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典權成立、期限與回贖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12
典權成立、期限與回贖
MoAI - 您的AI助手

MoAI - 您的AI助手

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掌握典權的成立要素:支付典價、以他人不動產為標的,並取得使用、收益的權利;典權是一定要有對價的物權。 記住典權期限最長三十年,超過者依法縮短為三十年;區分定期典權與未定期典權的回贖規則。 理解典物因不可抗力滅失時,典權與回贖權就滅失部分一併消滅。 辨別農育權的用途、二十年原則及例外、登記生效,以及權利讓與、土地出租與出產物取回的差異。 掌握地上權的取得原因與讓與規則,並分清物的所有權與天然孳息收取權。 核心觀念 一、典權的成立:一定要有典價 依民法第911條,典權是支付典價,在他人不動產上為使用、收益,於他人不回贖時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的權利。提供不動產者稱為出典人,支付典價並取得典權者稱為典權人。 典權的標的是他人的不動產,例如土地、房屋。典權人取得使用、收益權,並非一開始就取得所有權;是否取得所有權,須再看出典人有無依法回贖。 支付典價是典權的必要內容。地上權的地租、不動產役權的對價,都不是成立的必要條件,可以無償設定;質權是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並不是設定質權的對價。因此,辨認「一定要有對價」的物權,關鍵在典權的典價。 依法律行為設定典權,須以書面為之,並完成不動產物權登記,才生物權變動效力。僅交付典價或交付不動產,不能取代登記。 二、典權的期限:最長三十年,超過就縮短 民法第912條規定,典權約定期限不得超過三十年;超過者,縮短為三十年。這是法律直接調整期限,不必重新約定,也不會因此使整個典權設定無效,更不會變成未定期限的典權。 典權可以約定期限,也可以未定期限。未定期限並不表示典權永遠存續,其回贖仍受法定期間限制。 三、典權的回贖:分清「屆滿後二年」與「出典後三十年」 回贖是出典人以原典價取回典物。回贖時點必須先看有無約定典期,不能一概認為應在期限屆滿前辦理。 類型回贖時點未依法回贖的效果 定有期限典期屆滿後,出典人得以原典價回贖。典期屆滿後經過二年仍不回贖,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 未定期限出典人得隨時以原典價回贖。自出典後經過三十年仍不回贖,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 定期典權的回贖規則見民法第923條;未定期典權的回贖規則見第924條。尤其要區分:三十年既可能是約定典期的法定上限,也可能是未定期典權不回贖時取得所有權的期間,兩者適用情境不同。 四、典物因不可抗力滅失:兩種權利一併消滅 依民法第920條,典權存續中,典物因不可抗力而全部或一部滅失時,就滅失部分,典權與回贖權均歸消滅。全部滅失,兩者全部消滅;一部滅失,則就該部分消滅。 作答時應確認題幹是否指典物全毀、已達全部滅失的程度。若是,即不能認為典權或回贖權仍單獨存續。 五、農育權:用途、期限、終止與登記 依民法第850條之1,農育權是在他人土地上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的權利。以種植木瓜為目的設定的權利,即可屬農育權。 農育權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者縮短為二十年;但以造林、保育為目的,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受此限制。畜牧雖是農育權的用途,卻不是突破二十年上限的例外。 農育權未定有期限時,原則上當事人得隨時終止,並應於六個月前通知他方;但以造林、保育為目的者,不得任意終止,因為這類用途需要長期經營。 依法律行為設定農育權,屬不動產物權變動,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六、農育權的讓與、出租與出產物 事項判斷規則 讓與農育權或設定抵押權原則上可以;但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者,依其約定或習慣。 將土地出租他人不可以;僅農育工作物的出租另有習慣者,例外可以出租該工作物。 農育權消滅時的出產物農育權人得取回土地上的出產物及農育工作物。 讓與權利是把農育權整個移轉給他人;出租土地是農育權人保有權利,卻讓他人使用土地,容易使土地遭不當利用,因此法律禁止。農育權人依權利內容使用土地,對於土地所生產的木瓜等出產物,享有收取權。 七、天然孳息:有收取權者,不一定是所有人 牧草、牛乳及乳牛所生的犢牛,均屬天然孳息。依民法第70條,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的人,在其權利存續期間內,取得與原物分離的孳息。 承租牧場及其中乳牛以經營畜牧者,依租賃內容享有使用、收益權,得收割牧草、收取牛乳,也取得乳牛所生犢牛的所有權。出租人死亡,由繼承人繼承出租人的地位,租賃關係不因此消滅,這些孳息並不當然改歸繼承人所有。同理,設定農育權的土地所生產的出產物,由農育權人收取,而非土地所有人或其繼承人。 八、地上權:取得不限設定,讓與原則自由 地上權的取得不以契約設定為限,亦可能因時效取得,或因法定事由而取得(例如法定地上權)。主張依時效取得地上權,仍須符合相關法定要件,不能僅憑長期使用土地就認定成立。 依民法第838條,除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外,地上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地上權是物權,租賃是債權關係,兩者性質不同;地上權縱使定有存續期間,也不會因此「視為租賃」。 常考陷阱 「地上權、不動產役權或質權一定要有對價」:錯。一定要有對價的是典權(典價);地上權、不動產役權得無償設定,質權是擔保物權,無對價問題。 「典期超過上限,設定無效、期限約定無效而成為未定期限,或須重新約定」:均錯。法律直接縮短為三十年。 「定期典權應於期限屆滿前回贖」:錯。法定規則是典期屆滿後得回贖;屆滿後經過二年仍不回贖,典權人取得所有權。 「不可抗力造成典物全部滅失,典權或回贖權仍有一種存續」:錯。典權與回贖權均消滅;一部滅失則限於滅失部分。 「農育權期限最長三十年」或「畜牧目的不受二十年限制」:錯。期限上限是二十年,例外只有造林、保育或法令另有規定。 「未定期限而以造林為目的之農育權,當事人得任意終止」:錯。造林、保育目的正是不得隨時終止的例外。 「農育權原則不得讓與」或「農育權人原則上得將土地出租」:均錯。權利原則可讓與,土地不得出租。 「農育權不須登記即生效力」:錯。依法律行為設定,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犢牛歸乳牛出租人的繼承人所有」:錯。應先找出天然孳息的收取權人;承租人有收益權,犢牛、牛乳、牧草都由承租人取得。 「地上權只能依設定取得」「地上權定有期間者視為租賃」:均錯。地上權可因時效或法定事由取得,也不會因定期而變成租賃;正確的是「除另有約定或習慣外,地上權人得讓與其權利」。 記憶口訣 「典有價、期三十;定期滿後二,未定出典三十。」典權須支付典價,約定期限最長三十年,超過縮短;定期屆滿後二年不回贖、未定期自出典後三十年不回贖,典權人取得所有權。 「不可抗力全滅,典贖同亡。」典物因不可抗力滅失,典權與回贖權就滅失部分一起消滅。 「農育二十,造保例外;權可讓,地禁租;要登記。」農育權期限原則二十年,造林、保育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例外;權利原則可讓與,土地不得出租;依法律行為設定須登記才生效。 「誰有收益權,孳息歸誰。」天然孳息不看原物所有人,而看誰有收取權。

前往主題筆記

題目列表預覽

  1. 19. 下列何種物權一定要對價?(A)地上權(B)不動產役權(C)典權(D)質權
  2. 19 下列何種物權一定要對價? (A)地上權(B)地役權(C)典權(D)質權
  3. 31 典權約定期限高於法定期限者,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典權設定無效 (B)期限約定無效 (C)縮短為法定期限 (D)非重新約定期...
  4. 31.典權約定期限高於法定期限者,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典權設定無效(B)期限約定無效(C)縮短為法定期限(D)非重新約定期限者,...
  5. 34 典權約定期限高於法定期限者,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典權設定無效(B)期限約定無效,成為未定期限之典權 (C)非重新約定期...
  6. 下列有關典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係以他人之不動產為使用收益 (B)定有期限者,其期限不得超過 30 年 (C)須支付典價 (D...
  7. 39 依民法規定,典權存續中,典物因不可抗力致全部毀損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典權與回贖權依然存續 (B)典權歸於消滅,回贖...
  8. 31 甲因年邁不堪勞動,遂將其所有之牧場及其中乳牛 20 頭出租給青農乙經營,並將牧場後方之農地另設定 農育權予青農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