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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時效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28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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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有兩個期間:知有差額時起二年,以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任一屆滿即罹於時效。 消滅時效的客體原則上是請求權。一般期間為十五年;租金、利息、贍養費等定期給付為五年;律師報酬、承攬報酬等列舉短期請求權為二年。已登記不動產的物上請求權、形成權、身分上請求權不適用消滅時效。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債權並不當然消滅。債權人仍可起訴;債務人沒有抗辯時,法院不得依職權援用。 時效完成後的效果:債務人自願給付後不得請求返還;時效利益完成後可以拋棄,但不得預先拋棄;有擔保物權擔保的請求權,債權人仍得就擔保物取償。 要分清消滅時效、除斥期間與取得時效,包括客體、起算點、能否中斷、法院處理方式,以及取得時效適用的權利範圍。 核心觀念 一、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二年與五年並行 依民法第1030條之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原則上平均分配。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以及慰撫金,不列入分配。 期間起算點判斷關鍵 二年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主觀知悉期間 五年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客觀最長期間 兩個期間任一屆滿就時效完成,不能相加成七年。五年期間的起算不以知悉差額為必要,也不是從結婚時起算。 二、消滅時效的客體與例外 消滅時效原則上適用於請求權,但不是所有請求權都適用。形成權(例如撤銷權、契約終止權、共有物分割請求權)適用除斥期間或依各該規定處理,不適用消滅時效。 權利類型是否適用消滅時效 債權請求權,例如借款返還、買賣價金、依買賣契約請求移轉登記適用 動產的所有物返還請求權適用 未登記不動產的返還或妨害除去請求權適用 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的返還請求權、除去妨害請求權不適用(司法院釋字第107號、第164號) 共有物分割請求權不適用(性質上屬形成權) 共有物協議分割後,依協議請求移轉登記屬契約上的請求權,適用 受詐欺、脅迫而為意思表示的撤銷權;契約終止權屬形成權,不適用(撤銷權適用除斥期間) 人格權的除去侵害請求權不適用 夫妻同居請求權、履行婚約請求權、非婚生子女請求生父強制認領屬身分上權利,不適用 離婚後的贍養費給付請求權屬財產上請求權,適用;各期給付為五年 已登記土地所有人的物上請求權不罹於時效;買受人依買賣契約請求出賣人移轉登記,則是債權請求權,仍適用十五年時效。不能因為標的是已登記土地,就認為契約上的請求權永不消滅。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不能當成一般契約債權處理。 三、期間分類與起算 依民法第125條,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十五年是一般期間,民法沒有「二十五年最長期」這種規定。依第128條,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期間常考類型 十五年一般請求權、消費借貸的返還請求權、無特別短期規定的契約損害賠償(例如承租人將租賃物毀滅而生的賠償) 五年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的定期給付債權(例如房租、按月給付的工資) 二年律師、會計師、公證人的報酬及其墊款;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的交還;承攬人的報酬及其墊款等第127條所列請求權 侵權行為:二年/十年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亦同 房租屬定期給付,期間為五年;律師報酬是二年,不是十五年;工資不是十年;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是一年。 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的交還請求權是二年,不是一年。第127條的短期時效都是二年,沒有一年的。 買賣物的瑕疵擔保有特別期間: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自買受人依規定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因此不是十五年。 租車案例:承租人在租期內將車撞毀,租車公司請求賠償,這不是租金請求,不適用五年。實務上,租賃物毀滅、不能返還所生的賠償請求,也不適用出租人短期求償的規定,而適用一般十五年。 四、時效中斷與期間不得約定變更 依第129條,請求、承認、起訴都是消滅時效的中斷事由。中斷後,先前已經過的期間不算,自中斷事由終止時重新起算。 依第130條,因請求而中斷時效,若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依第147條,時效期間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減短,也不得預先拋棄時效利益。債權人不能請求法院「更新」或延長時效期間。 五、時效完成的效力:抗辯權與自然債務 依第144條,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這是抗辯權發生說。具體效果如下: 債權不當然消滅,債權人的訴權也不消滅,仍可起訴請求。 債務人須自己提出時效抗辯。債務人未抗辯時,法院不得依職權審酌時效並駁回請求。 時效完成後的債務稱為自然債務:義務(債務)仍存在,責任不存在,債權人無法強制執行,但債務人給付仍有法律上的原因。 第144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的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債務人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也一樣。所以債權人受領給付不構成不當得利,承認或擔保也不會因此無效。 時效利益完成後可以拋棄,完成前不得預先拋棄。 債務人明知時效完成仍承認債務,視為拋棄時效利益,之後就不得再以時效完成為由拒絕給付。 例如借款已超過十五年未行使,債務人得提出的是「時效抗辯」。不安抗辯是雙務契約中他方財產顯形減少時的拒絕給付;先訴抗辯是保證人的權利。這些都與時效無關。 六、擔保物權與從權利 依第145條,以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擔保的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擔保物取償,擔保物所有人不得拒絕。但利息及其他定期給付的各期給付請求權經時效消滅者,不適用此規定。 依第146條,主權利因時效消滅者,效力及於從權利,但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七、與除斥期間、取得時效比較 比較消滅時效除斥期間 客體請求權形成權,例如受詐欺、脅迫的撤銷權 起算自請求權可行使時原則上自權利發生時(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期間經過的效果請求權不消滅,債務人取得拒絕給付的抗辯權形成權當然消滅 法院處理須當事人援用,法院不得依職權審酌法院得依職權作為裁判資料 中斷、不完成有無 利益拋棄完成後得拋棄無拋棄可言 取得時效是以一定的意思和平、公然、繼續占有,經過法定期間而取得權利。重點如下: 不動產所有權的時效取得,以他人未登記的不動產為對象。已登記不動產所有權不能適用。 所有權以外的財產權可準用取得時效,但不動產役權以繼續並表見者為限,例如有開設道路的通行不動產役權。 抵押權不以占有為要件;留置權是法定擔保物權,依法律規定發生。兩者都不能以取得時效取得。 常考陷阱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自知有差額起一年、三年」或「財產制消滅起二年、三年」:錯。正確是知悉起二年、消滅起五年。題目問「知有差額」選二年,問「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選五年。 「時效完成,權利歸於消滅、債權消滅、債權人不得起訴」:錯。正確是債務人得拒絕給付。即使結論是「得拒絕移轉」,只要理由寫成「債權因時效消滅」,就是錯誤選項。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免除遲延責任」:錯,第144條沒有這種效力。 「縱債務人未抗辯,法院仍得依職權審酌時效」:錯。這是除斥期間的特徵。 「不知時效完成而給付,得請求返還」「債權人受領構成不當得利」「時效完成後承認或擔保無效」:都錯。 「時效期間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減短」「時效完成後不得拋棄時效利益」:錯。時效期間不得約定變更;時效利益完成後可以拋棄,只是不得預先拋棄。 「時效完成後義務、責任都不存在」或「只剩責任」:錯。正確是義務存在、責任不存在。 「受擔保物權擔保的請求權時效消滅後,所有人得拒絕取償」:錯。「主權利時效消滅,從權利不受影響」:也錯。 「已登記不動產的返還或除去妨害請求權適用十五年」:錯,已登記不動產的物上請求權不罹於時效。未登記不動產及動產的物上請求權則適用。 「共有物分割請求權、契約終止權、撤銷權有消滅時效」:錯,這些都是形成權。共有物協議分割後的移轉請求權則有時效適用。 「贍養費請求權無時效適用」:錯,贍養費是財產上請求權,各期給付為五年,不是三年。夫妻同居、履行婚約、強制認領、人格權除去侵害等請求權則不適用。 「消費借貸返還為五年、二年」:錯,是十五年。不動產租金是五年,承攬報酬是二年,物的瑕疵擔保另有特別期間。 「租期內撞毀租車的賠償適用五年或二年」:錯,是十五年。 「消滅時效以二十五年為最長期」:錯。「請求為中斷事由」:正確,但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消滅時效自權利成立時起算,除斥期間自權利可行使時起算」:錯,兩者的起算點寫反了。 「已登記不動產所有權、抵押權、留置權可時效取得」:錯。繼續並表見的通行不動產役權才可時效取得。 記憶口訣 「剩財知二滅五;一般十五、定期五、列舉短期二。」 「完成可拒付,訴權仍存在;法院不代勞,已付不討回。」 「事前不拋棄,事後可放棄;期間不能改,請求半年要起訴。」 「登記不動產,物上不罹時;形成看除斥,身分無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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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5 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均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但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幾年間...
  2. 45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幾年不行使而消滅? (A)2年 (B)3年 (C)4年 (D)5年
  3. 32 下列關於消滅時效之敘述,何者正確? (A)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因 1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B)房租請求權,因 5 年間不行...
  4. 34對於已登記土地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的消滅時效為何?(A)2年(B)5年(C)15年(D)不罹於消滅時效
  5. 31 下列何項權利有消滅時效之適用? (A)人格權除去侵害請求權 (B)動產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C)意思表...
  6. 31 甲向乙購買一筆土地,惟遲至 22 年後始請求乙將該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自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得以甲之債權因時...
  7. 33 甲主張乙曾經向其借款新臺幣100萬元,迄今尚未清償。乙則主張該筆借款已經於16年前清償完畢,且16 年來雙方無任何接觸...
  8. 33 甲主張乙曾經向其借款新臺幣100萬元,迄今尚未清償。乙則主張該筆借款已經於16年前清償完畢,且16 年來雙方無任何接觸,乙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