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辨認保障法的適用對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的有給專任人員,包括公立學校的職員。政務人員、民選首長及教師都不適用。 掌握救濟分流:對行政處分提「復審」;對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處置提「申訴、再申訴」。保障法沒有「訴願」,也沒有「再復審」。 記過、記大過、記二大過免職等懲處,救濟依據是公務人員保障法,不走考績法、服務法或懲戒法。 服從義務有範圍與界限:只服從監督範圍內的命令;認為命令違法應先報告;違反刑事法律的命令沒有服從義務。 分清作成處分、審理救濟及受理訴訟的機關,尤其要記住考績事件的行政訴訟被告。 核心觀念 一、公務人員保障法的適用對象 保障法所稱公務人員,是指法定機關(構)及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的有給專任人員。另有部分人員依法律規定準用保障法。判斷時要看是否「依任用法律任用」,不能只看有沒有在政府工作,或薪水是否由公家支付。 人員類型是否適用判斷重點 一般依法任用的公務人員適用屬保障法的主要保障對象。 市立高中依法任用的職員適用公立學校依任用法律任用的職員也包括在內。 教育部政務次長不適用屬政務人員,不是依任用法律任用的事務官。 縣長等民選首長不適用屬民選公職人員,由選舉產生。 國立大學教授不適用屬教師,依教師相關法制救濟。不能因為任職於公立學校,就當作保障法所稱的職員。 「教師」與「職員」是不同的身分。公立學校中依法任用的行政職員適用保障法,從事教學研究的教授則不適用。 二、先辨認措施性質,再選救濟程序 保障法的救濟程序只有復審、申訴、再申訴三種。選擇程序時,應先判斷爭議措施是否為行政處分,不能只看文件的名稱。 比較項目復審申訴、再申訴 救濟標的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例如銓敘部)所為的行政處分。服務機關所為的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的處置。 法定要件認為處分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認為措施或處置不當,致影響其權益。 程序與機關經由原處分機關,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訓會)提起復審。先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訴;不服其函復,再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 典型情形免職、銓敘部核定退休金、考績丙等、記過、記大過、記二大過免職。長官指責服務態度、一般工作指派,以及屬管理性質的工作條件處置。 復審與申訴、再申訴是依標的性質分成兩條路,不是先申訴、再復審的串聯程序。 三、考績懲處與司法懲戒必須區分 服務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所為的平時考核記過、記大過,以及一次記二大過免職,都屬考績制度下的懲處。依現行實務,這些懲處都視為行政處分,不服時應依保障法提起復審。 要分清楚「處分依據」與「救濟依據」:機關依考績法作成懲處,受處分人則依保障法尋求救濟。公務員服務法規定的是公務員的義務;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的是懲戒法院的懲戒程序;兩者都不是不服考績懲處的救濟依據。 行政機關作成的免職屬人事行政處分,懲戒法院作成的是司法懲戒,兩者是不同制度。對服務機關的懲處不服,不能向懲戒法院(舊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提起再審或再審議。 四、復審的性質與後續行政訴訟 復審本質上相當於訴願,屬於行政救濟中的訴願程序,不是行政訴訟、懲戒程序,也不是一般行政程序。保障法的程序名稱中沒有「訴願」,是因為公務人員對行政處分的訴願,已由復審取代。所以不服服務機關的處分時,不是向其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不服免職、退休金核定等行政處分,先向保訓會提起復審;不服復審決定,再依法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沒有「再復審」這一層。 記二大過免職經復審後,應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不是普通法院民事庭、刑事庭或懲戒法院。公務員因雙重國籍遭解除職務,也是行政機關所為的公法上處分,應向行政法院請求救濟。 另外,不能概括認定管理措施一律不能進入司法救濟。若具體措施確實侵害公務人員的權利,仍可能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公務員內部事項一概不能告」的舊觀念已不適用。 五、公務人員對長官命令的服從義務 公務人員只對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的命令有服從義務。監督範圍外的命令,沒有服從義務。認為命令違法時,依下列順序處理: 先向長官報告:公務人員負有報告的義務,不是直接拒絕執行,也不是逕向廉政署等機關檢舉。 長官認為命令沒有違法,並以書面署名下達:公務人員應服從,因此產生的責任由該長官負擔。 命令違反刑事法律:公務人員沒有服從義務,即使長官書面署名也一樣。 長官未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時,公務人員得請求長官以書面署名為之。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不是視為提起任何訴訟。 六、考績事件的行政訴訟被告 年終考績會經過服務機關評定、主管機關核定、銓敘部銓敘審定等階段,最後由服務機關以考績通知書通知當事人。依行政法院實務見解,不服考列丙等的評定,經保訓會復審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應以服務機關為被告。 不能因為銓敘部做了銓敘審定,或主管機關做了核定,就以它們為被告;也不能因為保訓會駁回復審,就改告保訓會。 常考陷阱 「公立學校的人員都適用保障法」:錯在忽略教師與職員的差別,國立大學教授不適用。政務次長、縣長也不適用。 「依考績法懲處,就依考績法救濟」:處分依據與救濟依據不同,救濟應選公務人員保障法。選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懲戒法也都錯。 「記過、記大過只能申訴」:依現行實務屬行政處分,應向保訓會提起復審。 「向懲戒法院(公懲會)提起再審、再審議」:那是懲戒判決的救濟,與服務機關的考績懲處無關。 「保障法的救濟包括訴願」:保障法只有復審、申訴、再申訴。復審在性質上相當於訴願,但名稱不是訴願,也不是向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長官指責服務態度,應提復審或異議」:這屬於管理措施,應提出申訴。 「銓敘部核定退休金,應提復查或訴願」:銓敘部是人事主管機關,其核定屬行政處分,應提復審。 「免職先申訴再復審」或「申訴、再申訴與復審、再復審雙軌並行」:免職直接向保訓會提起復審,不服再提行政訴訟;沒有再復審。 「復審後向普通法院或懲戒法院起訴」:應向行政法院起訴(記二大過免職案件為高等行政法院)。雙重國籍遭解職,同樣向行政法院救濟。 「監督範圍外的命令也要服從」:服從義務以監督範圍內為限。 「違法命令可以直接拒絕」或「無論如何都要執行」:一般違法命令應先報告;違反刑事法律的命令,即使有書面署名,也沒有服從義務。 「長官拒絕書面署名,視為提起確認訴訟」:正確是視為撤回命令。 「考績丙等應以銓敘部、主管機關或保訓會為被告」:依實務應以作成評定並通知當事人的服務機關為被告。 記憶口訣 「處分走復審,管理先申訴;再訴到保訓,復後行政訴。」「再訴」指再申訴;「行政訴」指復審後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範圍內才從;疑違法,先報告;書面令,原則從;涉刑法,不必從;拒書面,視撤回。」 「考績丙等告服務,不告銓敘不告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