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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沿革與國情報告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29
國會沿革與國情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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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辨識現行五院、現行國會,以及歷史上曾具有國會地位的機關。 掌握法律案提案權的依據,特別是司法院、監察院的提案權來自大法官解釋,以及總統、部會沒有提案權。 理解權力分立與制衡的大法官解釋,包括行政院變更政策停止執行法定預算時與立法院的互動。 熟記立法院會期、國情報告及領土變更程序的門檻與期間。 區分立法委員言論免責與不受逮捕特權的保障範圍,並記住任期、選制、兼職禁止及待遇規則。 核心觀念 一、五院體制與國會沿革 我國中央政府採五院體制,包括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中央研究院、大理院都不是現行憲法所定的五院。 立法院是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的立法委員組成,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在五院之中,立法院最具有直接民意基礎;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考試委員、監察委員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都不是人民直接選出。 依憲法原有架構及司法院釋字第76號解釋,國民大會、立法院、監察院共同相當於民主國家的國會。其後修憲改變制度:監察院改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已非中央民意機關;國民大會也已廢除。因此現行國會為立法院。省諮議會是地方層級機關,不曾具有國會地位。 二、法律案提案權與法律制定 憲法所稱法律,指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法律;法律案經三讀程序議決。總統公布法律,須經行政院院長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副署。 提案主體有無提案權依據 行政院有憲法明定,法律案須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提出。 考試院有,限所掌事項憲法第87條明文規定。 監察院有,限所掌事項司法院釋字第3號解釋。 司法院有,限所掌事項司法院釋字第175號解釋。 立法委員有依法定連署人數等程序提出。 總統、總統府無總統有公布權,但公布權不等於提案權。 法務部等部會無部會擬定的草案須送行政院院會通過,由行政院提出。 題目問「以大法官解釋為提案權依據」的機關,答案是司法院或監察院;考試院的提案權是憲法明文,行政院更是憲法直接規定。司法院雖掌理具體案件裁判,仍有法律案提案權。 三、權力分立與制衡的大法官解釋 權力分立包含權力的分工與相互制衡,各機關不得侵犯他權的核心領域。常考的具體展現如下: 立法權不得干預檢察偵查:立法院不得調閱偵查中案件的卷證,地方檢察署得拒絕。 立法權不得干預審判:立法委員不能要求法官依其意見定罪、量刑;法官依法獨立審判。 立法權受憲法解釋拘束:立法院行使立法權,不得逾越司法院所為的憲法解釋。 違憲審查循法定程序:法官審理案件時,確信應適用的法律違憲,應停止審判、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不是要求立法院修法。 獨立機關仍受行政一體拘束:依釋字第613號解釋,隸屬行政院的獨立機關,行政院至少應得決定其部分人事,才能對立法院負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符合權力分立。 相對地,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是憲法為尊崇國家元首、保障總統職權行使所設的刑事豁免,不是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的展現。 四、行政院變更政策與法定預算執行(釋字第520號) 非屬國家重要政策變更:符合預算法所定要件時,主管機關得依合義務的裁量,裁減經費或變動執行,無須向立法院報告。 因施政方針或重要政策變更而停止執行法定預算: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應適時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並備質詢。 立法院有聽取報告的義務:行政院擬提出報告時,立法院不得拒絕聽取。 立法院作成反對決議時:並不當然使行政院負有繼續執行該預算的義務,而應由有關機關依憲法所設計的途徑(如協商、不信任案等)解決。 五、會期、國情報告與領土變更 依憲法第68條,立法院每年集會兩次:第一次自2月至5月底,第二次自9月至12月底;必要時得延長。 依憲法增修條文,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聽取機關是立法院,不是行政院、國家安全會議或已廢除的國民大會。國情報告與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接受質詢的制度不同;依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意旨,總統並無應立法院要求赴院報告或接受詢問、即時答覆的憲法義務。 領土變更不能由總統、行政院或立法院單獨決定,也不經憲法法庭判決,程序為:立法院提出 → 公告半年 → 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 程序法定門檻 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 出席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出席。 決議出席委員四分之三決議。 公告與複決公告半年後,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須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 複決的分母是選舉人總額,不是投票人數或有效票總數。 六、立法委員任期、選制、兼職與待遇 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共113人,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沒有連任次數限制。席次包括: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73人;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3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34人。 直轄市、縣市選出的區域立委採單一選區;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席次依政黨名單投票,政黨須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票才能分配席次,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憲法第75條規定,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依釋字第1號解釋,立法委員就任官吏時應視為辭去立法委員職務,也就是自就任之日起立委身分當然喪失,不會同時擁有兩種身分,也不需由法院或總統另行解除。 依憲法增修條文,立法委員的報酬或待遇應以法律定之;除年度通案調整外,單獨增加報酬或待遇的規定,應自次屆起實施。僅通過預算、依法規命令或政黨協商都不符合;也不是無給職。 七、言論免責與不受逮捕特權 項目言論免責權不受逮捕特權 依據憲法第73條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8項(憲法第74條停止適用) 保障內容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判斷核心是否為行使職權的言論、表決及與其直接相關的附隨行為。是否在會期中、是否為現行犯、是否經立法院許可。 界限僅免除民事、刑事等法律責任,不免除政治責任;與職權無關的言論、暴力行為不受保障。休會期間不受此限制;現行犯不論是否在會期中都可逮捕。 依釋字第435號解釋,言論免責保障的是立法委員在院會或委員會的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的附隨行為,也就是立法院開會時與議事有關的言論。並非任期內所有言論都受保障:參加電視叩應節目、院外記者會等個人言論,以及議場內毆打他人等暴力行為,都不在保障範圍。至於政治責任,依釋字第401號解釋,選民仍得因立委的言論或表決而提出罷免。 現行犯的定義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另有準現行犯的規定。 常考陷阱 「監察院不曾具有國會地位」:錯。依釋字第76號,監察院曾與國民大會、立法院共同相當於國會;不曾具有國會地位的是省諮議會。 「司法院掌理裁判,無法律案提案權」:錯。依釋字第175號,司法院得就所掌事項提案。 「總統、法務部有法律案提案權」:錯。總統只有公布權;部會須透過行政院提出。 「總統刑事豁免權是權力分立制衡的展現」:錯。那是對國家元首的特別保障。 「立法委員可調閱偵查卷宗、可要求法官依其意見量刑」「法官可要求立法院修法」:都違反權力分立;只有 NCC 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的選項符合。 「立法院決議反對,行政院即應繼續執行法定預算」:錯。反對決議不當然產生執行義務,應循憲政途徑解決;但「立法院有聽取報告義務」是正確的。 「國情報告由行政院、國安會或國民大會聽取」:錯。只有立法院得聽取。 會期寫成「1月至6月、7月至12月」或「每年一次」:錯。應為每年兩次,2月至5月底、9月至12月底。 領土變更「由國民大會決議」「三分之二決議」「公告三個月」「由行政院或總統提案」「憲法法庭判決」:都錯。應為立法院四分之一提議、四分之三出席、出席四分之三決議,公告半年,選舉人投票複決,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半數。 「任期3年」「連選得連任一次」:錯。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 「言論免責包括政治責任」「院內院外言論都免責」「叩應節目言論也免責」:都錯。只免法律責任,且限開會時與議事有關的言論。 「不論是否在會期中都不受逮捕」「休會時仍享有」「非現行犯不論會期皆須許可」:都錯。特權只在會期中,休會期間可逮捕;現行犯任何時候都可逮捕。 「立委就任部長後辭職前同時具有兩種身分」:錯。就任官吏時立委身分即自動喪失。 「立委加薪只要預算通過」「須修憲」「一律禁止」:都錯。應以法律定之,並自次屆起實施。 「現行犯定義在刑法、立法委員行為法」:錯。規定在刑事訴訟法。 記憶口訣 五院: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沒有中研院、大理院)。舊國會:國大、立院、監院三合一;省諮議會從來不算。提案權:考試看憲法,監察釋3、司法釋175;總統、部會不能提。會期:二到五、九到十二。領土:四一提、四三到、到者四三同意;公告半年、總額過半。立委:四年可連任;當官即失格;加薪要立法、次屆才生效;言論看議事、逮捕看會期,現行犯照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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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2 依憲法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機關何者不曾具有國會之地位? (A)立法院 (B)省諮議會 (C)國民大會 (D)監察院
  2. 19 下列何者得聽取總統之國情報告? (A)立法院(B)行政院(C)國民大會(D)國家安全會議
  3. 13 下列有關行政院與立法院互動方式之敘述,依我國憲法規定或大法官解釋意旨,何者錯誤? (A)非屬國家重要政策之變更且符...
  4. 7 下列那個機關之法律案提案權,係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為其依據? (A)總統府 (B)司法院 (C)行政院...
  5. 11 我國現有中央機關中,何者最具有直接民意基礎? (A)行政院 (B)監察院 (C)考試院 (D)立法院...
  6. 12 現行憲法關於中央機關設有五院,下列何者非屬五院之一? (A)立法院 (B)考試院 (C)中央研究院 (D)...
  7. 5 關於我國法律之制定與施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憲法所稱之法律,指立法院三讀通過,經總統公布者 (B)司法院掌理具體案件...
  8. 9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並非憲法權力分立及制衡原則之展現? (A)立法院不得調閱偵查中案件之卷證 (B)立法院行使立法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