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區分參政權與一般人權,掌握普通選舉原則的內容,以及婦女保障名額的適用範圍。 比較民選公職、獨立行使職權人員與政務官的產生方式、固定任期與任期保障,並理解定期改選的目的。 熟記總統、副總統的選舉資格、任期、缺位補選、罷免、實權與國家機密特權。 掌握行政院院長的任命、行政院會議、首長制與合議制,以及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的方式。 辨別哪些制度屬於「責任政治」的展現,哪些無關。 核心觀念 一、參政權與公民權 憲法第17條保障人民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第18條保障人民應考試、服公職之權。這些都是人民參與國家意思形成或執行國家公務的權利,合稱參政權。財產權、宗教信仰自由等屬於一般基本人權,不是參政權。 公民權以具有本國國民身分為前提,例如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服公職等權利,以及服兵役等義務。一般人權源於人性尊嚴,原則上不以國籍為必要,外國人也可以享有,例如財產權、信仰自由。外國人原則上不能享有選舉權、服公職權、創制複決權等參政權。 類型例子外國人可否享有 公民權(參政權及相關義務)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應考試服公職;服兵役義務原則上不可 一般人權財產權、信仰自由、人身自由原則上可 二、普通選舉原則與婦女保障名額 普通選舉指選舉權應普遍賦予人民,不得因財產、教育、性別、種族、宗教等因素而限制。因此「投票年齡」等選舉資格的設定,是普通選舉原則所處理的問題。婦女保障名額、政黨比例代表制門檻、選區劃分各有其制度目的,不屬於普通選舉原則的內容。 婦女保障名額的目的在保障婦女參政權: 憲法第134條: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其辦法以法律定之。 憲法增修條文: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依政黨名單投票選出,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區域立法委員採單一選區選出,增修條文並未規定區域立委的婦女保障名額,也沒有規定「以法律定之」。 三、公職人員的產生方式與任期 大法官解釋指出,公職人員之定期改選,是反映民意、貫徹民主憲政的途徑,這指的是民選公職(總統、立委、地方首長及議員)。大法官、監察委員、考試委員等雖有固定任期,但其目的是確保獨立行使職權,與反映民意無關。 職位產生方式任期 總統、副總統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4年,連選得連任1次 立法委員(區域、原住民)人民直接選舉4年,連選得連任 立法委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人民投政黨票,依政黨得票比例分配席次4年,連選得連任 直轄市長、縣(市)長人民直接選舉4年,連選得連任1次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人民直接選舉4年,連選得連任 行政院院長總統任命,無須立法院同意無固定任期,憲法及增修條文未規定 行政院各部會首長、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無固定任期、無任期保障 大法官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8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不得連任 監察委員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6年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依考試院組織法為4年 審計長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6年 注意以下幾點: 大法官8年任期受保障,但並任司法院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因此司法院院長無任期保障,未兼任院長、副院長的大法官才有。 公平交易委員會等獨立機關委員,依法有固定任期,受任期保障,以維持其獨立性。 內政部部長等部會首長屬政務官,隨政策或政黨進退,沒有任期保障。 行政院院長、大法官、監察委員、考試委員都不是人民直接選舉產生。監察委員已非由地方議會選舉。 四、總統、副總統的選舉、缺位與罷免 選舉方式: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須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 當選門檻: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採相對多數,不需取得絕對多數(過半數)。 被選舉資格:中華民國國民年滿40歲,得被選為總統、副總統。 推薦方式:可由政黨推薦,也可依法連署,並非只有政黨才能推薦。 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1次。 缺位處理: 總統缺位: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 副總統缺位:總統應於3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 總統、副總統均缺位: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由人民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 罷免: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五、總統的實權與國家機密特權 總統的職權可分為形式性職權與實質權力。依憲法及增修條文,總統的實權包括: 任命行政院院長:無須立法院同意,也無須行政院院長副署。 發布緊急命令:須經行政院會議決議。 決定有關國家安全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 公布法律雖是總統的憲法職權,但須經行政院院長副署,總統不能藉此否決法律,屬於形式性職權,不是實權。 國家機密特權(釋字第627號):總統依憲法及增修條文所賦予之行政權範圍內,就有關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之資訊,認為其公開可能影響國家安全與國家利益而應屬國家機密者,有決定不予公開之權力。重點: 憲法及增修條文沒有明文規定,是大法官從總統職權推導出來的。 仍受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的限制,並非不受限制。 於刑事訴訟程序中,總統得就國家機密事項主張拒絕證言。 它與總統的刑事豁免權(憲法第52條)是不同概念。 六、行政院的組織:首長制與行政院會議 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由院長最終決策並負責,是典型的首長制。立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則是由多數成員共同決定的合議制機關。行政院雖設有行政院會議,仍不因此改為合議制。 行政院院長的任命:由總統任命,無須立法院同意。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院長則須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所以任命程序與行政院院長不同。 內閣總辭:釋字第387號指出,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政務委員,應於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改選後第一次集會前提出總辭,這是民意政治與責任政治的要求。這不表示行政院院長有法定任期。 行政院會議: 組成: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院長為主席。 應經院會議決之事項: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 總統發布緊急命令,須經行政院會議決議。 不信任案通過後,院長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必經行政院會議議決。 考試院:考試院職權(考試、銓敘、保障、撫卹、退休等)主要屬國家人事行政,性質上屬於行政權。如果要改為三權分立,最適合與行政院整合。依現行組織法,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1人,考試委員7人至9人,任期4年。 七、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的方式 依憲法增修條文,行政院依下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 施政報告與質詢: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立法院各委員會也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 覆議:行政院對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窒礙難行,得經總統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10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不信任案: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以記名投票表決,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通過。 通過時:行政院院長應於10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未通過時: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院長不能因此呈請解散立法院。 下列都不是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的方式: 國情報告: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與行政院無關。 院長出缺由副院長代理:這是職務代理制度。 立法院以決議免職政務官:立法院沒有這項權力。 對各部會首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只能針對行政院院長。 八、責任政治原則 責任政治要求權力與責任相結合,有權決策者應對其決策負責,並受民意機關監督。大法官解釋中曾以責任政治說明的情形包括: 立法委員向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質詢,是憲法基於責任政治等原理所為的制度性設計。 立法院若可對預算數額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將使責任政治難以建立;憲法第70條立法院對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也與此相關。 行政一體、上令下從,行政院對所屬機關負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等獨立機關的立法,若逾越立法機關對行政院人事決定權制衡之界限,即有違反責任政治之嫌(釋字第613號)。 立法院於特殊例外情形,授權立法委員以外之人員代為行使調查權,仍負有監督受委任人員履行職務之義務,這是民意政治及責任政治原則的展現(釋字第585號)。立法院對調查委員會不適任委員予以處理,正是此監督責任的一環,不是違反責任政治。 立法院提案彈劾總統,也是國會監督、追究責任的機制。 與責任政治無關的例子:憲法第140條「現役軍人不得兼任文官」(重在軍文分治)、大法官審理政黨違憲案件(屬憲法審判、防衛性民主)。 九、政務官的意義與範圍 實務及學理所稱的政務官,是指參與國家政策決定,並隨政黨進退或政策變更而去留的人員,例如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政務委員。政務官通常沒有任期保障。 考試委員、大法官、監察委員以及監察院院長,雖由總統提名、地位崇高,但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政黨影響,也不隨政黨進退,不是學理上的政務官。 常考陷阱 「有任期就是為了反映民意」:錯。大法官8年、監察委員6年的任期是為保障獨立性;只有民選公職的定期改選才是反映民意。 「行政院院長任期4年」或「憲法明定行政院院長任期」:錯。行政院院長無固定任期,憲法及增修條文也未規定。 「司法院院長享有大法官8年任期保障」:錯。並任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保障;部會首長也無任期保障。審計長、獨立機關委員、未兼院長的大法官則有任期保障。 「總統任期6年、立委任期3年、監察委員由地方議會選舉」:都是舊制,現行總統、立委均為4年,監察委員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 「總統候選人年滿30歲或35歲」:錯,須年滿40歲。另外,只能由政黨推薦、須得票過半數才當選,都是錯的;正確的是總統須與副總統候選人聯名登記。 「副總統缺位由全體國民補選」:錯,由總統提名、立法院補選;兩者均缺位才由人民補選。 「不分區立委不是民選」:錯,人民投政黨票選出。非直選的是行政院院長與大法官。 「區域立委婦女保障名額以法律定之」:錯。增修條文的二分之一保障只限各政黨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的當選名單;「以法律定之」是憲法第134條對各種選舉的規定。 「婦女保障名額或選區劃分屬於普通選舉原則」:錯,投票年齡才是。 「財產權、信仰自由屬參政權或公民權」:錯,屬一般人權,外國人也可享有財產權。 「公布法律是總統實權」:錯,須經副署,屬形式性職權。 國家機密特權的錯誤寫法:「增修條文明文規定」、「不受權力分立限制」、「刑事程序中不得拒絕證言」都錯。 「不信任案通過,院長應經院會議決解散立法院」:錯。院長「應」辭職,「得」呈請解散,不必經院會議決。 「不信任案未通過,院長應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錯。未通過時,一年內不得對同一院長再提。 「不信任案可對部會首長提出」、「立法院可決議免職政務官」:都錯。 「國情報告、副院長代理院長是行政院負責方式」:都錯。 「立法院免職三一九真調會不適任委員違反責任政治」:錯,大法官從未如此表示,反而認為立法院負有監督義務。 「政務委員以外的考試委員、大法官、監察院院長也是政務官」:錯,他們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行政院院長任命須經立法院同意」:錯。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院長才須立法院同意。 記憶口訣 任期:「總立地方四,大法八、監審六、考試四;閣揆部長無固定。」 總統:「四十聯名、相對多數;副缺總提、立院補。」 罷免總統:「四分一提、三分二同意。」 倒閣:「三一連署、二一通過;十日應辭、解散只是得;不過一年不再提。」 政務官:「隨黨進退才是政務,獨立行使都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