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分清行政罰、刑事罰、執行罰、懲戒罰與非裁罰性不利益處分。行政罰的裁處、沒入價額、追徵與不法利得追繳,都以行政處分為之。 先判斷是一行為還是數行為,再決定處罰方式與管轄機關。數行為一律分別處罰。 熟記現行違法行為的即時處置及其界限(不含管束、搜身、羈押),以及扣留物的異議救濟流程。 掌握裁處前陳述意見的例外、裁處書送達,以及行政程序的開始、調查、管轄、代理、協助與送達。 區分不利處分期間的計算、掛號申請日的認定,以及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機關五年、人民十年)。 核心觀念 一、行政罰的性質、種類與裁量 行政罰是行政機關對過去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所為的制裁,又稱行政秩序罰,原則上須有故意或過失。它由行政機關裁處,不是只能由法院科處。種類包括罰鍰、沒入及其他種類行政罰,例如限制或禁止行為、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如因酒駕吊銷駕照)、影響名譽及警告性處分。行政罰的「裁處」性質上是行政處分。交通違規罰鍰(如蛇行駕車處罰鍰)即屬典型的行政罰。 類型判斷關鍵例子 行政罰(行政秩序罰)制裁過去的行政違法行為,須有故意或過失罰鍰、沒入、酒駕吊銷駕照 刑事罰制裁犯罪,由法院依刑事程序科處罰金、有期徒刑 執行罰促使義務人將來履行義務,不是制裁過去行為怠金 懲戒罰、紀律措施基於特別身分關係或內部秩序公務員懲戒、學校依校規記學生大過 非裁罰性不利益處分排除違法狀態、回復合法秩序,不以故意或過失為要件命拆除農地上違規新建的工廠 罰鍰經相對人逾期不繳,可以移送行政執行。非裁罰性不利益處分同樣依行政執行程序執行,不是只能經法院強制執行。 罰鍰額度雖然有裁量空間,仍須符合法律授權目的與比例原則,不是可以「自由」決定。法律規定「並當場禁止其駕駛」這類應採取的措施,屬於羈束規定,機關沒有裁量是否採取的空間。統一裁罰基準不能取代個案判斷,特殊個案不適用基準表決定罰鍰額度,並未違法;初次違規也不當然一律處最低額。 二、沒入、追徵與不法利得追繳 沒入是對財產權的剝奪,沒入決定本身就是行政處分。 原則:沒入之物以屬於受處罰者所有為限。 例外:他人所有之物,因所有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成為違法行為的工具,仍得沒入。所有人明知該物得沒入,為規避沒入而取得所有權者,也可以沒入。只有普通(輕)過失則不得沒入。 受裁處沒入前:受處罰者或上述物之所有人將物處分、使用或以其他方法致不能裁處沒入,得裁處沒入其物之價額;致物的價值減損者,得裁處沒入其物及減損的差額。 受裁處沒入後:以上述方法致不能執行沒入(例如自行銷毀),得追徵其物之價額;價值減損者,得另追徵減損差額。追徵以行政處分為之,不是把沒入處分轉換為罰鍰,也不是撤銷或廢止原處分。 沒入與罰鍰是不同的處罰,法律沒有規定可以把沒入物折算價額抵充罰鍰。 不法利得追繳:他人因行為人的違法行為取得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得在其所受利益範圍內酌予追繳。追繳由為裁處的主管機關以行政處分為之。 三、行為數與處罰方式 情形處罰方式 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義務分別處罰(不是從一重、擇一或依特別法優先) 一行為違反數義務,都應處罰鍰依法定罰鍰額最高的規定裁處,但不得低於各該規定的罰鍰最低額 一行為違反數義務,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處罰種類相同且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與行政法原則依刑事法律處罰,但沒入以外的其他種類行政罰仍得裁處 四、行政罰的管轄 土地管轄的基準是行為地、結果地,以及行為人的住所、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或公務所所在地。「主管機關所在地」不是判斷基準。舉例來說,主事務所設在臺北市的公司在新北市傾倒廢棄物,臺北市與新北市的主管機關都有管轄權。 一行為違反同一義務、數機關均有管轄權:由處理在先的機關管轄,不是最後處理的機關。無法分出處理先後時,由各機關協議;協議不成或有統一管轄的必要時,由共同上級機關指定。 一行為違反數義務而應處罰鍰:由法定罰鍰額最高的主管機關管轄;最高額相同時,依前一點的規則決定。 應受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由各該主管機關分別裁處;處罰種類相同者,不得重複裁處。 為裁處的機關應於調查終結前通知原有管轄權的其他機關。這項通知不是取得裁罰權限的要件。 五、現行違法行為的即時處置 對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處行政罰的行為人,行政機關得為下列處置: 即時制止其行為。 製作書面紀錄。 保全證據:遇有抗拒保全證據的行為且情況急迫,得使用強制力排除抗拒。 確認身分:行為人拒絕或規避身分查證,經勸導無效,致確實無法辨認其身分且情況急迫者,得令其隨同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不隨同者,得會同警察人員強制為之。 上述強制不得逾越保全證據或確認身分目的的必要程度。行政罰法沒有賦予管束、強行搜身、攜往法院留置或聲請羈押的權限;羈押屬於刑事訴訟程序。行為人對即時處置不服,得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機關認為異議有理由,應停止或變更處置;認為無理由,得繼續執行,經行為人請求,應將異議要旨製作紀錄交付行為人。 六、扣留及其救濟 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物,得予扣留。扣留是暫時的保全措施,與終局的沒入不同。物的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扣留,救濟流程如下: 向扣留機關聲明異議。 扣留機關認為有理由,應發還扣留物或變更扣留行為;認為無理由,應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機關決定。 不服直接上級機關的決定,僅得於對裁處案件的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只有在依法不得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才得單獨對該決定聲明不服。 聲明異議不影響扣留或裁處程序的進行。 七、裁處程序:陳述意見與裁處書 行政機關於裁處前,應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的機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已依行政程序法通知陳述意見,或已舉行聽證。 大量作成同種類的裁處。 情況急迫,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顯然違背公益。 受法定期間限制,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顯然不能遵行。 裁處所根據的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 法律有特別規定。 「案情重大、有礙行政效率」不是免除陳述意見的事由。裁處行政罰時,應作成裁處書,並為送達;不能以口頭告知代替,也不是一律公告。 八、行政程序的開始、調查與管轄 行政程序原則上由機關依職權決定是否開始,但當事人依法規提出申請時,也會開始,因此可以依人民申請而開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以言詞申請者,機關應作成紀錄。 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的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的事項都應注意。當事人得申請調查事實及證據,但機關認為無調查必要者,得不調查,並在處分理由中敘明。 管轄權的有無,機關應依職權調查,不是等當事人請求才調查。機關依法規只能將權限的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因事實變更而喪失管轄權時,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須經當事人及有管轄權機關同意,才得繼續處理。數機關對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共同上級機關決定;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九、代理與行政協助 每一當事人委任的代理人不得逾三人。代理人有二人以上時,均得單獨代理,不須共同代理。 代理權及於該行政程序的全部程序行為,但撤回申請須經特別授權。 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 行政協助得向無隸屬關係的機關請求。請求除緊急情形外,應以書面為之,不由請求機關任意選擇方式。 被請求機關拒絕協助時,請求機關得提出異議,由共同上級機關決定。被請求機關得要求請求機關負擔協助所需費用。 十、送達 方式要件 補充送達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交給有辨別事理能力的同居人、受雇人或接收郵件人員。來訪親戚、臨時清潔工都不符合。 留置送達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 寄存送達無法依前兩種方式送達時,將文書寄存於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門首,另一份交鄰居轉交或置於信箱。 對無行為能力人原則向其法定代理人送達。但無行為能力人自己為程序行為而未陳明法定代理人者,於補正前,得向本人送達。在我國有事務所或營業所的外國法人或團體,應向其在中華民國的代表人或管理人送達,不是向外國的代表人送達。 十一、期間與時效 基於法規的申請以掛號郵寄提出者,以交郵當日的郵戳為準。 一般以日計算的期間,始日不計入。但期間涉及人民的處罰或其他不利處分時,始日不計時刻,以一日論;末日遇假日照計,不順延。例如停業五日自八月三十一日下午五時開始執行,八月三十一日即算第一日,至九月四日二十四時止。 公法上請求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者,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請求權人為人民者,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時效完成後,請求權當然消滅,不是只讓債務人取得抗辯權。時效因機關為實現權利所作成的行政處分而中斷,自該處分不得訴請撤銷或因其他原因失效後,重行起算。處分因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溯及既往失效時,自失效時起,已中斷的時效視為不中斷。 常考陷阱 即時處置包括「管束」「強行搜身」「攜往法院留置」「聲請羈押」:錯。確認身分的極限是令其隨同到指定處所查證。 數行為「從一重處斷」「依特別法優先」「擇一處罰」:錯,應分別處罰。 第三人因「過失」即可沒入:錯,須故意或重大過失。 沒入物「折抵罰鍰」,或裁處後銷毀時「轉換為罰鍰」「撤銷或廢止沒入處分」:錯,裁處後應追徵價額。 行政罰「只有罰鍰」,沒入、吊照屬「非裁罰性處分」:錯。記大過、命拆違建則不是行政罰。 行政罰「僅得由法院為之」,非裁罰性處分「僅得經法院強制執行」:都錯。 「主管機關所在地」是管轄基準、由「最後處理」的機關管轄、「通知其他機關後才取得裁罰權」:都錯。 不服上級機關對扣留異議的決定,可「直接向行政法院」聲明不服:錯,原則上須隨本案實體決定一併聲明。 「案情重大有礙行政效率」可免陳述意見:錯。 罰鍰額度可「自由裁量」、初犯「皆應處最低額」:錯。特殊個案不依基準表,並非違法。 申請「應以書面」、機關「不得拒絕調查」、程序「不得依申請開始」:都錯。 委任「全部」權限、喪失管轄權後「仍得繼續處理」、「當事人請求才調查」管轄:都錯。 代理人「不得逾五人」「應共同代理」,撤回申請「不須特別授權」:都錯。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而消滅才是對的。 行政協助「僅能向有隸屬關係的機關」請求、方式「由請求機關決定」、「不得要求負擔費用」:都錯。 時效「十五年」「一律五年」、時效完成「發生抗辯權」、「自處分作出後」重行起算:都錯。 停業從下午開始執行,就從隔日起算:錯,始日即算一日。掛號申請以「送達機關日」為準:錯,應以交郵郵戳為準。 記憶口訣 制止、紀錄、保證據、查身分;不管束、不搜身、不羈押。 扣留先異議,上級來決定,本案一併爭。 數行分罰;同義先辦,異義罰鍰看最高。 重大過失才沒入;裁前沒價額,裁後追價額。 機關五、人民十;處罰首日算,掛號看郵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