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分清所有權、占有與占有輔助:占有重在事實上管領,受僱人依雇主指示管領物品,只是占有輔助人,不是占有人。 掌握動產善意取得,以及盜贓、遺失物自喪失占有時起二年內回復,和特定交易來源須償還價金的例外。 區別占有權利推定與占有事實推定,並注意權利推定不適用的兩種情形。 理解所有人返還請求權與占有保護請求權的差別,並記住占有保護的一年期間。 記住拾得報酬以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為上限,以及惡意占有人只能請求保存占有物的必要費用。 核心觀念 一、誰是占有人?誰只是占有輔助人? 依民法第940條,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為占有人。占有是事實狀態,不以具有所有權或合法權源為必要。承租人、借用人、受寄人及地上權人都是占有人,竊盜者也可能是占有人。 依民法第941條,地上權人、質權人、承租人、受寄人等,基於一定法律關係占有他人之物時,實際管領物品者為直接占有人,使其占有之他人則為間接占有人。例如出租人將房屋交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直接占有,出租人間接占有。 依民法第942條,受僱人、學徒、家屬或基於其他類似關係,受他人指示而對物有管領力者,屬占有輔助人,僅該指示之他人為占有人。判斷關鍵是有無依指示管領的從屬關係,不能只因接觸、操作或保管物品,就認為是占有人。例如工廠受僱人使用工廠機器,占有人是工廠,受僱人只是占有輔助人。 例如地上權人僱人管理土地、房屋,受僱管理者只是占有輔助人,地上權人為直接占有人;土地所有人則基於地上權關係成為間接占有人。 二、占有的權利推定與事實推定 類型內容應注意事項 權利推定民法第943條:占有人於占有物上行使之權利,推定其適法有此權利。屬可被反證推翻的推定,不是占有即確定取得權利;另有不適用的例外。 事實推定民法第944條:推定以所有之意思,善意、和平、公然及無過失占有。推定的是自主占有(以所有之意思),不是他主占有。 繼續占有推定經證明前後兩時為占有者,推定前後兩時之間繼續占有。不必逐日證明中間每一時點均有占有。 第943條的權利推定,有兩種不適用的情形: 占有已登記之不動產而行使物權: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為準,不能單憑占有推定。 行使所有權以外之權利者,對使其占有之人:例如承租人、受寄人、地上權人的占有,本來就是由出租人、寄託人、土地所有人交付而來,彼此間的權利有無應依雙方法律關係認定,不能援用占有推定。 因此作答時,所有人占有自己的動產(如腳踏車)而行使所有權,是最典型落入推定範圍的情形;承租人、地上權人、受寄人等基於他人交付而行使所有權以外權利的情形,則屬例外。 三、動產善意取得與盜贓、遺失物回復 民法第801條及第948條保護動產交易安全: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即使讓與人沒有處分權,受讓人仍受保護而取得權利。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即不受保護。善意不只是「不知道」,還須排除重大過失。 善意取得須以受讓占有為要件,不能只憑買賣契約成立就認定取得所有權。以占有改定方式讓與時,須至受讓人受現實交付,且交付時仍為善意,始受保護。 依民法第949條,占有物如為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占有之物,原占有人得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回復後,回復其原來之權利。換言之,現占有人雖已善意取得,原占有人仍可在二年內追回;逾二年則不得再請求。 善意現占有人的取得來源原占有人回復時是否須償還價金 一般私人交易無須償還價金,即可於二年內請求回復。 由拍賣、公共市場,或由販賣與其物同種之物之商人,以善意買得依第950條,非償還其支出之價金,不得回復其物。 價金償還是特定交易來源的例外,金額是現占有人實際支出的全部價金,不是一半或加倍。另依第951條,盜贓、遺失物如為金錢或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不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 四、所有人的請求權,要看物在誰手上 依民法第767條,所有人對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所有權受妨害時得請求除去,有受妨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這類所有權物上請求權,與不當得利、侵權行為、無因管理等債權請求權應分別判斷。 他人為自己利益擅自出售並交付所有人的物品,且收取價金後,因其已不再占有該物,所有人不能對他主張返還原物的物上請求權;但仍可視要件主張不法管理(返還所得價金)、不當得利及侵權責任。 對無權占用土地者,所有人可主張其為無權占有並請求返還土地;占用者取得的使用利益,構成不當得利;如具備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及損害等要件,也可請求侵權損害賠償。但雙方本無契約等債之關係時,單純無權占用不構成債務不履行。 五、占有保護、共同占有及準占有 民法第962條保護占有事實:占有被侵奪,可請求返還占有物;占有受妨害,可請求除去妨害;有受妨害之虞,可請求防止妨害。此制度目的在維護社會秩序,不問占有有無權源,無權占有人、惡意占有人、間接占有人均得主張;占有輔助人不是占有人,不得獨立行使。 依第963條,上述請求權,自侵奪或妨害占有或危險發生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這與盜贓、遺失物的二年回復期間不同。 依第965條,數人共同占有一物時,各占有人就占有物使用之範圍,不得互相請求占有之保護;對第三人侵奪或妨害,各占有人則得就占有物之全部行使占有保護請求權。 依第966條,財產權不因物之占有而成立者,行使其財產權之人為準占有人,準用占有的規定。著作財產權是典型例子。動產質權、租賃權本身就伴隨對物的占有,直接適用占有規定,不屬準占有;退休請求權亦非準占有的對象。 六、惡意占有人費用與拾得遺失物報酬 依民法第957條,惡意占有人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對回復請求權人,得依關於無因管理之規定請求償還。關鍵字是「保存、必要」;有益費用(改良、修繕增加價值)不在此規定範圍內。 依民法第805條,有受領權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的十分之一;不具財產上價值者,亦得請求相當報酬。十分之一是上限,不是固定數額;給付報酬顯失公平時,可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並須注意法律所定不得請求報酬的情形。 常考陷阱 「有實際使用物品,就是占有人」:錯。受僱人依雇主指示操作機器、管理房地,僅為占有輔助人;承租人、受寄人、地上權人才是占有人。 「受僱人管理房地,受僱人是直接占有人」:錯。僱用人(如地上權人)才是直接占有人,土地所有人為間接占有人。 「占有即推定一切權利合法」:錯。已登記不動產物權,以及行使所有權以外之權利而對使其占有之人,均不適用權利推定。 「推定他主占有」:錯。法定推定為以所有之意思占有,即自主占有;善意、和平、公然、無過失都在推定範圍。 「善意取得贓物,原占有人不得追回,只能向竊賊求償」:錯。原占有人得自喪失占有時起二年內向善意現占有人請求回復。 「所有人可於十五年內請求返還贓物」:錯。對善意受讓人應適用二年回復期間,不能改套一般十五年時效。 「追回贓物一律須付買價」:錯。須是拍賣、公共市場或同種物商人等來源,才須償還其支出之全部價金;一般私人交易無須償還。 「無權處分並交付他人後,所有人仍可對處分人行使物上請求權」:錯。處分人已無占有,應改主張不法管理、不當得利或侵權責任。 「惡意或無權占有人不得請求占有保護」:錯。占有保護不問有無權源;只有占有輔助人不得行使。 「占有保護請求權二年消滅」:錯。為一年;二年是盜贓、遺失物的回復期間。 「未經同意占地,當然構成債務不履行」:錯。雙方無債之關係,應以無權占有、不當得利、侵權處理。 「動產質權、租賃權可成立準占有」:錯。準占有限於不因物之占有而成立的財產權,如著作財產權。 「惡意占有人可請求有益費用」:錯。只有保存占有物的必要費用,得依無因管理規定請求。 「拾得報酬十分之二、十分之三」:錯。最高不得超過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 記憶口訣 「受指示,輔助人;善和公無,自主推。」受他人指示管領者是占有輔助人;占有事實推定記善意、和平、公然、無過失及自主占有。 「盜失二年,占保一年;拍市同商,全價取回;拾得報酬,上限一成。」期間、交易來源與報酬上限分開記,避免交叉誤用。 「惡意占有,只還保存必要費;物不靠占有,才是準占有。」惡意占有人費用範圍最窄;準占有典型為著作財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