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普通法院的層級、設置地點與審判組織,並區分「法院」與法院內設的「法庭、處、所」。 辨認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的管轄範圍,特別注意訴願與憲法法庭事件不屬於普通法院的審判業務。 理解開庭處所、公開審判與法庭秩序的規則,分清「看管至閉庭」與「羈押」。 熟記裁判評議的主席、發言次序、多數決、評議簿與保密規則,並區別評議意見閱覽與裁判書公開。 掌握判例轉型:無裁判全文者停止適用;有裁判全文者,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的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核心觀念 一、法院設置與審判組織 普通法院分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三級。最高法院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不是在各省、各縣市或各鄉鎮分別設置。 法院審判採獨任制與合議制並行: 法院層級審判組織(原則) 地方法院法官一人獨任或三人合議 高等法院法官三人合議 最高法院法官五人合議 法律另有規定時,依其規定。採獨任或合議由法律決定,不是由檢察官指定,也不是各級法院一律獨任或一律合議。 辨認法院名稱時要注意命題時點。現行專業法院包括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舊稱智慧財產法院)與少年及家事法院。勞動事件雖依法設有勞動專業法庭審理,但我國沒有名為「勞工法院」的獨立法院。 二、地方法院的內部組織與事件範圍 地方法院除審理民事、刑事訴訟案件外,也辦理其他法律規定的事件。法院內部設置的「庭、處、所」,是地方法院的組成單位,並非另設一個法院。 單位或事件定位 民事執行處設於地方法院,辦理民事強制執行事務。 公證處、提存所、登記處均設於地方法院,不是設在高等法院、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 簡易庭地方法院所設,辦理法律規定的簡易事件。 少年法庭、家事法庭未設少年及家事法院的地區,由地方法院設庭辦理。 治安法庭舊制下設於地方法院的法庭,屬地方法院得管轄的事件。 憲法法庭掌理事件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不屬於地方法院管轄。 三、高等法院的管轄 高等法院管轄下列事件: 關於內亂、外患及妨害國交的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 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的民事、刑事訴訟案件。 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抗告的案件。 其他法律規定的訴訟案件。 所以高等法院不只辦理第二審案件,內亂、外患及妨害國交罪也由它擔任第一審。 訴願是人民不服行政處分時,向訴願管轄機關請求救濟的行政程序,不是向高等法院提起的訴訟。訴願後的行政訴訟由行政法院審理,也不歸普通法院的高等法院管轄。 四、開庭處所與公開審判 法庭開庭原則上在法院內為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法院於必要時,也得在管轄區域內指定地方臨時開庭。因此,「一律在法院內」或「在管轄區域內也不得開臨時庭」都是錯的,開庭更不是在檢察署內進行。 訴訟的辯論及裁判的宣示,應公開法庭行之。只有在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等法定情形時,法院才得決定不公開。公開審判的意義在於讓民眾得以旁聽,所以「法庭應禁止旁聽、非當事人均不得在法庭內」是錯誤說法。 在庭之人應遵守法庭禮儀: 審判長蒞庭及宣示判決時,在庭之人均應起立。 在庭之人陳述時,除經在庭法官許可外,應起立,陳述後復坐。 開庭時應保持肅靜,不得有大聲交談、鼓掌、攝影、吸菸、飲食等行為。 五、法庭秩序的維持措施 在法庭之人有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時,審判長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禁止其進入法庭 命其退出法庭 必要時,命看管至閉庭時 看管是維持法庭秩序的暫時措施,期限只到閉庭為止,與刑事訴訟的羈押不同。羈押必須符合刑事訴訟法的要件與程序,審判長不能因為有人擾亂法庭,就當庭命法警將其羈押或送看守所。 六、裁判評議 合議裁判須經法官評議,重點如下: 項目規則 主席以審判長為主席。 陳述次序法官應各陳述意見,資淺者先;資歷相同時年少者先;審判長最後。與性別無關。 決定方式以法官過半數的意見決定,不是全體一致,也不是審判長一人決定。 意見記載各法官意見記載於評議簿,不是記載於判決書。 保密裁判確定前應嚴守秘密。 閱覽案件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 七、裁判書公開 裁判書公開與評議意見閱覽是兩種不同制度。各級法院應以出版公報或其他適當方式主動公開裁判書,行政法院也是如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公開時得不含自然人的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足以識別個人的資料。 既然是法院主動公開,非當事人想看已確定判決書,不需要經訴訟當事人同意、不需要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也不需要法院裁定許可。 八、判例轉型(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 依修正後的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先前選編的判例分成兩類處理: 舊判例狀態處理方式 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停止適用 有裁判全文可資查考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的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因此,舊判例並非全部停止適用;有全文的判例也不會因為曾被選編為判例,而取得高於其他最高法院裁判的效力位階。 常考陷阱 虛構法院名稱:「勞工法院」不是我國現行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最高法院都是。 「一律」的絕對說法:審判組織不是一律獨任或一律合議;開庭不是一律在法院內,有法律特別規定與臨時庭的例外。出現「一律」時先檢查是否有例外。 單位設置層級:民事執行處、公證處、提存所、登記處都設在地方法院,題目若寫高等法院、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即錯。 憲法法庭混入地方法院:簡易庭、少年法庭、治安法庭都屬地方法院;憲法法庭事件不屬於。 訴願混入高等法院:上訴是對判決、抗告是對裁定,都可能由高等法院管轄;訴願是向行政機關提出的救濟,不屬高等法院。另外,內亂、外患及妨害國交罪的第一審在高等法院。 公開審判與法庭秩序:「法庭應禁止旁聽、非當事人不得在庭」是錯的;但公開審判也不表示旁聽者可以鼓掌或攝影。 看管與羈押:審判長可以禁止進入、命退出、命看管至閉庭;「立即羈押並送看守所」一定錯。 評議次序:判斷依據是資歷與年齡,「女性法官優先」是錯的。 評議意見記載處:記載於評議簿,「記載於判決書」是錯的;當事人於裁判確定後可聲請閱覽,但不得抄錄、攝影、影印。 裁判書公開的條件:法院應主動公開,題目若加上「須當事人同意」、「須釋明利害關係」、「須法院裁定許可」即錯。 判例轉型:「無論有無全文均停止適用」錯;「有全文者效力位階較高」錯;「無全文者效力與一般裁判相同」也錯。 記憶口訣 「執、公、提、登在地院」:民事執行處、公證處、提存所、登記處,都設在地方法院。 「地一或三,高三,最五」:地方法院獨任或三人合議,高等法院三人合議,最高法院五人合議。 「淺先、同幼、長最後;過半決、簿保密」:評議時資淺者先,資同時年少者先,審判長最後;過半數決定,意見記載於評議簿並保密。 「禁進、退出、管到閉」:審判長維持法庭秩序只有這三招,沒有羈押。 「無文停用,有文同效」:舊判例無全文停止適用,有全文者與其他最高法院裁判效力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