斷重點在於犯罪是否已被發覺,不能只看行為人是否主動認罪。 自白是指承認自己的犯罪事實。犯罪已經被檢舉、移送偵辦後,行為人才在檢察官偵訊時認罪,屬於自白,不能當成自首。第8條第2項要求的是偵查中自白,只有在審判中自白的,不能依該項減刑。 考題如果寫明政風單位接獲檢舉後,函送檢察官偵辦,行為人之後才認罪並繳回賄款,應判斷為偵查中自白,不是自首。 二、第8條:四種減免效果必須完整記住 第8條適用於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下表各種情形都以「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為共同條件: 認罪方式是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法律效果 犯罪後自首否減輕或免除其刑 犯罪後自首是免除其刑 偵查中自白否減輕其刑 偵查中自白是減輕或免除其刑 條文寫的是「減輕其刑」,代表只要符合要件,法院就應減輕,沒有裁量是否減輕的空間。因此,選項寫「得減輕」是錯的。條文寫「減輕或免除其刑」,代表法院必須給予其中一種寬典,但不代表一律免刑。 要得到更有利的效果,必須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因而」表示自首或自白與查獲他人之間要有因果關係。題幹沒有寫出這個條件時,不能自行補上,否則會選到較高一階的效果。 三、繳交所得:關鍵在「如有」「自動」「全部」 第8條的條文是「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有犯罪所得時,單純認罪、單純自首,或只繳回部分所得,都不符合第8條的要件。如果確實沒有所得,就不會有繳交的問題。 例如,收受賄款後在偵查中承認犯罪,並自動繳交全部賄款,法律效果是應減輕其刑,不是「得減輕」,也不是「減輕或免除」,更不是「免除」。 沒有繳交全部所得時,不能依第8條主張減免。至於能否依其他規定減刑,須另外判斷,不能和第8條的要件混在一起。 四、收賄案例:先判斷職務行為,再判斷減刑 罪名條文判斷重點 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第4條第1項第5款收受賄賂,用來換取不依法執行職務,或做出違法的職務行為 職務上之行為(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第5條第1項第3款收受賄賂,換取的是原本就合法、應該做的職務行為 警察依法應舉發交通違規,卻收錢後允諾不舉發,就是違背職務收賄。不能因為舉發違規本來就是警察的工作,就誤認為是不違背職務收賄。 上述兩罪都在第4條至第6條的範圍內,所以都適用第8條,減免效果相同。作答時應分兩步:先確認收賄行為屬於哪一種罪,再依自首或偵查中自白、是否繳清所得,判斷法律效果。認罪並繳回賄款,不會改變原本的罪名。 五、第12條:情節輕微與金額限制須同時具備 第12條第1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這是獨立的法定減刑規定,不屬於第8條自首、自白規定的一部分。 情節輕微:須依犯罪情節判斷,不能只因金額小就認定。 5萬元以下:計算時不只看實際取得的財物,也包括所圖得的財物或不正利益。「以下」包含剛好5萬元。 法律效果:兩項條件都符合時,應減輕其刑,不是免除其刑。 六、行賄者另有規定,不可套用收賄者的表格 第11條對行賄罪另設減免規定:犯該條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此,「行賄罪自首者,免除其刑」是正確的敘述。 比較收賄等罪(第8條)行賄罪(第11條) 自首繳清所得:減輕或免除;因而查獲他人:免除免除其刑 自白限偵查中;繳清所得:減輕;因而查獲他人:減輕或免除偵查或審判中自白:減輕其刑 作答前先確認題目中的行為人是收賄者還是行賄者。 常考陷阱 「自首並繳清所得,應免除其刑」:錯。基本效果是減輕或免除,還要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才是免除其刑。 「偵查中自白並繳清所得,得減輕其刑」:錯在「得」。正確是應減輕其刑。 「偵查中自白並繳清所得,減輕或免除其刑」:錯。漏了「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沒有這個條件時只有減輕其刑。 「偵查中自白並繳清所得,免除其刑」:錯。自白無論如何都不會直接免除,最多是減輕或免除。 「偵查中自白,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自首即應減輕或免除其刑」:錯。漏了「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的要件,效果也寫錯。 「有所得但未繳清,自首或自白亦得減輕其刑」:錯。依第8條,必須繳交全部所得財物。 「被檢舉移送後在偵查中認罪,屬於自首」:錯。犯罪已被發覺,應認定為偵查中自白。 「收錢後不開違規單,是不違背職務收賄」:錯。依法應舉發卻故意不舉發,屬於違背職務收賄。 「行賄罪自首者,免除其刑」:正確。這是第11條的規定,不要用第8條去判斷而誤認為錯誤。 「所得5萬元以下,就一定減刑」:錯。第12條還要求情節輕微,而且金額也包括所圖得的財物或不正利益。 記憶口訣 「首減免、白必減;因而獲他,各升一階。」第8條的前提是:如有所得,須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自首是減輕或免除,偵查中自白是應減輕。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時,自首升為免除,自白升為減輕或免除。 「行賄自首直接免,審判自白也能減。」第11條的行賄罪:自首者免除其刑;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輕微加五萬,兩件才寬減。」第12條須同時看情節與金額。5萬元以下包含5萬元,所圖得的財物或不正利益也要算進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