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國家賠償法的公務員定義:重點在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不以具有正式公務人員身分為限,並與刑法的公務員定義區分。 區分公務員違法行使公權力、怠於執行職務,以及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的責任要件。 理解受託行使公權力的擬制規定:執行職務者視同公務員,並以委託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分清人民請求國家賠償與國家事後求償的門檻,並熟記審判、追訴職務的特別規定。 核心觀念 一、國家賠償的性質與公務員定義 國家賠償是國家對違法公權力侵害或公共設施設置、管理欠缺所生損害,依法負擔的賠償責任。就公務員違法行使公權力而言,人民原則上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而不是直接向公務員個人請求;機關賠償後,符合條件時再向應負責者求償。國家賠償法未規定的事項,適用民法規定。 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1項,公務員是指「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這是著重職務內容的廣義定義,不以具有正式任用身分為限。 要特別注意:「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是刑法上公務員定義的寫法(身分公務員),不是國家賠償法的定義。兩者文字相近,最容易被拿來混淆。 比較事項國家賠償法刑法 定義文字重點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等 範圍廣義,著重是否從事公務較嚴格,著重身分與法定職務權限 二、公務員行為的國家賠償要件 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且行為與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是公務員造成的所有損害都成立國賠,仍須確認其是否在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 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同樣成立國家賠償。判斷重點是公務員有無依法應執行的職務義務而怠於執行,並符合違法、故意或過失、損害及因果關係等要件;不能只因人民期待機關採取行動,就認定機關必須賠償。 無論積極侵害或怠於執行職務,主觀要件都是故意或過失即可,並不限於故意或重大過失。「故意或重大過失」是機關賠償後向公務員求償的門檻,不是人民請求國賠的門檻。 三、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責任 依國家賠償法第4條,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的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因此,不能因實際執行者是民間團體或個人,就排除國家賠償。 此時直接以受託執行者的行為判斷是否符合國賠要件,不以委託機關公務員在指揮、監督上另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但若僅是一般私法上的採購或勞務承攬,未涉及受託行使公權力,則不能套用本條。 受託執行者既視同委託機關的公務員,便以委託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執行職務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委託的團體或個人有求償權。 四、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 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這類責任以設施欠缺為中心,不以證明個別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但仍須有設置或管理欠缺、法定權益受損及因果關係,並非發生事故就一定賠償。 公共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造成上述損害,國家亦應負責。這與「受委託行使公權力」是不同的責任途徑,不能混為一談。設施責任以該公共設施的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委託民間管理的情形,則以委託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其有求償權。 五、審判、追訴職務的特別門檻 國家賠償法第13條針對有審判或追訴職務的公務員(如法官、檢察官)設有特別規定:其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須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的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才適用本法規定。此規定是為了維護審判與追訴的獨立性,避免一般的判斷差異即引發國賠。 條文要求的是該法官或檢察官本人就其審判、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且有罪判決確定,不是要求被追訴的被告有罪確定;也不是只要涉及任何犯罪、遭起訴或有違法情事,就符合本條。 六、人民請求與機關求償的比較 比較事項判斷重點 人民就公務員違法行為(含怠於執行職務)請求國賠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即可,另須符合其他成立要件。 人民就審判、追訴職務請求國賠須就參與審判或追訴的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 機關賠償後向公務員求償公務員須有故意或重大過失。 機關向受託團體或個人求償執行職務之人須有故意或重大過失。 公共設施責任的求償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得向其求償。 常考陷阱 「公務員係指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這是刑法公務員定義的寫法,不是國家賠償法的定義。國賠法認明「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受託團體造成損害,須公務員就其指揮監督有故意或過失才成立國賠」:錯在額外增加監督者的過失要件。受託執行者視同委託機關公務員,直接就其行使公權力的行為判斷。 「怠於執行職務僅限於故意或重大過失才賠」:把機關事後求償的門檻,誤放到人民請求國賠的要件。故意或一般過失即可成立。 「檢察官一有違法或被起訴,就成立國賠」:仍須就其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且經判決有罪確定。看到選項完整寫出「就其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即為正確敘述。 「公共設施事故必須找出有過失的公務員」:設施責任不以個別公務員過失為必要,應檢查設置或管理欠缺及損害因果關係。 記憶口訣 「對外故過,對內故重;受託視同,委託負責;審追職罪,有罪確定。」 「對外故過」指人民依公務員行為(含怠於執行職務)請求國賠,故意或過失即可;「對內故重」指機關向公務員或受託者求償,須故意或重大過失。看到法官、檢察官,立即聯想「職務上之罪+有罪判決確定」的特別門檻;看到「所屬機關+法定職務權限」,要想到那是刑法的公務員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