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行政責任的兩大類:司法懲戒(公務員懲戒法)與行政懲處(公務人員考績法),分清作成機關、處分種類、功過相抵與救濟途徑。 熟記懲戒事由、適用對象(含離職人員),以及監察院彈劾與主管長官依職等分流移送的規則。 辨別當然停止職務的三種情形(起訴不在其中),以及移送懲戒後不得資遣、不得申請退休。 掌握懲戒權行使期間(五年、十年、無期間限制),以及懲戒與懲處、刑罰、行政罰的競合關係。 核心觀念 一、行政責任的基本架構 公務員違法或失職,可能同時發生行政、刑事及民事責任。常任文官因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在行政上應負的是懲戒責任(廣義也包括懲處),不是政治責任、民事責任或補償責任。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所生的責任,就是懲戒或懲處,不是行政罰、民事制裁或刑事制裁。 涉及公務員行政責任的法律,包括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等;公務人員協會法是規範公務人員組織協會、團體權利的法律,不涉及行政責任。 比較項目懲戒懲處 主要依據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 性質司法程序,法庭化、原則公開審理行政程序(行政處分) 啟動監察院彈劾移送,或主管長官移送公務員所屬服務機關(長官) 作成機關懲戒法院懲戒法庭服務機關(如各部會、直轄市政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等);懲戒法院無懲處權 處分種類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或減少退休(職、伍)金、休職、降級、減俸、罰款、記過、申誡平時考核之申誡、記過、記大過;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免職;年終考績考列丁等免職 功過相抵不得功過相抵平時考核之獎懲於年終考績時可相抵;專案考績不得與平時考核相抵 審定不經銓敘部年終考績、專案考績均送銓敘部審定 救濟一級二審:第一審判決不服,上訴懲戒法庭第二審;不得向行政法院起訴循公務人員保障法復審等程序,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離職人員對任職期間行為仍得懲戒以現職人員為對象 懲戒與懲處的種類都有法律明文。罰款、減俸、降級、休職、剝奪或減少退休金只屬懲戒,懲處沒有這些類型。 二、懲戒事由與適用對象 公務員有下列情事之一,且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 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 職務外行為須同時具備「違法」與「嚴重損害政府信譽」;懲處則沒有這項限制。「取得雙重國籍」不是懲戒法所列的懲戒事由。懲戒不以出於故意為限,過失亦可能受懲戒。 公務員懲戒法適用於廣義公務員,包括部長等政務人員、獨立機關主任委員、直轄市長等民選地方行政首長;縣(市)議員等民意代表不適用。對離職人員任職期間的違法失職行為,仍得懲戒。 三、移送、審理與救濟 監察院認為中央或地方公務人員有違法失職情事,得提出彈劾案,移送懲戒法院(舊制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不是移送行政法院、人事行政總處或保訓會。主管長官認所屬公務員應付懲戒,依職等分流: 簡任第十職等以上:應送請監察院審查,由監察院決定是否彈劾移送。 薦任第九職等以下:得逕送懲戒法院審理。 原「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已於 2020 年改制為懲戒法院,由懲戒法庭採一級二審審理。舊題選項若只有「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指的就是懲戒機關;但若敘述「現行制度下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作成」,則為錯誤。 四、當然停職與移送後的身分限制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其職務當然停止: 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僅被檢察官起訴,不是當然停職事由。 公務員經移送懲戒,或經主管機關送請監察院審查者,在案件終結(判決確定、懲戒處分生效或審查結束)前,不得資遣,也不得申請退休、退伍,以防藉離開公職規避懲戒。 五、懲戒權行使期間 期間自應受懲戒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止計算。 懲戒處分期間限制 免除職務、撤職、剝奪退休(職、伍)金無行使期間限制 休職已逾十年者不得為之 減少退休(職、伍)金、降級、減俸、罰款、記過、申誡已逾五年者不得為之 因此,已逾五年未逾十年者,不得記過,但仍可休職、撤職或剝奪退休金。「一次記二大過免職」屬考績法的懲處,公務員懲戒法對其沒有時效規定。 六、懲戒、懲處與其他責任的競合 懲戒與懲處:同一行為已受懲戒處分者,不得再予懲處;先受行政懲處、復移送懲戒,經懲戒法院判決懲戒處分確定者,原行政懲處處分失其效力。即使原懲處記過、懲戒僅判申誡,仍是原懲處失效,不比較輕重、不合併執行。同一行為已受懲戒者,也不得再予懲戒(一事不再理)。 懲戒與刑罰、行政罰:採刑懲併行。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處罰者,仍得懲戒;不受刑罰或行政罰處罰(如獲不起訴、無罪)者,亦得懲戒。收賄判刑確定後,懲戒法院仍得懲戒,不以刑度為門檻,處分種類也不限撤職。反之,已受懲戒也不免除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國家負賠償責任後,須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才對其有求償權,並非一律求償。 服從命令:公務員對長官命令認為違法,應負報告之責;命令違反刑事法律者,無服從義務。刑法上依上級命令之職務行為雖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不能作為阻卻違法事由。 常考陷阱 「懲戒與懲處都由懲戒法院(公懲會)作成」:錯。懲處由服務機關作成,懲戒法院沒有懲處權。 「懲處沒有法定種類」、「減俸屬懲處」:錯。兩者都有明文種類;減俸、罰款、休職、退休金處分只屬懲戒。 「懲戒可功過相抵」、「專案考績應與平時考核相抵」:錯。只有平時考核於年終考績可相抵。 「不服懲戒可向行政法院起訴」、「上訴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錯。只能上訴懲戒法庭第二審;可走行政訴訟的是懲處。 「考績免職由懲戒法院審理」、「監察院移送行政法院」:錯。 「簡任人員可由長官逕送懲戒法院」:錯。薦任第九職等以下才可逕送;簡任第十職等以上須送監察院。 「已判刑或已受行政罰就不得懲戒」、「不起訴就不能懲戒」、「刑期二年以上才懲戒」:均錯,刑懲併行。 「先懲處後懲戒,二者合併執行或從重執行」:錯。原懲處失效。 「被起訴即當然停職」:錯。只有通緝、羈押、褫奪公權確定、徒刑確定在監執行中。 「審議中得資遣或得退休」:錯。兩者都不得。 「懲戒以故意為限」、「離職後不能懲戒」、「撤職有時效」:均錯。 「懲戒法對一次記二大過免職設有時效」:錯。那是考績懲處。 記憶口訣 「懲戒法院判,懲處機關辦;刑懲可併行,懲處遇懲戒就失效。」 「免撤剝,無期限;休職十年;其餘五年。」「減少」退休金歸五年,「剝奪」退休金無期限,勿混淆。 「緝押褫奪坐牢停,起訴不停。」 「十簡送監院,九薦可逕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