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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法關係與公權私權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44
公私法關係與公權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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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掌握三組分類標準:強行法與任意法看「能否以當事人意思排除適用」;普通法與特別法看「效力所及範圍」;公法與私法看「法律關係性質」。三組標準各自獨立,不能互相推論。 辨認強行規定(命令規定、禁止規定)與任意規定的條文用語:「應、須、不得」多屬強行;「得」「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未經約定者」多屬任意。 熟記民法特別法、刑法特別法,以及公法、私法、社會法(第三法域)的常見法律。 理解公私法區分學說(利益說、權力說、主體說等),並能判斷公權與私權、具體行為是否發生民事法律關係。 掌握公私法在爭訟、執行、處罰與賠償上適用法律的差異。 核心觀念 一、強行法與任意法:看能否以個人意思排除 強行法是不問當事人意思如何,均應適用的法律;任意法容許當事人以意思排除或變更,通常在當事人未約定或意思不明時補充適用。 強行規定可再分為: 類型內容典型例子 命令規定(又稱強制規定)命令人民應為一定行為,常用「應」「須」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的義務;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課徵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應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公職人員應於就(到)職3 個月內申報財產,每年並定期申報一次;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由雙方向戶政機關為結婚登記 禁止規定禁止人民為一定行為,常用「不得」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不得拋棄;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 禁止規定又可分為效力規定(違反者行為無效)與取締規定(違反者受制裁,但行為不當然無效)。刑法的處罰規定(如過失致人於死者處刑)也具強行性,不能由個人選擇不適用。 任意規定常見寫法與例子: 「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例如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共有物之管理,原則上依多數決,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因此共有人約定由其中一人管理全部共有物有效,該規定屬任意規定。 「未經約定者」: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推定」: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不明者,推定其為均等;推定可舉反證推翻,不具強行法性質。 「得」:考試上以「得」表示任意規定,例如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屬官對長官命令如有意見,得隨時陳述;所有人對無權占有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相對地,中止犯「減輕或免除其刑」沒有「得」字,符合要件法院即應減免,屬強行規定。 各法律的整體傾向:民法(尤其財產法)多屬任意法,但民法中仍有不少強行規定,不能說「民法規定都是任意法」;公司法等私法也含強行規定。憲法、刑法、行政法、稅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等公法多屬強行法;民事訴訟法是程序法,也不是任意法。總之公法領域、私法領域內都有強行法,不能說「公法均為強行法、私法均為任意法」。 二、普通法與特別法:看效力所及範圍 以法律效力所及範圍為標準:適用範圍較廣者為普通法,針對特定事項作特別規範者為特別法。常見區別標準為人、事、地、時,「機關」不是常見標準。兩者是相對概念;同一事項兩者皆有規定時,特別法優先適用,特別法未規定者仍適用普通法。 普通法特別法 民法消費者保護法、動產擔保交易法、祭祀公業條例、土地法(涉及私權部分) 中華民國刑法陸海空軍刑法、懲治走私條例、貪污治罪條例 刑事訴訟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少年事件的特別程序) 不是民法特別法的:民事訴訟法、家事事件法、破產法(程序性質,不是民法實體規範的特別法);訴願法、行政訴訟法、地方制度法、軍事審判法(均屬公法,與民法無普通特別關係)。另外,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是不同階段的救濟程序,不是普通法與特別法的關係。 三、公法與私法的區分學說 學說區分標準理解重點 利益說(目的說)以保護公益為目的者為公法;以保護私益為目的者為私法最古老的傳統理論;缺點是公私利益常交錯 權力說(關係說、隸屬說)規範上下隸屬(權力服從)關係者為公法;規範平等關係者為私法缺點是公法也有平等關係,如行政契約 主體說法律關係主體之一方或雙方為國家或公權力機關者為公法;雙方均為私人者為私法缺點是國家也會從事私法交易 生活說規範國家生活關係者為公法;規範社會(私人)生活關係者為私法注意不要把「社會生活」誤配到公法 具體判斷時,應看國家是否以公權力主體身分行動。政府購買辦公用品、承租房屋,可成立私法關係;課稅、裁罰、徵收土地並發給補償費,則屬公法關係。 四、公法、私法與社會法的實例 公法:憲法、刑法、行政法、稅法、社會秩序維護法、懲治走私條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國家安全法、集會遊行法;民事訴訟法、家事事件法、非訟事件法等程序法規範法院程序,一般亦歸入公法。 私法:民法及商事法(如票據法、公司法)。 社會法(第三法域):為保護經濟上或社會上的弱勢者,以國家力量介入私人關係,屬公法與私法混合的法律,如勞動基準法、團體協約法。勞動基準法雖以僱傭(勞動)關係為規範對象,但有最低勞動條件、行政監督與罰則,不是純粹的私法。 公平交易法兼有公法管制性質,不是典型私法;行政程序法、刑事訴訟法、非訟事件法也不是第三法域的社會法。 五、公權、私權與民事法律關係 公權是人民在公法上的權利,如平等權、自由權、參政權、受益權。私權是私法上的權利,如人格權、抵押權、繼承權、商標權。人格權雖受憲法保障,但在法律分類上屬私權,不是人民之公權。 民事法律關係不以合法行為為限:拾得遺失物發生返還、報酬等關係;無權占有他人土地發生返還、不當得利關係;竊取他人機車除刑責外,也成立返還及侵權損害賠償關係。至於政府因徵收土地而發給補償費,屬公法關係,不發生民事法律關係。 六、公私法區分的實益 事項公法私法 爭訟救濟行政爭訟(訴願、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 強制執行行政執行法、行政訴訟法強制執行法 處罰行政罰法等私法無「處罰」之適用,非訟事件法不是處罰法 損害賠償國家賠償法民法 補充:國家賠償訴訟原則由普通法院依民事訴訟程序審理,所以「法律關係性質」與「由哪個法院審理」不能直接畫上等號。 常考陷阱 「公法均為強行法」「私法均為任意法」「民法規定都是任意法」:皆錯。公私法領域內都有強行法與任意法,只能說民法「多屬」任意法。 「民事訴訟法為任意法」:錯,程序法多屬強行。 任意規定的用語:選「得」;「應、不得、須」是強行規定。看到「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未經約定者」「推定」,即判斷為任意性質。 「減輕或免除其刑」與「得減輕其刑」:前者無「得」字,法院應減免,非任意規定;後者為任意規定。 徵稅、服兵役、財產申報:屬命令規定(強行法),不是補充規定或例外規定。 民法特別法的干擾選項:民事訴訟法、家事事件法、破產法、訴願法、行政訴訟法、地方制度法、軍事審判法都不是;正解多為消費者保護法、動產擔保交易法、祭祀公業條例。 普通特別關係顛倒:「民法是土地法的特別法」「刑事訴訟法是少年事件處理法的特別法」都是倒過來寫,錯誤。 「機關」不是普通法與特別法的區別標準,常見標準是人、事、地、時。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社會秩序維護法、集會遊行法、懲治走私條例:都是公法,不是私法,也不是「既屬公法也屬私法」。 第三法域:選團體協約法、勞動基準法等社會法;勞動基準法「屬純粹私法」為錯。 「私法之處罰適用非訟事件法」:錯。 公權與私權:人格權是私權,平等權是公權,兩者常被對調出題。 違法行為照樣發生民事關係;只有土地徵收補償這類公權力行為不發生民事法律關係。 學說名稱:傳統理論選利益說;「生活說」若寫成「社會生活為公法、個人生活為私法」即為錯誤。 記憶口訣 「應、須、不得是強行;得、另訂、推定是任意。」先看條文用語,再看是否容許當事人另行約定。 「人事地時分普特,消動祭祀是民特,軍走貪污是刑特。」機關不是普特標準;消保法、動產擔保交易法、祭祀公業條例是民法特別法;陸海空軍刑法、懲治走私條例、貪污治罪條例是刑法特別法。 「利益看目的,權力看隸屬,主體看身分;勞基、團約第三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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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 下列何種權利,非屬私法關係中之權利? (A)抵押權 (B)平等權 (C)繼承權 (D)商標權
  2. 12.下列何者並非人民之公權? (A)人格權 (B)平等權 (C)自由權 (D)參政權
  3. 13 下列何者不發生民事法律關係? (A)公然拾得遺失物 (B)公然占有他人土地 (C)竊取他人機車 (D)因徵收土地而政府發給補償費...
  4. 2 甲、乙、丙共有 A 地,應有部分登記為各三分之一,3 人約定由甲管理 A 地全部,不適用民法第 820 條第 1 項關於共有物管理行為...
  5. 9 關於公法與私法之區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救濟之方式不同,公法適用行政爭訟,私法則適用民事訴訟 (B)強制...
  6. 1 下列關於強行法與任意法的敘述,何者正確? (A)公法均為強行法 (B)若法條中有「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者,該法條為任意法...
  7. 31 法律有普通法與特別法的區別,下列何者屬於民法的特別法? (A)民事訴訟法 (B)家事事件法 (C)消費者保護法 (D)破產法
  8. 3 關於公法與私法之區分,下列何者錯誤? (A)公法之執行得適用行政執行法,私法之執行適用強制執行法 (B)公法之賠償適用國家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