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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的效力與憲法審查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11
判例的效力與憲法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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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分辨成文法與不成文法,掌握兩者的形成方式、特色及優缺點。 掌握憲法、法律、命令的位階,以及法律的制定、公布與生效之區別。 理解法律並非完全由國家創造,習慣、宗教及社會生活也可能形成法律規範。 掌握傳統判例的補充法源地位、安定法律適用的功能,以及受憲法審查的可能性。 區分舊判例制度與現行制度,避免將傳統判例概念與現行規定混淆。 核心觀念 一、法源的意義與法律的形成 「法源」即法律的淵源;就裁判而言,重點在於法院從何處尋找判斷案件所依據的規範。本單元主要區分成文法與不成文法,並處理不同規範間的適用關係。 法律的形成不完全由國家獨占。人類在現代國家形成以前,已有維持共同生活的習慣、禁忌及其他規範,因此法的歷史早於國家。社會生活中自然形成的規範,也可能逐漸發展為法律;但不能反過來認為所有習俗、道德或社會規範都當然具有法律效力。 歐洲的教會法具有長久的獨立規範傳統,至今在歐洲各國仍有其獨立地位,是「法律不全由國家產生」的典型例子。因此,「教會法在歐洲各國仍有獨立的地位」屬正確敘述;但不宜擴張為「各國均一律優先適用教會法」。 二、成文法與不成文法 區分標準是是否經有權機關依一定程序制定並公布為規範,不是有沒有把文字寫在紙上。習慣或裁判即使被記錄、彙編,也不會因此自動變成成文法。 比較項目成文法不成文法 形成方式由國家機關(立法機關、行政機關)依程序制定,又稱制定法。由社會實踐、司法運作或法律原理等形成。 常見類型憲法、法律、命令;例如民法。習慣法、判例法、法理。 主要特色內容較具體明確,便於查考、適用及施行。習慣法由社會生活逐漸形成,通常較貼近社會實情。 體系與改革出於有意識的立法,較有系統、有條理,也能針對社會現實,藉立法推動社會改革。形成較零散,通常欠缺完整而周密的體系。 常見缺點條文固定,較難即時因應社會變遷,仍可能有漏洞。內容不夠明確,較難查考與預測。 習慣法不只是反覆出現的行為,還須具有一般人認為應受其拘束的法律確信。因此,「基於一般法律確信,經長期實踐、潛移默化而形成」,描述的是習慣法的形成特色,不是成文法的優點。 「制定法」不能狹義理解為只有立法院制定的法律。行政機關依法訂定的命令,也屬成文法,所以「法律、命令均屬成文法」是正確的。成文法雖較具系統性,仍可能出現漏洞,不能說其絕對完整、永遠不會掛一漏萬;而「體系完整周密」更不能拿來形容不成文法。 三、憲法、法律與命令的位階 基本位階為憲法高於法律,法律高於命令。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規範國家機關的組織與權限,以及人民的權利義務;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 依憲法第170條,法律是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法律。因此,立法院通過並不是完整程序的終點;不能說法律通過後,不待總統公布就當然發生效力。 公布與生效仍須區別。法律完成公布後,何時發生效力,還須依法定規則或施行日期的規定判斷,不能一概認為公布當日立即生效。 命令是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或法定職權所發布的規章,不得超越母法的規定。授權命令必須遵守母法及授權範圍;機關也不能只以「依職權」為由,任意限制人民權利或增加人民義務。 四、從名稱辨認法律與命令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通則;命令得依性質定名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這些名稱是初等考試辨認規範形式的重要線索:看到「通則」就是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法律。 名稱線索例子判斷 通則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組織通則屬法律(考題採歷史法規名稱出題)。 細則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辦事細則屬命令。 準則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屬命令。 規程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組織規程屬命令。 判斷時要看名稱與制定程序,不能因規範內容涉及機關組織,就認為必然都是法律。 五、判例的法源地位與功能 傳統判例制度下,「判例」不是所有法院判決的泛稱,而是經特定程序選編、具有統一法律見解作用的裁判。判例屬於不成文法。民法第1條明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條文並未直接將判例列為獨立的適用順位。 考題所稱「判例屬民事審判上的補充法源」是正確敘述,應從判例補充、闡明法律及提供裁判準據的功能理解。其關鍵是民事審判上的法律適用,成文法優先於判例;判例不得凌駕法律,不能說「在我國判例優先於成文法」。 判例能協助統一法律解釋,使相似案件較可能獲得一致處理,增加人民對裁判結果的可預測性,因此有助於法律安定性。但法律安定性不表示見解永遠不得變更。 現行制度提醒:我國已停止原有的判例選編制度。過去選編的判例,無裁判全文可供查考者應停止適用;其餘未停止適用者,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的最高法院裁判相同。作答時須分辨題目是在考傳統判例概念,還是現行制度;本單元考題均以傳統判例概念命題。 六、判例與憲法審查 依過去大法官解釋制度,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判例,因具有作為裁判依據的性質,可視同命令成為違憲審查對象(釋字第154號參照)。因此,法院判決所依據的判例,當事人認為有違憲疑義,可以聲請大法官解釋;若說「不可以聲請」,即屬錯誤。 但「可以成為審查對象」不代表只要不服任何判決,就能直接聲請。聲請仍須符合法定要件,尤其不能忽略確定終局裁判及其適用規範等要求。 現行憲法訴訟制度設有人民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的機制。對裁判或其適用的法規範有違憲疑義,仍須依法定程序及要件聲請;憲法審查並非一般上訴的延長。 常考陷阱 「國家獨占法律規範的形成」:錯。忽略習慣、宗教(如教會法)及社會自然規範形成法律的可能性,也忽略法的歷史遠超過國家。 「教會法在歐洲各國仍有獨立地位」「社會的自然規範也會產生法律」:均為正確敘述,不要誤選。 「不成文法體系完整周密,不易掛一漏萬」:錯。這是把成文法的相對優點移植給不成文法;習慣法較符合社會實情,不等於體系完整。 「有文字記錄就是成文法」:區分重點是形成方式,判例被印成書仍不因此成為制定法。習慣法、判例法、法理都是不成文法;民法、法律、命令是成文法。 「係基於一般法律確信、由潛移默化而來」被列為成文法優點:錯。這是習慣法的特色;成文法的優點是明確易施行、有系統條理、能以立法改革社會。 「法律經立法機關通過,不待總統公布即生效」:錯。漏掉總統公布,且混淆公布與生效。 「行政機關發布的命令可以超越母法」:錯。命令位階最低,不能牴觸法律或逾越授權。 名稱辨識:「通則」是法律;「規程、細則、準則」等是命令,別被「組織」二字誤導。 「判例優先於成文法」:錯。成文法優先,判例只是補充法源。 「判決所依據的判例有違憲疑義,不可以聲請大法官解釋」:錯。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判例可成為審查對象。 「判例有助於法律安定性」「判例屬民事審判上的補充法源」:均為正確敘述。 記憶口訣 「憲法最高,法律居中,命令在下。」 「法、律、條例、通則(法律);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命令)。」 「成文明確有系統,習慣實踐加確信;判例補充助安定,成文優先可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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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 下列對判例的說明,何者錯誤? (A)判例屬於民事裁判上的補充法源 (B)在我國判例優先於成文法 (C)判例有助於法律安定性 (D)...
  2. 49 下列對判例的說明,何者錯誤? (A)法院判決所依據的判例,若當事人認為有違憲疑義,不可以聲請大法官解釋 (B)民事審判上的...
  3. 49.下列對判例的說明,何者錯誤? (A)法院判決所依據的判例,若當事人認為有違憲疑義,不可以聲請大法官解釋 (B)民事審判上的...
  4. 3 有關法律的存在及產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教會法在歐洲各國仍有獨立的地位 (B)國家獨占法律規範的形成 (C)社會的自然...
  5. 1關於成文法與不成文法的比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法律命令均屬成文法(B)習慣法為不成文法(C)不成文法符合社會發展,體系也較...
  6. 6 下列何者為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A)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組織通則 (B)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辦事細則 (C)工程施工查核小...
  7. 1 下列關於法源的敘述,何者錯誤? (A)憲法為國家的根本大法,規範政府組織及人民的權利義務 (B)法律經立法機關通過後,不待總統...
  8. 1 關於成文法與不成文法的比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成文法較具體明確 (B)不成文法之習慣法較符合社會實情 (C)不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