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分清原則規範與例外規範:符合例外時優先適用例外,例外規定應從嚴解釋;但書通常屬例外規定。 掌握特別法優先、法規暫停適用,以及人民聲請許可案件在法規變更時「從新從優」的要件。 區別法規修正、廢止、定期法規當然廢止與停止適用,熟記各自的程序及失效時點。 辨別反面、擴張、限縮解釋與類推適用,注意擴張與限縮解釋以文義為界,類推適用則以法律漏洞為前提。 理解類推適用的平等原理,以及罪刑法定原則禁止以類推創設或加重處罰。 核心觀念 一、原則規範、例外規範與特別法優先 原則規範處理通常情形;例外規範則針對特定情形另定處理方式。符合例外要件時,在例外範圍內排除原則規範的適用;不符合時,仍回到原則規範。 「但……」「但……不在此限」是常見的例外表達方式,因此但書通常屬例外規定(例外法)。原則與例外可以出現在同一法條,也可以分列於不同法條或不同法規,不能以所在位置判斷。 例外規定應從嚴解釋,不得任意擴張其適用範圍,否則例外會吞噬原則。同理,處罰或課予人民義務的規定,文字應從嚴解釋,不得任意擴張。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的同一事項設有特別規定者,應優先適用;其他法規日後修正,特別規定仍優先適用。因此,不能只因普通法較新,就認為其必然排除較舊的特別法。 依同法第19條,法規因國家遭遇非常事故,一時不能適用者,得暫停適用其一部或全部;法規停止適用的程序,準用該法有關法規廢止的規定。 二、法規變更與人民聲請案件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規範的是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除依案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法規外,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的法規有所變更,原則上適用新法規。 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且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的事項時,適用舊法規。考試常以「從新從優」概括,但必須連同適用對象及例外要件一起記憶,不能理解成「原則適用申請時的舊法」,也不能理解成所有案件都可自由選擇新舊法。 三、修正、廢止、當然廢止與停止適用 修正是變更法規內容;廢止是使法規向將來失去效力。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0條所列廢止原因如下: 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必要。 法規規定的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而無繼續施行必要。 法規因有關法規的廢止或修正,失去依據,且無單獨施行必要。 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 類型程序與效力 法律廢止經立法院通過,由總統公布(不是由立法院公布,也不是由主管機關公布送備查)。 命令廢止由原發布機關為之,並非一律由行政院辦理,也不必經立法院通過。 廢止的公布方式法律或命令的廢止,得僅公布或發布其名稱及施行日期。 一般廢止的失效時點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失效,並非公布當日即失效。 定有施行期限的法規期滿當然廢止,不適用一般廢止程序,但應由主管機關公告。 停止適用國家遭遇非常事故,一時不能適用時,得暫停適用一部或全部;程序準用廢止規定。 計算第3日,公布或發布當日算第1日。例如5月12日公布廢止,算至5月14日起失效。 定期法規期滿的效力來自當然廢止,不必經立法院通過,也不必等待總統公布或另計第3日失效,只須由主管機關公告。若需延長施行期限,法律應於期滿1個月前送立法院審議;命令則於期滿1個月前由原發布機關發布。 至於法規命令的廢止,行政程序法另規定準用該法關於訂定程序的規定;這只針對法規命令,不可把所有性質的命令混為一談。 四、反面、擴張與限縮解釋 方法判斷重點典型運用 反面解釋(反對解釋)由具備要件發生效果,推論不具備要件不發生該效果。滿18歲為成年,未滿18歲即未成年。 擴張解釋(擴充解釋)在文義可能範圍內,採取較廣的意義。憲法所稱領土,除土地外,包含領海與領空。 限縮解釋(限制解釋)在文義可能範圍內,採取較窄的意義。憲法第8條身體自由保障中的「人民」,指自然人。 反面解釋的形式為「若M則S,故非M則非S」。但這不是單憑形式邏輯就必然成立的結論,仍須確認法律有排除其他情形的意思。 常見例子:民法第860條以不動產作為普通抵押權的標的,據此認為動產不得作為民法上抵押權的標的;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定義婚生子女,推出非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者為非婚生子女;警察帶往查證身分時「非遇抗拒不得行使強制力」,推論遇抗拒時得行使強制力。以上均屬反面解釋。 擴張解釋與限縮解釋都以法條文義的可能範圍為界限。傳統考題將憲法第20條服兵役義務中的「人民」解為男性國民,歸類為限制(限縮)解釋;不能因此推論憲法所有「人民」均只指男性。 五、類推適用與法律漏洞補充 法律適用必須先解釋法律,有漏洞時才予補充。解釋單一法條時,可同時運用文義、體系、歷史、目的等不同方法,整合考量求得最適解釋。法律漏洞是立法者應規定而漏未規定;並非凡無明文都是漏洞,立法者有意不規範的情形也不能任意補充。 類推適用是對法律無直接規定的事項,擇其關於類似事項的規定加以適用(比附援引),屬填補公開漏洞的法律補充方法,前提是法律有漏洞存在。其基礎是相類似案件應作相同處理的平等原理,可分為個別法條類推(個別類推)與整體法律類推(整體類推)。 看到「若T則F,S類似T,故S則F」或「M1是P,S是M2,M1類似M2,故S是P」,應辨認為類推適用。借名登記契約欠缺明文,因與委任相近而適用委任規定,即是典型例子;公務人員撫卹法未規定自殺死亡,行政機關以本質相同、照顧遺族精神無異為由,比照軍人撫卹規定處理,體現的是平等原則。 民事法院不能因法律不備而拒絕裁判,得以補充方法適用法律;行政法院遇有漏洞,在性質相容時也得類推適用民法規定。法律漏洞補充可視為法官造法,但仍須受法律及法理拘束。 罪刑法定原則禁止以類推創設犯罪或加重刑罰: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刑事法院不得類推適用其他法律作為處罰依據,也不能以類推填補刑法上的「處罰漏洞」。因此,「法官不得拒絕審判」並不代表所有法律領域都應進行法律補充。無法類推或禁止類推時,可考慮改採反面解釋。 常考陷阱 「例外應擴張解釋」「原則與例外只能在同一條」:均錯。例外從嚴,規定位置不限;但書屬例外法,不是原則法。 「申請後修法,原則仍適用申請時的舊法」:錯。許可案件原則從新;適用有利舊法,仍須符合新法未廢除或禁止該事項的要件。 「命令之廢止均由行政院為之」「命令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錯。命令由原發布機關廢止。 「法律廢止由立法院公布」「公布廢止當日即失效」:錯。法律廢止由總統公布,自公布日起算至第3日起失效。 「定期法規期滿前應先經立法院通過」「期滿由總統公布或司法院公告」「期滿後算至第3日起失效」:均錯。期滿當然廢止,由主管機關公告。 「事項已執行完畢」是終止或失效原因:錯。這是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列的廢止原因。 「擴張解釋就是類推」:錯。前者仍在可能文義內;後者是在無直接規定時補充漏洞。 「視為是法律明文的類推」「準用與類推適用相同」:均錯。「視為」是擬制,不許反證推翻;「準用」雖常被稱為法律明文的類推,但屬立法者明文指示,與法官填補漏洞的類推適用不同;「推定」原則上容許反證推翻。 「刑事案件可類推適用其他法律而為裁判」「得藉類推取得處刑依據」:錯。刑法禁止類推;民法並不禁止類推,行政法院也得類推民法。 「因法官不能拒絕審判,所有法律領域都應進行法律補充」:錯。刑罰領域受罪刑法定限制。 「一個法條只能用一種解釋方法」:錯。可整合不同方法。舉重明輕、舉輕明重屬當然解釋,也不等於類推。 記憶口訣 「例外從嚴,但書例外;特別優先,許可從新,有利看條件。」 「法律立院過、總統公布;命令原機關;廢止數三日,定期滿即廢、主管公告。」 「非M非S是反面,擴縮守文義;有漏洞找類似,刑罰禁類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