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刑法的時間效力採從舊從輕(第2條第1項)。沒收與非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例如保護管束)適用裁判時法。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仍從舊從輕。 地的效力以屬地原則為主,兼採屬人、保護及世界原則(第3條至第8條)。不能說「概採屬地」或「概採屬人」。 犯罪行為或結果有一在我國領域內,就是境內犯罪。在領域外的我國船艦、航空器內犯罪,以在領域內犯罪論。 公務員域外犯罪看第6條列舉:特定瀆職罪、第163條脫逃罪、第213條偽造文書罪、第336條第1項侵占罪。一般國民域外犯罪看第7條: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且犯罪地法律也處罰。 外國確定裁判不排除我國依法處斷。已在外國執行的部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第9條)。 核心觀念 一、時間效力:第2條的從舊從輕 第2條第1項本文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適用行為時之法律,這是「從舊主義」。但書規定: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這是「從輕」的例外。本文加但書合起來稱為「從舊從輕主義」,不是從新從輕,也不是一律適用新法或舊法。 作答時要看題目問的範圍: 只問本文,答「從舊主義」。 只問但書或整體規定,答「從舊從輕主義」。 規範事項法律變更時的適用方式 刑罰:主刑(如拘役、罰金)、從刑(褫奪公權)從舊從輕 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如感化教育、監護、強制治療等)從舊從輕(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 非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如保護管束)適用裁判時法律 沒收適用裁判時法律 裁判確定後如果法律變更,不再處罰該行為或不再施以保安處分,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的部分,免其執行。 罪刑法定原則衍生出四項內容: 排斥習慣法 禁止不利於行為人的溯及既往 禁止類推適用 構成要件明確 「從新從輕」不是罪刑法定原則的內容,也不是我國立法例。 二、屬地原則:先判斷第3條、第4條 在我國領域內犯罪,不論本國人或外國人,都適用我國刑法。領域包括領土、領海及領空。外國代表隊的隊員或教練來臺比賽,在臺北竊盜、搶奪,依屬地原則適用我國刑法。運動代表團成員不享有外交豁免,也不是依其本國法處理。 船艦、航空器(第3條後段):在我國領域外的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以在我國領域內犯罪論。以下情形都屬之: 在我國軍艦上犯罪。 在停靠外國機場的華航客機上傷人。 在飛往日本的華航班機上竊盜。 在公海上空的我國航空機內犯罪。 依據是屬地原則,不是屬人原則。關鍵在船艦或航空器的國籍,與行為人、被害人的國籍無關。 行為地或結果地(第4條):犯罪的行為或結果有一在我國領域內,就是境內犯罪,不必兩者都在境內。例如: 在國外打電話詐騙在臺南的人:結果地在我國。 在臺灣製造炸彈寄往日本炸死人:行為地在我國。 在日本製造炸彈寄回臺灣炸死人:結果地在我國。 在外國領海射殺我國籍船舶上的漁工:結果發生在我國船舶內,依第3條加第4條,視為境內犯罪。 駐外使領館、經濟文化辦事處:不是我國領土,在該處犯罪不能視為在我國領域內犯罪。但「不是領域」不等於「我國刑法效力不及」,仍要檢查第5條至第8條。所以「我國刑法之效力不及於駐外使領館」的說法是錯的。 注意區分:「地的效力」指法律在何處發生效力,例如第5條規定在領域外犯外患罪適用我國刑法。民法上的清償地、民事訴訟法上的土地管轄,都不是法律施行之地的效力。 三、第5條:不問國籍的域外犯罪(保護原則、世界原則) 在我國領域外犯第5條列舉之罪,不論行為人是本國人或外國人,都適用我國刑法,不必符合第7條的3年門檻。 保護原則(保護國家或社會重要法益)的常考罪名: 內亂罪、外患罪 特定妨害公務罪 偽造貨幣罪(例如在國外偽造新臺幣) 特定偽造有價證券罪 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罪等特定偽造文書罪 世界原則(各國共同打擊的犯罪)的常考罪名: 毒品罪(施用毒品等除外) 第296條之1買賣人口罪等妨害自由罪 第333條、第334條海盜罪 特定劫持航空器等公共危險罪 此外,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也列在第5條。但第339條普通詐欺不在第5條內,兩者不要混淆。 四、第6條:公務員域外犯罪採列舉 中華民國公務員在我國領域外犯罪,只有下列各罪依第6條適用我國刑法: 特定瀆職罪:第121條至第123條、第125條、第126條、第129條、第131條、第132條、第134條。 第163條脫逃罪(公務員縱放或便利脫逃)。 第213條偽造文書罪(公務員登載不實)。 第336條第1項侵占罪(侵占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 最常考的陷阱是第124條枉法裁判罪不在第6條列舉範圍內。看到「瀆職罪」不能直接認定整章都適用。 普通詐欺(第339條)、普通侵占(第335條)、竊盜(第320條)、背信(第342條)、傷害(第277條第1項)、一般妨害自由(第302條)都不在第6條內,不會因行為人是公務員就適用我國刑法。 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罪規定在第5條,並非第6條所列。題目以「公務員於領域外犯何罪適用我國刑法」為設問時,應從選項中挑出第6條列舉的條號,例如第163條、第213條、第336條第1項。 五、第7條、第8條:一般域外犯罪的重罪門檻 條文與原則適用對象限制 第7條:屬人原則我國人民在領域外犯第5條、第6條以外之罪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依犯罪地法律不罰者,不適用 第8條:保護我國人民(被動屬人原則)外國人在領域外對我國人民犯罪準用第7條,門檻與限制相同 最輕本刑是法定刑的下限,不是最高刑,也不是宣告刑。各罪是否符合門檻: 普通殺人罪: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符合門檻。我國人在國外殺害外國人、我國人在國外殺害我國人、外國人在國外殺害我國人,都可適用我國刑法。即使外國檢方已起訴,也不影響檢察官在行為人返國後起訴。 竊盜、普通傷害、普通詐欺、普通侵占、公然侮辱等:沒有3年以上的最低刑,不符合門檻。我國人在東京竊取同團國人的手機,我國法院對此無審判權;即使日本法律也處罰竊盜,也不會因此取得審判權。 在國外單純普通傷害:被害人回國提出告訴,檢察官仍應以「法院對被告無審判權」為由,為不起訴處分。 外國人在外國殺害外國人:沒有境內行為或結果,也不涉及我國人民或第5條之罪,非我國刑法效力所及。 與已婚者在國外發生性行為:通姦罪已經除罪化,不構成犯罪,無我國刑法適用。 六、第9條:外國裁判的效力 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我國刑法處斷,前提是該行為本來就在我國刑法效力範圍內。若已在外國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 要點是「仍得處斷」加上「得免執行」。以下說法都錯: 無須再依我國刑法處斷。 只執行外國裁判的殘餘刑期。 必須執行全部刑期。 常考陷阱 「我國刑法概採屬地主義」或「概採屬人主義」:錯。正確答案是「屬地主義兼採屬人主義」,另外也兼採保護及世界原則。 「行為與結果都在境內才算境內犯罪」:錯,有一在境內即可。 「我國航空器在公海上空,機內犯罪無我國刑法適用」:錯。依第3條,以在我國領域內犯罪論。 「在我國航空器上犯罪依屬人原則處斷」:錯,依據是屬地原則(擬制領域)。 「在越南炸毀我國駐外辦事處,視為境內犯罪」:錯,駐外機構不是我國領域。 「國人在國外犯最輕本刑3年以上之罪,一律適用」:錯在「一律」,犯罪地法律不罰時不適用。 「犯罪地法律也處罰,我國就有審判權」:錯,還要先符合最輕本刑3年的門檻。 「國人在外國犯內亂外患罪,無法依我國刑法處罰」:錯,屬第5條,不問國籍都適用。 「國人在國外偽造新臺幣、外國人在境外犯海盜罪,無我國刑法適用」:錯,都屬第5條。 「國外買賣人口依保護原則或屬人原則適用」:錯,依據是世界原則。 「公務員在國外犯第124條枉法裁判罪,適用我國刑法」:錯,第124條不在第6條列舉內。 公務員題的正確選項:第163條、第213條、第336條第1項。第339條、第335條、第342條、第320條、第277條、第302條都不適用。 「外國國家隊教練享有外交豁免」或「依其本國法處理」:錯,依屬地原則適用我國刑法。 「保護管束依從舊從輕」:錯。保護管束是非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法。褫奪公權、拘役、罰金屬刑罰,才依從舊從輕。 「非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原則依裁判時法,例外依行為時法」或「依中間時法」:錯,一律適用裁判時法。 「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適用從新原則或從嚴原則」:錯,應依從輕原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 「外國已判決或已起訴,我國就不能再追訴」:錯,第9條規定仍得處斷,已執行部分得免執行。 不起訴的辨別: 法院對被告無審判權(例如國外普通傷害),檢察官應不起訴。 非告訴乃論之罪即使和解,也不是應不起訴的事由。 另案已受重刑判決確定,屬檢察官得裁量不起訴的情形。 應不起訴的事由是「被告死亡」,民法上的死亡宣告不能直接等同。 記憶口訣 「從舊是本文,從輕是但書;沒收、非拘看裁判,拘束保安仍從輕。」 「先看境內(行為或結果有一,加上船艦、航空器),再查第五(不問國籍),公務第六,國民第七,外人害我第八。」 「國民重罪:下限三年,當地也罰;竊盜、傷害、侮辱都不到。」 「公務境外:一六三脫逃、二一三登載不實、三三六第一項公益侵占;一二四枉法裁判不在內。」 「外國判過仍可辦,已執行者得免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