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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的法律保留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10
刑罰的法律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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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熟記刑法第1條:「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這就是罪刑法定原則(罪刑法定主義)。 犯罪與刑罰原則上須由立法院制定的法律規定,不能直接以習慣或行政規則作為處罰依據。 掌握罪刑法定的派生要求:禁止不利溯及既往、禁止以習慣法創設犯罪刑罰、禁止不利類推適用、禁止絕對不定期刑,以及構成要件與刑罰的明確性。 區分「行為時」與「裁判時」:刑罰及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看行為時法律;非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法律。 空白構成要件不當然違反罪刑法定,但行政機關的補充規範必須有法律授權,且授權須符合明確性要求。 核心觀念 一、罪刑法定:先有法律,才能處罰 罪刑法定主義,又稱罪刑法定原則,基本意義是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的行為,不得科以刑罰;刑罰的種類與範圍,也須有法律依據。即使行為違反道德、令人反感或具有危害性,也不能因此自行創設犯罪處罰。 刑法第1條前段所稱「行為時」,指行為人實施行為的時候;「法律有明文規定」,則要求事先存在可作為處罰依據的法律。辨識題只要出現「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應直接連結到罪刑法定原則;若題目問罪刑法定的意涵,最精確的答案就是「法律無明文規定不得處罰」。 本原則具有刑罰法律保留的意義,也是限制國家刑罰權、保障人民自由的重要機制。法律保留是較廣的概念;題目若引用刑法第1條,選項又有「罪刑法定原則」,應選擇這個更直接、精確的名稱。 二、歷史淵源與立法機關 罪刑法定的近代發展,與啟蒙思想、權力分立及保障人權密切相關,目的在防止掌權者與審判者恣意決定何者有罪、應受何種刑罰。費爾巴哈以「無法律即無犯罪,無法律即無刑罰」的命題,系統化表達其意義。 犯罪構成要件與刑罰,原則上應由立法院制定法律加以規範。司法院負責審判等司法職權,只能適用法律而不能創設犯罪;行政院及監察院也不能取代立法院,自行以法律以外的規範創設犯罪與刑罰。行政機關更不能僅憑內部行政規則,直接決定人民成立犯罪。 三、罪刑法定的派生原則(下位概念) 派生要求判斷重點 禁止不利溯及既往不能以行為後才制定的處罰規定,追究原本不構成犯罪的行為;也不能以事後加重的法律,對行為人作不利處罰。 習慣法之禁止不得僅憑社會習慣、慣例或習慣法,創設犯罪或加重刑罰。 禁止不利類推適用不能因某行為與法定犯罪「很相似」,就把處罰規定擴張套用到法律文字可能意義以外。 禁止絕對不定期刑法律不能將刑期完全留白,讓執行機關任意決定何時終止刑罰。 明確性原則犯罪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須足夠明確,使人民能理解、預見行為的刑事責任,並使法院得以審查。 禁止類推不等於禁止法律解釋。法院仍須解釋條文;關鍵在於有沒有超出法律文字的可能意義,以相似性作為新增處罰的理由。禁止習慣法也主要針對以習慣創設或加重刑事責任,不能誤解為法律解釋完全不得參考社會生活經驗。 明確性不要求法律把所有情況逐一列完,也不是只要使用概括或抽象用語就違法。重點在於其意義是否可以理解、適用結果是否可以預見,以及是否能透過司法審查確認。 禁止絕對不定期刑,並不表示每一犯罪都只能規定單一固定刑度。法律設定一定範圍,由法院依個案量刑,與刑期完全不受法律限制不同。 不屬於罪刑法定下位概念的常見干擾項:禁止重複評價。它是指同一事實不得在定罪或量刑時重複作不利評價,屬於刑罰裁量與競合領域的要求,與「處罰須以事先法律明文為依據」無關。 四、行為時法、法律變更與保安處分 禁止溯及既往,主要是禁止對行為人不利的溯及處罰。依刑法第2條第1項,行為後法律有變更,原則適用行為時的法律;但行為後的法律有利於行為人時,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的法律,通常稱為從舊從輕。因此,不能把罪刑法定理解成「任何後來的法律一律不得適用」。 規範對象適用重點 刑罰以行為時法律有明文規定為限;行為後法律變更,依從舊從輕規則處理。 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刑法第1條後段明定「亦同」,同樣受行為時法律明文規定的限制。 非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適用裁判時的法律。 讀選項時,務必先看清楚「拘束」或「非拘束」人身自由,再判斷「行為時」或「裁判時」。不能把所有保安處分都當成適用相同規則,也不能把罪刑法定的定義改寫成「以審判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五、空白構成要件:法律授權補充,不是行政自行創設 空白構成要件,是刑罰法律未自行寫出全部具體禁止內容,而由其他規範加以補充的立法方式,常見於具有專業性或需要隨情況調整的事項。 這種方式不當然違反罪刑法定。但若由行政命令補充,必須具有法律授權,授權的目的、內容與範圍須符合明確性要求,使人民能預見受處罰的行為。刑罰本身仍須有法律依據,不能讓行政機關在沒有法律授權的情況下,自行決定何種行為有罪及應受何種刑罰。 常考陷阱 「法律無明文規定,也能因行為有害而處罰」:錯。危害性不能取代犯罪與刑罰的法律依據;「行為有害原則」也不是刑法第1條所表彰的原則名稱。 「可以類推適用、可以適用習慣刑法」:若是藉此創設犯罪或加重處罰,即違反罪刑法定。 「可直接以行政規則規定刑事犯罪」:錯。須區別無法律依據的行政規則,與法律明確授權補充空白構成要件。 「犯罪構成要件由司法院、行政院或監察院訂定」:錯。應由立法院制定法律。 「禁止重複評價是罪刑法定的下位概念」:錯。禁止溯及既往、習慣法之禁止、禁止類推適用才是罪刑法定的派生原則。 「以審判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為限」:錯。刑法第1條的關鍵文字是「行為時」。 「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以行為時法律規定為限」:錯。非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法律;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才與刑罰同樣看行為時。 「罪刑法定就是從輕從新」:錯。罪刑法定處理處罰須有事先法律依據;法律變更則應掌握從舊從輕。 混淆其他刑法條文:為避免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的行為不罰,是緊急避難;已著手實行而不遂,是未遂犯;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是共同正犯。這些都不是罪刑法定的定義。 誠信、比例、平等、契約自由、依法行政、法律保留、權力分立:各有其適用領域;看到刑法第1條的核心文字,應精確辨識為罪刑法定原則。權力分立雖是其思想基礎,法律保留雖與其相關,都不能取代原則名稱。 記憶口訣 「先有法,後有罰;無明文,不處罰。」 「不利不溯、習慣不創罪、類推不加罰;刑期有界、要件明白。」 「拘束看行為,非拘束看裁判;法律有變更,再查從舊從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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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 刑法第 1 條前段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係本於何種法律原則? (A)誠信原則 (B)比例原則 (C)...
  2. 3 關於罪刑法定主義的意涵,何者最正確? (A)可類推適用 (B)可適用習慣刑法 (C)法律無明文規定不得處罰 (D)可直接以行政規則規...
  3. 49 犯罪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此為何原則? (A)行為有害原則(B)罪刑法定原則(C)平等原則(D)比例原則
  4. 30 依罪刑法定主義,犯罪構成要件應由下列何者訂定? (A)立法院(B)司法院(C)行政院(D)監察院
  5. 33.下列何者並非罪刑法定原則之下位概念? (A)禁止重複評價 (B)禁止類推適用 (C)禁止溯及既往 (D)習慣法之禁止
  6. 40 現行刑法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此係下列那一種原則? (A)罪刑法定原則 (B)從輕從新原則 (C)法律...
  7. 47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請問這項規定是下列何項原則的內容? (A)契約自由原則 (B)權力分立原則 (C)罪...
  8. 47.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請問這項規定是下列何項原則的內容? (A)契約自由原則(B)權力分立原則(C)罪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