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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聞與偵查陳述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34
傳聞與偵查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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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掌握「證據能力、合法調查、證明力」三個層次,區分嚴格證明、自由證明、自由心證與法定證據主義。 熟記哪些事實須嚴格證明:犯罪構成要件、有責性、法定刑罰加重減輕事由。一般量刑事項與沒收相關事實採自由證明。 認識傳聞法則:判斷基準是「審判外」陳述,並分辨向法官、檢察官及警察所為陳述的證據能力。 熟記自白須具任意性,而且被告或共犯的自白都須有其他證據補強;此規定出自《刑事訴訟法》。 結合無罪推定與檢察官舉證責任,理解具結義務、交互詰問、聲明異議及在場權的適用主體。 核心觀念 一、無罪推定與證據裁判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此即無罪推定原則,明文規定在《刑事訴訟法》,不在憲法增修條文、刑法或民法。同條第2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這就是證據裁判原則。 無罪推定是訴訟上的保障,意思是法院判決確定前,不能把被告當成有罪的人看待。它不代表已確認被告事實上無罪,也不是警察逮捕現行犯時的預設立場。「罪疑唯輕」則是另一回事:法院調查證據後,事實仍有疑問時,應作有利被告的認定。 依第161條,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負舉證責任,並應指出證明方法。被告受訊問時得保持緘默,不必自行證明無罪。法院不能因被告保持沉默、否認或辯解不可信,就直接認定犯罪。公眾週知的事實,無庸舉證。 二、嚴格證明、自由證明與自由心證 第155條第2項規定:「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這是嚴格證明法則的依據,以證據裁判原則為基礎。這條規範的是證據能力與合法調查程序,不是證明力的規定。嚴格證明的事項,必須用具有證據能力、並依法定程序調查的證據來證明,而且須遵循直接審理原則。 概念判斷重點 證據能力法律是否容許該資料作為證據,屬於使用資格問題,由法律規定,不是法院憑確信自由判斷。 合法調查是否依法完成訊問、詰問、提示、宣讀等調查程序。經合法調查,不代表當然有證據能力。 證明力證據能使法院相信待證事實到何種程度,與證據能力是不同概念。 嚴格證明證據須有證據能力,並經合法調查,始得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自由證明不受嚴格證明的證據方法及調查程序限制,但仍須有合理依據。 自由心證主義第155條第1項: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法定證據主義證據方法及證明力都由法律預先規定,法官必須依規定判斷,不得自由取捨。 簡單說,嚴格證明管「證據能否依法使用」,自由心證管「證據有多可信」,兩者可以並存。「自由證明」與「自由心證」名稱相似,意義並不相同。 須嚴格證明依實務採自由證明 犯罪行為與犯罪構成要件事實,例如貪污罪被告的公務員身分、妨害性自主罪被害人的年齡、過失致死案件的因果關係、加重結果犯的事實、共犯人數一般刑罰量定(量刑)事實,例如犯罪後態度 有責性(責任)的事實沒收相關事實,例如犯罪所得的沒收及其範圍 法定刑罰加重、減輕的原因事由程序事項等其他非屬犯罪成立的事實 法院認定事實,不受鑑定報告拘束,但不採納時應說明合理理由。筆跡是否相符,法院也可以自行比對,不是一律必須送鑑定。法院更不能單憑告訴人的片面指訴,就認定被告的犯罪事實。 舉例來說,兇刀、血衣縱使合法取得,被告抗辯血跡是殺豬沾染時,法院仍應以有證據能力且經合法調查的證據(例如血跡鑑定)認定血跡來源。若只憑「被告不是屠夫」這種臆測就不採信辯解並論罪,就是違背嚴格證明法則。 三、傳聞法則與偵查陳述 第159條第1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判斷這類陳述有無證據能力,依據的是傳聞法則,而不是自白法則、意見法則或自由心證。排除對象擴大為「被告以外之人」,不限於證人。判斷時點是「審判外」,不是「偵查中」。被告自己的自白,則依自白法則審查。 陳述場合證據能力 審判外向法官陳述(包括在另案審理時向法官所為證述)得為證據。 偵查中向檢察官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 警詢中的陳述原則上無證據能力,須符合法定例外才能使用。 警詢陳述的例外情形有兩種: 與審判中的陳述不符,而先前陳述具有較可信的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 陳述人因死亡、身心障礙致無法陳述等法定原因不能到庭陳述,而其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的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 「可信度+必要性」是警詢陳述的例外要件,不要套用到向檢察官所為的陳述。 其他傳聞例外,還包括法定的特種信用文書,以及當事人同意、法院審酌認為適當等情形。偵訊筆錄不會只因為由公務員製作,就當然屬於公務員職務上製作的文書而得為證據。 第159條第2項規定,簡式審判程序及簡易程序不適用傳聞法則。但這不表示刑求取得的自白或其他違法取得的證據,因此就可以使用。 四、自白任意性與補強法則 依第156條第1項,被告的自白須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方法,且與事實相符,始得為證據。刑求取得的自白欠缺任意性,沒有證據能力。員警對證人施以強暴所取得的證言,同樣沒有證據能力。 被告抗辯自白出於不正方法時,法院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自白由檢察官提出的,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方法,不能先要求被告證明自己遭疲勞訊問。偵訊過程有錄音,不等於自白當然具有證據能力。即使事後證明沒有不正訊問,自白仍不能作為唯一證據。 第156條第2項規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這就是自白補強法則,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目的在落實實質真實發現原則,避免虛偽自白造成誤判。 被告在偵查中向檢察官承認犯行,若沒有其他證據,仍不能認定有罪。 共犯乙的自白不能單獨作為判處甲有罪的依據;法院若只憑乙的自白判處甲死刑,違反的是自白的補強原則。 被告否認犯行,但有監視錄影等客觀證據證明犯罪過程時,法院可以認定有罪。 補強證據只要能與自白相互印證、擔保自白的真實性即可,不必能證明全部犯罪事實。告訴人改列為證人並到庭具結所為的證言,可以作為被告自白的補強證據。 五、合法調查、具結、交互詰問與在場權 在通常審判程序中,法院須依直接、言詞及公開審理原則調查證據。可作為證據的文書,須經宣讀或告以要旨。未經合法調查的證據,即使有助於發現真實,也不得作為判斷依據。 證人、鑑定人、通譯負有具結義務,輔佐人則沒有具結義務。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的證言或鑑定意見,沒有證據能力。另外,法律對未滿一定年齡或不解具結意義的證人,定有不得令其具結的例外。 交互詰問由當事人(檢察官、自訴人、被告)、代理人或辯護人直接詰問證人;被告的輔佐人不得直接詰問。主詰問原則上不得誘導,法律容許的例外除外。遇到不當的誘導詰問或其他違法、不當詰問時,救濟方式是向法院聲明異議。 法官訊問證人、鑑定人或通譯時,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得在場。被告、自訴人、辯護人都有在場權;告發人不是當事人,沒有在場權。 常考陷阱 「傳聞以偵查中為判斷時點」:錯誤。判斷基準是「審判外」陳述。 「向檢察官的陳述須可信度極高且必要才可用」:錯誤。這是警詢陳述例外的寫法;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的情況外,得為證據。 「筆錄由公務員製作,就屬公務文書」:錯誤。偵訊、警詢筆錄不當然屬於特種信用文書。 「審判外陳述一律不得為證據」:錯誤。傳聞法則有法定例外,簡式審判程序及簡易程序也不適用傳聞法則。 「量刑事由(如犯罪後態度)、沒收事實須嚴格證明」:錯誤。實務採自由證明。 「有責性屬自由證明」「構成要件事實毋須嚴格證明」:錯誤。兩者都須嚴格證明,法定刑罰加重、減輕事由亦同。 「第155條第2項是證明力規定」「證據能力由法院自由判斷」「經合法調查就有證據能力」:錯誤。這條是嚴格證明規定,證據能力由法律規定,合法調查與證據能力是兩個關卡。 「自由證明與自由心證意義相同」:錯誤。前者是證明方式,後者是證明力的評價方式。 「合法取證,所以判決沒有違法」:取證合法不等於事實認定合法。用臆測取代證據,仍違反嚴格證明法則。 「自白可作為有罪判決唯一證據」「補強證據須證明全部犯罪事實」「證據能力與證明力相同」:三者都是錯誤。 「被告須先證明遭疲勞訊問」「有錄音就有證據能力」:錯誤。法院應先於其他事證調查自白任意性,並由檢察官指出證明方法。 法源陷阱:無罪推定與自白補強都規定在《刑事訴訟法》,不是憲法增修條文或刑法。 名稱陷阱:「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無罪」是無罪推定原則,不是罪疑唯輕原則;「證據方法及證明力由法律規定」是法定證據主義。 救濟陷阱:不當詰問的救濟是聲明異議,不是再議、即時抗告或再審。 主體陷阱:輔佐人有在場權,但不能直接詰問,也沒有具結義務;告發人沒有在場權。 記憶口訣 「資格、程序、分量」:先看證據能力,再查合法調查,最後評價證明力。 「罪責加減要嚴格,量刑沒收可自由」:犯罪事實、責任、法定加減事由須嚴格證明;量刑與沒收採自由證明。 「法官得用,檢察官除非不可信,警詢要可信又必要」:分辨審判外三種陳述的證據能力。 「自白先自願,定罪要補強」:任意性先調查,被告或共犯的自白都不能單獨定罪。 「輔佐人:能在場、不詰問、免具結;告發人:不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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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9 依現行刑事訴訟法有關傳聞證據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排除之對象擴大為被告以外之人 (B)以偵查...
  2. 43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或言詞陳述,其有無證據能力之判斷,應依何種法則判斷之? (A)自白法則 (B)傳聞...
  3. 39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那項證據有證據能力? (A)刑求取得之被告自白 (B)員警對證人施以強暴所取得之證言 (C)證人於警詢...
  4. 44 證人甲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可否作為證據? (A)須經證明具有可信度極高,且屬證明犯罪事實所必要時,得為證據 (B...
  5. 41 某甲被訴殺人罪,證據包括合法取證所得之兇刀及血衣,某甲抗辯兇刀及血衣上之血跡,並非死者血跡, 係其殺豬所沾染等...
  6. 39 下列有關刑事訴訟法嚴格證明法則之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認定事實,不必受鑑定報告之拘束 (B)筆跡是否相符,應...
  7. 42 檢察官以被告自白為證據起訴被告,但被告在法院抗辯其是因為遭受疲勞訊問而自白,法院應如何處理? (A)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
  8. 42關於嚴格證明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犯罪構成要件之事實,毋須嚴格證明(B)被告犯罪後之態度,屬量刑應審酌之事由,應經嚴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