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先分辨「公約」與「公約施行法」:國際公約、條約屬國際法;我國為落實公約而制定的「施行法」屬國內法,同時是公法、成文法。 兩公約的完整名稱:「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立法院於民國98年4月22日制定公布兩公約施行法。 掌握國內效力及位階:依兩公約施行法第2條,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位階與法律相同。 熟記已制定施行法的人權公約:兩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兒童權利公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禁止酷刑公約、種族歧視公約、移徙工人公約、強迫失蹤公約,不在此列。 判斷國際法要看規範來源:法律內容涉及外國、海域或移民,不代表它就是國際法。 核心觀念 一、國際法與國內法:看規範來源,不只看規範內容 國際法主要規範國際社會的法律關係,憲章、條約、公約、議定書及國際習慣法都是常見形式。國內法則由一國依其立法程序制定,適用於該國法律秩序。「具有涉外內容」與「屬於國際法」是兩件事。即使一部法律處理跨國民事、外國人入境或國家海域,只要是由一國自行制定,仍屬國內法。 分類常見例子判斷關鍵 國際法聯合國憲章、國際法院規約、世界人權宣言、舊金山對日本和平條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聯合國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公約、我國與馬紹爾共和國間的引渡條約、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個別關稅領域之加入議定書屬國際層次的憲章、宣言、條約、公約、規約或議定書。雙邊條約與加入議定書也是國際法,不是只有名稱叫「公約」的才算。 我國國內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入出國及移民法、各人權公約施行法(如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由我國立法院制定。內容涉及涉外事項、海域、移民或國際人權,仍屬國內法。 外國國內法臺灣關係法由美國國會制定,屬美國國內法。不會因為涉及臺美關係就成為國際條約。 世界人權宣言:作答「何者屬於/不屬於國際法」時,世界人權宣言歸類為國際法。但它不是「兩公約」之一,不要混淆。 二、公約與施行法:名稱相近,法律分類不同 「兒童權利公約」是國際公約;「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則是我國為落實公約而制定的法律。施行法的內容雖然涉及國際人權,本身仍是國內法。公約透過施行法進入我國法律體系後,才在國內發生法律效力。 分類標準人權公約施行法的歸類理由 國際法或國內法國內法(不是國際法)由我國立法院依國內立法程序制定。 公法或私法公法主要規範國家落實人權保障的義務。 成文法或不成文法成文法以制定公布的法律條文呈現。 三種分類採用不同標準,因此「國內法」「公法」「成文法」可以同時成立。唯一錯誤的說法是「屬國際法」。兩公約施行法、CEDAW施行法、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都依同樣方法判斷。 三、兩公約的名稱與國內法律效力 兩公約是「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合稱。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著重生命、人身自由、公平審判、表意自由、政治參與等權利。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著重工作、社會保障、健康、教育、文化等權利。 立法院於民國98年4月22日制定公布「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簡稱兩公約施行法)。 依兩公約施行法第2條,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對象性質與效力 兩公約本身國際法(國際人權公約) 兩公約施行法我國國內法,效力與法律相同 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依施行法取得國內法律之效力,位階與法律相同 作答位階題時,應選「法律」。不能提高為憲法,也不能降低為命令或自治法規。 國際上的批准、存放程序,與我國透過施行法賦予國內效力,是兩件事。不能以「尚未完成聯合國存放程序」為由,否定兩公約已依施行法取得的國內法律效力。同理,兩公約在我國並非只有道德宣示效力,也不是「只拘束簽約國、對國民不生效力」。 四、其他人權公約的國內實施 我國已由立法院制定施行法、使其具有國內法律效力的人權公約如下: 公約國內實施重點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兩公約施行法賦予國內法律效力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依其施行法,公約所揭示保障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兒童權利公約(CRC)即聯合國1989年通過的兒童權利公約,已制定施行法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已制定施行法 下列公約不屬於我國已制定施行法的人權公約: 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 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 保護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 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 注意兩點: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與「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名稱相近,要分清楚。 「未制定施行法」不代表「不是國際法」。例如強迫失蹤公約我國雖未制定施行法,它本身仍屬國際法。 常考陷阱 「公約施行法屬於國際法」:錯。這是混淆了公約與施行法。看到我國制定的「施行法」,就判斷為國內法;它同時也是公法、成文法。 「兩公約之一是國際人權宣言、婦女公約或防止人口販運公約」:錯。兩公約固定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兩公約具有憲法或命令效力」:錯。施行法第2條明定為國內法律之效力,作答鎖定「法律」。 「未完成聯合國存放程序,所以不具任何法律效力」「僅具道德宣示效力」「只拘束簽約國,對國民不生效力」:都錯。施行法已明文賦予國內法律效力。 「CEDAW的性別人權規定具有國際法、國際習慣法或條約效力」:錯。題目問的是依施行法取得何種效力,答案是「國內法律」。 「禁止酷刑公約、種族歧視公約已制定施行法」:錯。已制定施行法的只有兩公約、婦女、兒童、身心障礙者等公約;酷刑、種族歧視、移徙工人、強迫失蹤四公約都不在內。 「名稱有涉外、領海、移民,就屬國際法」:錯。這些字樣只表示規範內容。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領海及鄰接區法、入出國及移民法都是我國國內法;臺灣關係法是美國國內法。 「條約、議定書不是公約,所以不是國際法」:錯。雙邊引渡條約、和平條約、加入議定書、聯合國憲章、國際法院規約、世界人權宣言,都歸類為國際法。 記憶口訣 「兩公約,公政經社文;入國內,效力同法律。」記住兩公約名稱與施行法第2條的結論。 「施行法:兩公約、婦、兒、身障。」只有這幾部公約有施行法;酷刑、種族、移工、失蹤都沒有。 「公約看國際,施行看國內;涉外看來源,不能看字面。」先辨識規範由誰制定,再判斷是國際法還是國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