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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適用法律的共同原則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7
司法適用法律的共同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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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掌握不告不理、不得為訴外裁判、一事不再理的差別,分別判斷案件如何開始、裁判範圍,以及裁判確定後的效力。 理解不得以法律有瑕疵、不明或無明文規定為由拒絕裁判。民事遇到法律漏洞時,應補充適用;刑事欠缺處罰規定時,應判決無罪。 區分罪刑法定與從舊從輕:前者是成立犯罪及科處刑罰的前提,後者處理行為後法律變更的問題。 掌握依法獨立審判:法官必須受法律拘束,但不服從上級對個案的指揮命令;審判權也專屬法院。 理解法院認為法律有違憲疑義時,可以裁定停止訴訟並聲請憲法審查。這是司法適用法律的原則,不屬於拒絕裁判。 核心觀念 一、不告不理與不得為訴外裁判:司法的被動性 司法權的特色是被動。行政機關可以積極主動推行政策,法院則須等待當事人提出訴訟,才能進行審判。因此,「積極主動」不是司法機關適用法律的原則。 不告不理是指法院須有合法的起訴或聲請,才能開始審判,不能自行找案件來裁判。民事訴訟由有請求權的當事人起訴;刑事訴訟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由被害人依法提起自訴。 不得為訴外裁判著重裁判範圍。依民事訴訟法第388條,除別有規定外,法院不得就當事人未聲明的事項為判決。例如原告只請求給付一定金額,法院原則上不能判給超過聲明的金額。 兩者的分工可以這樣記:不告不理管「有沒有提起訴訟」,訴外裁判管「判決有沒有超出請求」。另須注意,法院受理案件後,仍可依法指揮訴訟、闡明或調查證據,這和法院自行發動審判不同。 二、一事不再理與裁判確定 一事不再理的目的是維持裁判的安定性,避免同一事件反覆審判。民事案件經裁判確定後,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件再提起相同訴訟;刑事案件已經判決確定者,也不得再就同一案件起訴、審判。 關鍵在「裁判確定」。在法定期間內依法上訴,屬於同一訴訟程序內的救濟,不違反一事不再理。確定裁判若具備法定事由,仍可能透過再審等非常救濟程序處理。 原則判斷重點 不告不理未經合法起訴或聲請,法院不得自行開始審判。 不得為訴外裁判判決不得超出當事人的聲明範圍。 一事不再理裁判確定後,不得就同一事件重複起訴、審判。 三、不得拒絕審判:法律有漏洞仍須裁判 法院對依法應受理的案件,不得以法律沒有規定、文字不明或存在瑕疵為由拒絕裁判。適用法律遇到困難時,應透過解釋或補充的方法處理。 民事事件可依民法第1條處理法律漏洞: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因此,「法律無規定時得拒絕審判」是錯誤的說法。 刑事案件受罪刑法定原則限制。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犯罪要件時,法院不得自行創設罪名,應判決無罪。判決無罪仍是一種裁判結果,並不是拒絕裁判。若把「法律沒有規範該行為,所以拒絕裁判」稱為罪刑法定原則,就是錯誤敘述。 四、罪刑法定與從舊從輕 罪刑法定是指犯罪與刑罰都須有法律依據。依刑法第1條,行為的處罰,以行為時的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亦同。行為即使不道德,只要法律沒有明文規定處罰,就不能定罪科刑。 從舊從輕是法院審理刑事案件時,處理新舊法適用的原則。依刑法第2條第1項,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的法律;但行為後的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的法律。考題敘述「在刑事訴訟上,法院裁判時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新法有利於行為人時適用最有利之法律」,是正確的說法。 「從舊」是原則,「從輕」是例外,並不是一律適用裁判時的新法。 五、依法獨立審判與非法院不得審判 依憲法第80條,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這包含兩層意思: 受法律拘束:法官必須依法審判,不能自稱不受法律拘束。 不受干涉:法官不服從行政機關、政黨或上級長官對個案的指揮命令。「服從上級指揮監督」屬於行政機關的運作原則,不是法院審判的原則。 上級法院依上訴程序審查下級法院的裁判,屬於審級救濟,並不是上級對個案下達命令。 非法院不得為審判是指審判權專屬依法設置的法院。檢察官負責偵查、追訴,並沒有定罪科刑的審判權。 六、法律違憲疑義:停止訴訟、聲請憲法審查 法官受法律拘束,但不能自行宣告法律違憲而拒絕適用。法院審理案件時,若認為應適用的法律有牴觸憲法的疑義,可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憲法審查(舊制稱「聲請大法官解釋」,現制向憲法法庭聲請)。現行制度要求法官依合理確信認為法律違憲,且違憲與否會直接影響裁判結果,才能提出聲請。 考題寫「可以主張法律有違憲之虞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屬於司法機關適用法律的原則。停止訴訟只是暫停程序,等待憲法爭議解決,和拒絕裁判不同。 七、不屬於法院適用法律原則的選項 錯誤選項不屬於法院原則的理由 積極主動司法具有被動性,以不告不理為原則。 服從上級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不受個案指揮。 便宜裁量是檢察官起訴與否的裁量概念,不是法院適用法律的原則。 不受法律拘束法官必須依法審判。 發現絕對真實訴訟只能在法定程序與證據規則下認定事實,絕對真實無法要求。 法律無規定或有瑕疵時得拒絕裁判法院負有裁判義務,不得拒絕審判。 常考陷阱 「法律無規定時得拒絕審判」、「可以主張法律有瑕疵而拒絕裁判」:錯。正確原則是「不得以法律有瑕疵為由拒絕裁判」。 「法律無規範該行為,法院可拒絕裁判,即罪刑法定原則」:錯。罪刑法定的效果是判決無罪,不是拒絕裁判。 「積極主動」、「服從上級」、「便宜裁量」、「不受法律拘束」、「發現絕對真實」:都不是法院適用法律的原則。 「主張法律有違憲之虞而裁定停止訴訟,聲請大法官解釋」:是正確的原則,不要誤認為拒絕裁判。 「非法院不得為審判」、「不得為訴外裁判」:都是正確的原則。 從舊從輕的正確敘述:行為後法律變更時,適用行為時法;新法有利於行為人時,適用最有利的法律。若寫成「一律適用新法」或「一律從舊」,就是錯誤敘述。 一事不再理:前提是「裁判確定」;在法定期間內上訴,不違反此原則。 記憶口訣 「不告不理、訴外不判、確定不再;法缺不拒、罪刑明文、從舊從輕;依法獨立、違憲停審。」 反向記錯誤選項:「主動、服從、便宜、不受法、絕對真實、拒絕裁判」,出現就選它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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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 下列關於司法機關於適用法律時所應遵守之原則,何者錯誤? (A)在民事訴訟上,若非有請求權之當事人提起訴訟,法院不...
  2. 3 下列何者並非法院進行訴訟時,應適用之原則? (A)不得為訴外裁判 (B)一事不再理 (C)不告不理 (D)發現絕對真實
  3. 23 有關司法機關適用法律之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不告不理 (B)不得以法律有瑕疵為由而拒為裁判(C)法律無規定時得拒絕審...
  4. 15 下列何者是司法機關適用法律時應遵守的原則? (A)不告不理 (B)積極主動 (C)服從上級 (D)便宜裁量
  5. 17 關於法院於受理個案時,應適用之法律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不得拒絕適用法律(B)不告不理(C)服從上級指揮監督(D)一事...
  6. 2 下列何者不是法院適用法律之原則? (A)不告不理 (B)一事不再理(C)不得拒絕審判(D)不受法律拘束
  7. 16 司法機關適用法律,不包括下列何項原則? (A)不告不理 (B)一事不再理 (C)可以主張法律有瑕疵而拒絕裁判 (D)可以主張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