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區分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與自律規則:先判斷事項性質,再判斷應採用的法規形式。 熟記《地方制度法》第28條四類應以自治條例規定的事項,特別留意「地方立法機關」與「所營事業機構」等用語;委辦事項不在其中。 熟記第27條自治規則的七種名稱,「要點」不在其中。 掌握地方議會與地方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的擬訂與核定程序,分清直轄市與縣(市)的核定機關,以及考銓事項的備查機關。 理解委辦事項的意義,以及省政府、省諮議會的法定定位與職權。 核心觀念 一、自治法規的種類與制定機關 地方自治團體就自治事項,得依法制定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地方行政機關公布者,稱為自治條例;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為自治規則。 地方的自治立法權由地方立法機關行使。例如縣的自治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使,不是縣政府或縣長,也沒有「縣民大會」這種機關。 法規類型訂定機關規範對象 自治條例地方立法機關通過,地方行政機關公布第28條所列事項等重要自治事項 自治規則地方行政機關依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自治條例授權,就自治事項訂定 委辦規則地方行政機關辦理上級機關的委辦事項;應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 自律規則地方立法機關地方立法機關內部的自律事項 二、第27條:自治規則的名稱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就自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自治條例的授權,訂定自治規則。自治規則得依其性質,定名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共七種。 「要點」不在法定名稱之中,是最常出現的錯誤選項。 三、第28條:應以自治條例規定的四類事項 法定類型判斷關鍵 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依據是「法律或自治條例」,不是自治規則;議決者是「地方立法機關」,不是地方行政機關。 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涉及居民權利義務,必須經議會通過,例如創設縣民權利義務事項。 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者是「所營事業機構」,不是「各級地方行政機關所屬機關」。 其他重要事項,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者須由地方立法機關議決;不是地方行政機關決議,也不是中央主管機關認定。 因此,地方自治團體的組織應以自治條例定之,例如臺北市政府的組織,以組織自治條例定之,不是以憲法、法律或自治規則定之。 以下事項不屬於第28條應以自治條例規定的事項: 地方行政機關辦理上級機關的委辦事項:應訂定委辦規則,而且委辦事項本來就不是自治事項。 議會自律事項:由議會訂定自律規則。 政府內部行政管理事項:例如節約用電、員工自強活動,不涉及居民權利義務,不必以自治條例規定。 刑事事項:自治條例對違反行政義務者,只能規定罰鍰或其他種類的行政罰,不得規定刑罰。所以「刑事重要事項,經議會議決以自治條例定之」是錯誤說法。 四、地方議會的組成與組織自治條例 直轄市議會由直轄市議員組成,縣(市)議會由縣(市)議員組成,鄉(鎮、市)民代表會由鄉(鎮、市)民代表組成。議會的組織,先由中央擬訂組織準則,各議會再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請核定。 項目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 組織準則擬訂內政部內政部內政部 組織準則核定行政院行政院行政院 組織自治條例擬訂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議會各代表會 組織自治條例核定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 規律是:準則一律由內政部擬訂、行政院核定;組織自治條例則往上報一級監督機關核定。 組織準則、規程及組織自治條例中有關考銓業務的事項,權責機關核定後,應函送考試院備查。不是送考選部、銓敘部、行政院或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五、地方政府與所屬機關、學校的組織 規範對象法規形式與程序 直轄市政府組織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直轄市政府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直轄市議會同意後,報行政院備查。 縣(市)政府組織縣(市)政府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縣(市)議會同意後,報內政部備查。 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組織組織規程,由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因此,看到「縣(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之組織規程」,答案是縣(市)政府。不要因為涉及學校就選教育部,也不要選議會或內政部。 六、委辦事項 委辦事項是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非屬該團體的事務,並負行政執行責任的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將其部分法定權限事務交由地方自治團體執行,稱為委辦,屬於管轄恆定原則的例外。請與下列概念區分: 委任:同一系統內,上級機關將權限交由下級機關執行。 委託:將權限交由不相隸屬的機關執行。 行政助手:只是協助機關執行,本身不取得權限。 例如內政部依建築法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指定由鄉(鎮、市)公所填發違章建築勒令停工通知單,就是委辦事項。 自治法規、委辦規則依規定應經其他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文送達各該地方行政機關30日內公布或發布。 七、省政府與省諮議會 省是非地方自治團體性質的公法人,省政府是行政院的派出機關,受行政院指揮監督。省政府的業務之一,是承行政院之命,監督縣(市)自治事項。省政府不能制定地方自治法規,也不是對行政院業務提供諮詢的機關。 省另設省諮議會,負責對省政府業務提供諮詢及興革意見。省諮議會不是省議會、省參議會或省參政會,也沒有自治立法權。 常考陷阱 「自治規則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錯誤。應為「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 「應由地方行政機關議決」或「經地方行政機關決議」:錯誤。議決者是地方立法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者」:錯誤。第28條沒有這一類。 「各級地方行政機關所屬機關之組織」:錯誤。法條是「所營事業機構」;所屬機關、學校的組織,以組織規程由政府定之。 「辦理上級機關之委辦事項」列入自治條例:錯誤。委辦事項應訂定委辦規則。 「刑事重要事項」以自治條例定之:錯誤。自治條例只能規定行政罰。 「要點」是自治規則名稱:錯誤。法定名稱共七種,不含要點。 議會組織自治條例的核定機關互換:直轄市議會報行政院核定,縣(市)議會報內政部核定;準則則都由內政部擬訂。 考銓事項送考選部、銓敘部或人事行政總處:錯誤。應函送考試院備查。 核定後10日內公布或發布:錯誤。期限是30日。 把委辦說成委任或委託:中央交由「地方自治團體」執行的是委辦。 省政府對行政院業務提供諮詢、制定自治法規:錯誤。省政府負責監督縣(市)自治事項;提供諮詢的是省諮議會,對象是省政府業務。 記憶口訣 「法議、民權、組織、重要」:第28條四類事項。議決一定由立法機關進行;組織範圍是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 「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自治規則七種名稱,沒有要點。 「準則內擬院核;市院、縣內、所縣府;考銓送考院」:議會組織準則由內政部擬訂、行政院核定。組織自治條例的核定機關,直轄市議會是行政院,縣(市)議會是內政部,鄉(鎮、市)民代表會是縣政府。考銓事項函送考試院備查。 「所屬機關學校,規程政府自定」:地方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的組織規程,由各該政府定之。 「委辦三十天」:委辦規則等法規,應於核定文送達後30日內公布或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