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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效力與制裁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10
國際法效力與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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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認識國際法的意義與主要法源,掌握國際條約、國際習慣為主要淵源,《聯合國憲章》屬於國際法。 分清國際法與國內法,尤其注意國際私法(如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仍屬國內法。 理解國際法是法律,具有拘束力,只是制裁機關與制裁方法較國內法不完備;傳統上制裁的最後手段是戰爭。 國內法與國際法衝突時,不能說「一律以國際法優先」。 掌握釋字第329號:條約(含名為「協定」者)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位階等同法律。 核心觀念 一、國際法的意義與主要法源 國際法是規範國際社會成員間權利義務的法律,傳統上以國家間關係為核心,現代亦涉及國際組織等主體。考試最重要的判斷是:國際法是法律,並非只有道德勸告或政治宣言。 國際法的主要法源為國際條約與國際習慣。此外,一般法律原則亦屬國際法的法源;作答時,先牢記「條約、習慣為主要淵源」即可。 概念意義與判斷重點 國際條約國際法主體間締結、受國際法規範的書面合意。國家與國家間締結的契約,就是「條約」。 國際習慣由各國的一般實踐,加上被接受為法律的信念而形成;並非單純重複某種行為,就當然成為國際習慣法。 聯合國憲章具有國際條約性質,屬於國際法;不能因名稱為「憲章」,就認為是某一國的國內憲法。 二、「條約」與易混淆名詞 題目問「國家與國家間所締結的契約」,答案就是條約。其他選項常用形近或相關的名詞混淆: 名詞性質是否為國家間契約 條約國家間(或與國際組織間)的國際書面協定是 調解、仲裁解決爭端的方法否 條例我國國內法律的名稱之一(與法、律、通則並列)否 規則我國國內命令的名稱之一否 條款、條件契約或法規中的內容、約定事項,不是一種法律類型否 三、國際法與國內法的區別 國內法規範一國內部的法律關係,具有較完整的立法、行政、司法與強制執行制度;國際法則規範國際社會的法律關係,其形成及執行方式與國內法不同。 不能只看名稱有「國際」二字,就判斷屬於國際法。國際私法處理涉外民事事件(例如涉外婚姻、繼承或契約)應適用哪一國法律,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是我國自行制定的法律,因此屬於國內法。 比較項目國際法國際私法 主要功能規範國際社會成員間的權利義務決定涉外民事法律關係應適用何國法律 例子《聯合國憲章》、國際條約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法律性質國際法國內法 四、國際法的效力與制裁 國際社會沒有如同國內政府般統一的立法、司法與執行機關,因此國際法的制裁機關與制裁方法,較國內法不完備。但「不完備」不等於「沒有強制力」,更不能推論為「不是法律」。 傳統教材列舉的國際法制裁方式,包括斷絕外交關係、經濟制裁、干涉、戰爭等,其中由輕而重,戰爭是制裁的最後手段。斷絕外交關係、經濟制裁、干涉都不是最後手段。 補充:現代《聯合國憲章》原則上禁止以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侵害他國,合法自衛或依憲章進行的集體安全行動須符合法定條件。因此「戰爭是最後手段」是傳統制裁理論的分類,不代表國家可以任意發動戰爭。 五、國際法與國內法衝突的處理 學說上對兩者關係有不同見解(如國際法優位說、國內法優位說、國際法與國內法分屬不同體系的二元論),各國憲法制度的處理方式也不相同,因此不能一概說「一律以國際法為優先」。 在國際層次,國家原則上不能以本國法律規定不同,作為不履行條約義務的理由;在國內層次,國際規範在國內的效力與位階,則依各國憲法制度決定。以我國而言,經立法院審議通過的條約,位階等同法律,並非當然高於憲法。 六、釋字第329號:條約審議與法律效力 依憲法規定,立法院有議決條約案之權。釋字第329號說明,憲法所稱條約,指我國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所締結的國際書面協定,包括: 使用條約或公約名稱者; 使用協定等其他名稱,而內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 其中名稱為條約、公約,或用協定等名稱而附有批准條款者,當然應送立法院審議;其餘國際書面協定,除經法律授權或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或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者外,亦應送立法院審議。所以判斷是否應送審,不能只看名稱,名為「協定」仍可能屬條約。 本單元最重要的結論:條約(含我國與外國政府簽署的協定)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位階相當於「法律」,不是憲法、命令、習慣,也不是法規命令、行政規則或行政契約。 常考陷阱 「國際法無強制力,並非法律」:錯。國際法是法律,只是制裁機關與方法較國內法不完備。 「國內法與國際法衝突,一律以國際法為優先」:錯。「一律」是判斷關鍵,兩者關係依學說與各國憲法制度而定。 「國際私法屬於國際法」:錯。《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是我國法律,屬國內法。 「聯合國憲章屬於國內法」:錯。它屬國際法;「國際法以習慣及條約為主要淵源」則是正確敘述。 「制裁的最後手段是斷交、經濟制裁或干涉」:錯。最後手段是戰爭。 國家間契約選「條例、條款、條件、調解、仲裁、規則」:錯。條例是國內法律名稱、規則是命令名稱、調解仲裁是爭端解決方法,正解為條約。 「協定不是條約,不必送立法院審議」:錯。依內容判斷,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權利義務者仍應送審。 「立法院通過的條約效力等同憲法、命令、法規命令或行政契約」:錯。正確答案是法律。 記憶口訣 「法源習與約,國私屬國內;制裁雖未全,國際仍是法。」 「斷交、經濟、再干涉,最後手段是戰爭。」 「國與國訂叫條約,協定過院同法律(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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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 關於國內法與國際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國內法與國際法有牴觸或衝突時,一律以國際法為優先 (B)國際法多以國際...
  2. 1 關於國內法與國際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國內法與國際法有牴觸或衝突時,一律以國際法為優先 (B)國際法多以國...
  3. 3 下列那一項是國際法上制裁的最後手段? (A) 斷絕外交關係 (B) 戰爭 (C) 經濟制裁 (D) 干涉
  4. 下列那一項是國際法上制裁的最後手段? (A)斷絕外交關係(B)戰爭(C)經濟制裁(D)干涉
  5. 28 依司法院釋字第329號解釋,條約案經立法院通過後,其位階相當於何者? (A)憲法(B)法律(C)命令(D)習慣
  6. 17 我國與外國政府間所簽署之協定,經送請立法院審議通過,應具有下列何項效力? (A)法規命令(B)行政規則(C)法律(D)行政契約
  7. 17 我國與外國政府間所簽署之協定,經送請立法院審議通過,應具有下列何項效力? (A)法規命令(B)行政規則(C)法律(D)行政契約
  8. 2 關於國內法與國際法的意義與區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國際法以習慣及條約為主要淵源 (B)國際法無強制力,並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