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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行為與不作為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24
刑法行為與不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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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依「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三階層判斷犯罪是否成立。成立犯罪須「無」阻卻違法事由,刑法第16條的不知法律屬於有責性階層。 辨認刑法上的行為:身體受絕對強制時沒有刑法上的行為,被當作工具的人是被害人。特別犯(身分犯)是法律限定行為主體資格的犯罪。 我國實務多採相當因果關係。異常介入因素可能中斷因果關係;未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結果不能歸責於行為人。行為犯沒有因果關係問題,具體危險犯仍須判斷因果關係。 區分作為犯、純正不作為犯與不純正不作為犯。刑法第15條第1項是不純正不作為犯的規定,且沒有「按作為犯之刑減輕」的規定。 以保證人地位判斷不救助的責任。一般路人見死不救原則上無罪;看護工、生母、值班救生員等負有防止義務的人,可成立故意或過失的不純正不作為犯。 核心觀念 一、犯罪成立的三階層 審查階層判斷內容考試重點 構成要件該當性行為是否符合刑法規定的犯罪要件,包括行為主體、行為、結果、因果關係,以及故意或過失。刑法以處罰故意為原則;過失行為須法律有特別規定才處罰。 違法性行為是否具有正當防衛、緊急避難、依法令之行為等阻卻違法事由。成立犯罪須「沒有」阻卻違法事由。 有責性(罪責)能否對行為人加以非難,包括責任能力、違法性認識(不知法律)等。刑法第16條規定不知法律的效果,屬有責性階層。 三階層全部通過,犯罪才成立。綜合起來,犯罪成立要件包括四項: 要有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為。 要有故意或過失。 要沒有阻卻違法事由。 要有責任能力。 常見案例的判斷如下: 正當防衛而傷害他人:雖符合傷害罪構成要件,但已阻卻違法,不成立犯罪。 未滿14歲之人偷竊:未滿14歲之人之行為不罰,因欠缺責任能力,不構成犯罪。 85歲之人故意毀損鄰居機車:滿80歲之人之行為只是「得減輕其刑」,並非不罰,仍成立毀損罪。 不慎踩死鄰居飼養的天竺鼠:動物在刑法上屬於他人之物,但毀損罪沒有處罰過失的規定,所以過失毀損不構成犯罪。 刑法第16條:「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這是違法性認識(禁止錯誤)的規定,屬於有責性(罪責)階層。它不是構成要件或違法性的問題,也不是單純的量刑因子。 二、刑法上的行為與特別犯 刑法上的行為,必須是受人的意思支配、或可由意思控制的作為或不作為。身體受到絕對強制而完全失去控制可能時,該身體動作不是受強制者的刑法上行為。 例如甲推乙去撞丙,乙只是被甲當成物理工具,沒有自己的行為,所以乙不是傷害罪的正犯、共同正犯、間接正犯或幫助犯。乙自己也因此手扭傷,乙是傷害罪的被害人。 受到威脅、仍能自行決定動作的情形,稱為相對強制,與絕對強制不同。相對強制仍有刑法上的行為,責任問題另外判斷。 特別犯(身分犯):法定構成要件限定行為主體的資格,只有具備該特定資格的人才能構成的犯罪,例如以公務員為主體的犯罪。另有兩個相近概念要分清: 己手犯:著重必須由行為人親自實行。 正犯:是參與犯罪的型態,與身分限定無關。 三、因果關係、因果關係中斷與客觀歸責 因果關係是行為與結果之間的聯絡關係。不同犯罪類型是否需要判斷因果關係: 結果犯:須判斷行為是否造成構成要件結果。 行為犯:不以發生結果為必要,沒有因果關係的問題。 具體危險犯:須發生具體危險狀態,而這個危險就是一種結果,所以仍須判斷行為與該結果間的因果關係。 學說內容地位 條件因果關係(條件說)「若無前者,即無後者」,即認為有因果關係。範圍過廣,只是基礎判斷。 相當因果關係依一般經驗法則,綜合行為時的情況客觀判斷:有此行為,通常會發生此結果,即有相當性。我國多數實務見解採用。 客觀歸責理論行為製造了法所不容許的風險,且該風險在結果中實現,結果才歸責於行為人。學說常用,用來修正條件說。 相當因果關係的典型:甲撞傷乙,乙因傷勢過重而死亡,依一般經驗通常會發生,甲須對乙的死亡負責。這種因果關係稱為相當因果關係。 因果關係中斷:甲下毒殺乙,乙送醫途中救護車發生事故而死亡。乙的死亡是獨立、異常的介入事故所造成,不是毒藥作用的結果,下毒與死亡之間欠缺相當因果關係。甲對死亡結果不負既遂責任,只成立殺人未遂,也不另論過失致死。 未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甲以殺人之意,建議乙在雷雨中外出,希望乙被雷擊,乙果然遭雷擊死亡。建議他人外出屬於日常生活的一般風險,是否遭雷擊不是人力所能支配。甲沒有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死亡不能歸責於甲,也談不上殺人預備或未遂,甲無罪。單有殺人念頭加上死亡結果,不等於殺人罪。 四、作為犯與兩種不作為犯 類型判斷標準典型情形 作為犯以積極的身體動作實現犯罪。母親以棉被悶死嬰兒。 純正不作為犯法條本身就以「不為一定行為」作為構成要件。法律規定一定的作為義務,行為人單純違反,即構成犯罪。刑法第149條公然聚眾不遵令解散罪(受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刑法第306條第2項受退去要求仍留滯不退去罪。 不純正不作為犯本來通常以作為實現的犯罪(如殺人),行為人以不作為方式實現其結果。依刑法第15條,須有法律上的防止義務。母親故意不餵乳致嬰兒餓死;看護工基於殺意不餵食致病人死亡。 判斷方法分兩步: 先問行為人是「做了什麼」(作為),還是「該做而沒做」(不作為)。 如果是不作為,再看法條本身是否就是處罰「不做」: 法條本身處罰不作為,是純正不作為犯。 法條通常處罰作為(如殺人、生母殺嬰),而行為人用不作為實現,是不純正不作為犯。 常考案例: 生母以不哺乳的手段餓死甫生產的嬰兒,觸犯刑法第274條生母殺嬰罪,屬不純正不作為犯。 母親以棉被悶死嬰兒是積極動作,屬作為犯,不是不作為犯。 選項只寫「生母殺害自己的初生嬰兒」或「遺棄初生嬰兒」,看不出是以不作為實現結果犯罪,不是不純正不作為犯的標準答案。 「見鄰居幼兒危難不救助」,行為人沒有保證人地位,不成立不純正不作為犯。 五、刑法第15條與保證人地位 刑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這是不純正不作為犯的規定。題目問「不作為犯」時也選它,它不是過失犯、加重結果犯、身分犯、未遂犯或想像競合犯的規定。成立要件如下: 法律上的防止義務(保證人地位):以法律上有防止義務者為限,單純的道德義務不夠。 能防止而不防止:行為人有具體防止的可能,卻未防止。 等價性:消極不作為須與積極作為在價值上相當。 主觀要件:具備該罪所要求的故意,或有處罰過失的規定且有過失。 效果是「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也就是與作為犯同樣處罰。法條沒有規定不作為犯按作為犯之刑減輕。 保證人地位的常見來源: 法令規定:例如父母對子女的保護教養義務。 契約或自願承擔:例如看護工、受僱值班的救生員。基於契約自願承擔作為義務,違反時可構成犯罪。 危險前行為:依刑法第15條第2項,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違反時可構成犯罪。 案例對照: 一般路人:甲在河邊散步,看見鄰居小孩落水呼救,不伸援手,小孩溺斃。甲沒有法律上的防止義務,不成立殺人罪、過失致死罪或遺棄致死罪,評價為無罪(只有道德上的責難)。 值班救生員:救生員基於職務及契約負有救助義務,卻在值班時打瞌睡,未注意有人呼救,致人溺死。救生員違反注意義務,成立過失致人於死罪(過失不純正不作為犯)。不能說「沒有積極行為,所以無罪」。 看護工、生母:基於殺意不餵食,致病人或嬰兒死亡,成立殺人罪或生母殺嬰罪的故意不純正不作為犯。 常考陷阱 「犯罪成立要有阻卻違法事由」:錯。有阻卻違法事由就不成立犯罪,應該是「沒有」阻卻違法事由。 「刑法第16條不屬於三階層,只是量刑因子」:錯。不知法律屬於有責性(罪責)階層。 「85歲之人不罰」:錯。滿80歲只是得減輕其刑;未滿14歲才不罰。過失毀損他人之物(包括動物)不罰。 被推去撞人的人是共同正犯、間接正犯或幫助犯:錯。受絕對強制的人沒有刑法上的行為,自己受傷時是被害人。 「具體危險犯毋須判斷因果關係」:錯。具體危險是結果,必須判斷因果關係;「行為犯沒有因果關係問題」才是正確的敘述。 因果關係選「條件因果關係」或「直接因果關係」:錯。我國多數實務採相當因果關係。 下毒後被害人因救護車事故死亡,選「殺人既遂」或「殺人未遂與過失致死併罰」:錯。因果關係中斷,只成立殺人未遂。 雷雨中勸人外出致遭雷擊死亡,選「殺人未遂」或「預備殺人」:錯。未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應是無罪。 「法律規定一定之作為義務,行為人單純違反義務即構成犯罪」是不純正不作為犯:錯。這是純正不作為犯的特徵;契約承擔義務、危險前行為都是不純正不作為犯正確的義務來源。 「不作為犯按作為犯之刑減輕之」:錯。刑法第15條沒有減輕規定。 刑法第15條選「過失犯」、「加重結果犯」、「身分犯」或「純正不作為犯」:錯。正確答案是不純正不作為犯(或泛稱不作為犯)。 「母親以棉被悶死嬰兒」是不作為犯:錯。悶死是積極動作,屬作為犯;不餵食致死才是不作為。 公然聚眾不解散、侵入住居不退去,選「不純正不作為犯」:錯。法條本身處罰不作為,是純正不作為犯。 路人見死不救,選「過失致死」、「間接故意殺人」或「遺棄致死」:錯。路人沒有保證人地位,應是無罪。 救生員打瞌睡致人溺死,選「沒有積極行為,無罪」:錯。救生員有保證人地位,成立過失致人於死。 限定行為主體資格的犯罪,選「己手犯」:錯。應是特別犯(身分犯)。 記憶口訣 犯罪三階:該當、違法、有責;違法要「無」阻卻,不知法律在有責。 推人撞人是工具,被推的人是被害。 實務相當因果,救護車禍成未遂,雷擊勸出不歸責。 行為犯無因果,具體危險要判斷。 純正不作為:法條直接罰不做(不解散、不退去)。 不純正不作為:第15條,有義務、能防止、不防止,同罰不減輕。 悶死是作為,餓死是不純正;路人無義務無罪,救生員失職過失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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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刑法第274條規定生母殺嬰罪,若生母以不哺乳之手段餓死其甫生產之嬰兒,此種犯罪行為係屬於何種犯罪類型: (A)純正不作為犯 (B...
  4. 20 公然聚眾,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已經成立刑法上之犯罪。此種犯罪型態,在學理上稱...
  5. 49 下列何者非屬不作為犯? (A)刑法第149條之公然聚眾不遵令解散罪 (B)母親以棉被悶死嬰兒 (C)母親以不餵食之方式餓死嬰兒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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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49 關於刑法上因果關係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行為犯沒有因果關係的問題 (B)我國多數實務見解係採相當因果關係 (C)因...
  8. 46刑法第16條規定:「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此規定在犯罪三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