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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事項的訴願審查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8
地方自治事項的訴願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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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掌握訴願審查原則:通常可審查行政處分的合法性與妥當性;對地方自治事項,上級機關只能審查合法性。 辨別地方自治團體內部審查與上級機關審查地方自治處分,不能看到「自治事項」就一律認為只審查合法性。 區分訴願不受理、無理由駁回與有理由的決定,特別是「行政處分已不存在」應不受理。 掌握撤銷處分訴願有理由時的處理方式(撤銷、逕為變更、發回另為處分),以及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並與不作為訴願的「命速為一定處分」區分。 理解訴願決定確定後的拘束力:拘束各關係機關及受委託行使公權力者,但不拘束行政法院。 核心觀念 一、訴願原則上兼審合法性與妥當性 依《訴願法》第1條,人民認為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得依法提起訴願。因此,訴願原則上不只檢查行政處分有沒有違反法律,也可檢查行政機關在法律容許的範圍內,所作選擇是否妥適。這是訴願與行政訴訟最大的差異之一:行政法院原則上只審查合法性。 合法性審查:檢查權限、程序、法律適用及裁量是否合法;裁量逾越或濫用,也屬合法性問題。 妥當性審查:在合法的選擇範圍內,判斷處分是否適當、合目的。題目使用「適當性」「效能性」「公益性」等用語時,通常都是指此一層次,而非合法性。 例如,機關作成處分是否違反比例原則,屬合法性問題;不能把所有涉及裁量的事項,都歸為不得審查的妥當性問題。 二、地方自治事項:關鍵是誰審查誰 依《訴願法》第79條第3項,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此項限制是為了尊重地方自治,避免上級機關以自己的政策判斷取代地方自治團體的選擇。 注意:上級機關仍然可以審查,只是範圍限於合法性,不是「完全不得審查」,也不是「只審適當性」。 但這不表示所有與自治事項有關的訴願,都只能審查合法性。必須進一步確認:是地方自治團體審查自己所屬機關的處分,還是上級機關審查地方自治團體所作的處分。 審查情形審查範圍判斷關鍵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直轄市政府就直轄市自治事項所作的處分僅合法性上級機關審查地方自治事項 縣政府審查鄉公所就鄉自治事務所作的處分僅合法性上級機關審查鄉的自治事項,尊重鄉的自治權限 直轄市政府審查所屬機關就直轄市自治事項所作的處分合法性與妥當性同一自治團體內部的審查 縣政府審查所屬機關就縣自治事項所作的處分合法性與妥當性同一自治團體內部的審查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地方政府執行其委辦事項所作的處分合法性與妥當性委辦事項不是自治事項,不適用審查限制 因此,解題時應依序看事項性質(自治或委辦)、原處分機關、受理訴願機關。只有「自治事項」加上「由上級的另一層級機關審查」兩個條件同時具備,才僅審合法性。鄉公所處分涉及鄉自治事務,縣政府只能審查是否合法,不能以效能、公益或政策選擇不夠理想為由,取代鄉的自治判斷。 三、不受理與無理由駁回,判斷層次不同 不受理是訴願欠缺法定受理條件,尚不進入原處分是否違法或不當的實體判斷;無理由駁回則是經實體審查後,認為訴願理由不能成立。 依《訴願法》第77條第6款,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應為不受理決定。例如,人民針對限制出境處分提起訴願,審理中原處分機關已函請解除限制並通知當事人,原處分即已不存在,受理訴願機關應為不受理決定,不能再判斷原處分合法而駁回,或違法而撤銷。 依第79條第1項,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作答時要分清楚:處分已不存在,是不受理;處分仍存在而訴願無理由,才是實體駁回。 四、撤銷處分訴願有理由時的決定方式 依《訴願法》第81條,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採取下列方式: 逕為變更之決定:由受理訴願機關直接作成變更原處分的決定。 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交由原處分機關重新作成處分;發回時,應指定相當期間命其為之。 法律並未規定只能直接變更,也未規定只能發回,由受理訴願機關視情節選擇。因此,「只能採取其中一種方式」是錯誤選項;「請求上級機關作出具最終拘束力之處分」也不是法定的決定方式。 同條並規定,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這就是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考試應保留「不服之範圍內」這個要件。 五、命機關速為一定處分,適用於不作為訴願 《訴願法》第2條處理人民依法申請案件,機關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的情形。依第82條,此類訴願有理由時,受理訴願機關應指定相當期間,命應作為之機關速為一定之處分。 這與第1條請求撤銷既有處分的訴願不同。撤銷訴願有理由時,是撤銷、變更或發回另為處分;「命應作為機關速為一定之處分」專屬於不作為訴願,不能套用到撤銷訴願。兩者雖都出現「指定相當期間」,但適用情形不同。 六、訴願決定確定後的拘束力 依《訴願法》第95條,訴願之決定確定後,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包括訴願決定機關、原處分機關,以及就該事件有關係的其他行政機關;就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所為處分而提起訴願的事件,對該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亦有拘束力,不能因其是私人就認為不受拘束。 行政法院不受訴願決定拘束。行政法院依法獨立審判,訴願決定只是行政體系內部的救濟結果,人民不服仍可提起行政訴訟,由法院重新審查。另外,原處分經撤銷後,原處分機關須重為處分者,依第96條,應依訴願決定意旨為之。 常考陷阱 「自治事項,上級機關完全不得審查」:錯。仍得審查合法性,只是不審查妥當性。 「自治事項只能審查適當性(或效能性、公益性)」:錯。上級機關受限制後保留的是合法性審查,這些用語都屬妥當性層次。 「只要涉及自治事項,就一律僅審合法性」:錯。縣政府、直轄市政府審查自己所屬機關的處分,屬內部審查,仍兼審合法性與妥當性。 「委辦事項也只能審查合法性」:錯。委辦事項不是自治事項,上級機關可兼審合法性與妥當性。 「原處分已不存在,所以訴願應駁回」:錯。處分已不存在屬程序問題,應為不受理,不是實體駁回,也不必判斷原處分合法或違法。 「訴願有理由,只能變更或只能發回」:錯。得撤銷全部或一部,並視情節逕為變更或發回另為處分。 「撤銷訴願有理由,就命機關速為一定處分」:錯。這是第2條不作為訴願的決定方式,混入撤銷訴願即為錯誤選項。 「訴願決定機關、原處分機關或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私人不受拘束」:錯。三者均受拘束。 「訴願決定確定,行政法院也受拘束」:錯。行政法院依法獨立審判,不受訴願決定拘束。 記憶口訣 自治上審只合法,內部委辦兼妥當;處分消失不受理,無理由時才駁回。 有理撤銷可變更,也可發回重處分;不作為才命速為,不服範圍不更壞。 關係機關受拘束,受託私人也在內;唯獨法院獨立審,訴願決定管不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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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4 人民對直轄市政府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提起訴願,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應如何審查? (A)若屬地方自治事項範圍內作成之...
  2. 24 人民對直轄市政府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提起訴願,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應如何審查? (A)若屬地方自治事項範圍內作成之...
  3. 15 訴願事件涉及鄉公所就鄉自治事務所為之行政處分,縣政府僅能就此處分進行下列何種審查決定? (A)效能性 (B)公益性 (C)合法性...
  4. 35 下列那一種訴願事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依法僅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而不為「妥當性」之審查? (A)縣政府就縣...
  5. 23 甲欠繳稅款經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出境,同時通知甲。甲不服,提起訴願。惟於訴願審理中,財政部又函請內政部移民署...
  6. 23 訴願有理由時,受理訴願機關得如何處理? (A)得逕為變更之決定或撤銷原處分之全部或一部 (B)只能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
  7. 36 依訴願法之規定,訴願決定確定後,下列何者不受其拘束? (A)訴願決定機關(B)原處分機關 (C)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私人(D)行政...
  8. 42 依訴願法第1條規定請求撤銷處分之訴願有理由時,不得為下列何種處置? (A)受理訴願機關撤銷原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分 (B)受理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