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先找憲法,再找法律:憲法具有最高效力;法律的位階高於法規命令、行政規則及地方自治法規。 記住基本排序:憲法(含增修條文)>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比較這幾種規範時,自治規則位階最低。 分清地方自治法規: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的制定機關及效力不同;自治規則不得牴觸該地方自治團體的自治條例。 憲法本文與增修條文要一起看:增修條文就原有憲法規定作成特別調整時,應優先適用增修條文,不能說「未經修改的憲法本文優於增修條文」。 掌握牴觸無效原則:下位規範牴觸上位規範者無效;下級機關訂定的命令,也不得牴觸上級機關的命令。 核心觀念 一、法規範位階:效力高低的基本判斷 法規範位階,是不同規範之間的效力層級。判斷時,不能只看規範名稱是否正式、公布時間是否較晚,或制定機關是否接近人民,而應先確認它屬於憲法、法律、命令,或地方自治法規。 憲法是最高規範,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憲法第171條規定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第172條規定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也明定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這三條構成位階判斷的基本架構。 因此,當選項只有法律、命令(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自治條例或自治規則時,法律就是位階最高、效力最強的選項;若選項另有憲法或憲法增修條文,則要再往更高層級判斷。 位階(由高至低)規範類型效力判斷重點 1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具有憲法層級的效力,法律與命令均不得牴觸。 2法律不得牴觸憲法;效力高於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 3法規命令(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取得法律授權,仍不等於取得法律位階。地方自治條例不得與其牴觸。 4自治條例不得牴觸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及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 5自治規則除上述上位規範外,也不得牴觸該自治團體的自治條例,是本單元比較範圍中位階最低者。 二、法律、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 法律的效力高於法規命令,也高於行政規則。法規命令是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規定。其內容雖然可以具體規範人民的權利義務,仍受授權法律拘束,不能與法律牴觸。 行政規則則主要規範機關內部秩序、運作,或供下級機關、屬官統一解釋法令及行使裁量,原則上不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機關不能僅憑內部行政規則,就變更法律內容或任意增加人民依法不須負擔的義務。 因此,遇到「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這類完整用語,不要被「法律授權」四字誤導。授權是命令的依據,不是把命令升格成法律。法律、行政規則、法規命令、自治條例一起比較時,效力最強的仍是法律。 三、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制定方式及效力不同 依地方制度法第25條,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的授權,制定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為自治條例;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為自治規則。 比較項目自治條例自治規則 制定方式地方立法機關通過,地方行政機關公布。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 不得牴觸的上位規範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 同一自治團體內的關係位階較高。效力低於該團體的自治條例。 依地方制度法第30條,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自治規則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也無效。 由條文可直接看出:自治規則要遵守的上位規範比自治條例多了一層「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所以在法律、法規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四者之中,自治規則是位階最低的規範。另須注意,地方制度法要求地方自治法規不得牴觸的中央法規,是「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不能擴張成任何中央機關的內部文件。 四、憲法本文與憲法增修條文 憲法增修條文是依修憲程序形成的憲法規範,具有憲法位階,效力高於法律。它不是一般法律,也不是行政命令。因此「憲法增修條文優於法律條文」是正確敘述。 當增修條文就憲法本文原有制度作成特別規定,或明定部分本文規定不再適用時,應依增修條文處理。不能因為原憲法條文的文字沒有直接刪改,就認為本文優先於增修條文。考試上應掌握「增修條文優先適用」,「未經修改之憲法條文優於憲法增修條文」是錯誤敘述。 五、上級命令與下級命令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明定,下級機關訂定的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的命令。因此「上級機關之命令優於下級機關之命令」是正確敘述,下級機關不能用自己的命令推翻上級機關命令。但上級命令本身也受憲法與法律拘束,不能因為機關層級較高,就取得違反法律的效力。 常考陷阱 「法律效力最高」:要看比較範圍。選項只有法律、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時,法律最高;若有憲法,則憲法優於法律。 「法規命令既有法律授權,就與法律同位階」:錯。法律授權不改變命令身分,法規命令仍不得牴觸法律。 「自治條例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所以等同法律」或「自治條例高於法規命令」:錯。自治條例不得牴觸憲法、法律及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 「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都是自治法規,所以效力相同」:錯。同一自治團體的自治規則不得牴觸自治條例,自治規則位階最低。 「所有中央命令都當然優於地方自治條例」:過度概括。地方制度法使用的是「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不能把一般內部行政規則一律套入。 「未經修改的憲法本文優於增修條文」:錯。原條文未刪除,不代表可以排除增修條文的優先適用。 「憲法增修條文只是法律層級」:錯。增修條文屬憲法規範,優於法律。 「上級機關命令優於下級機關命令」:正確敘述;但不能進一步推論上級命令可以牴觸法律。 「規範制定得較晚,就可以推翻較早的上位規範」:錯。新法優於舊法不能用來跳過位階限制,較新的命令仍不得牴觸法律。 記憶口訣 「憲、法、命、條、規」:憲法>法律>(授權)法規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由高排到低。 「憲最高、法在上;自治條例管規則;增修優先看適用;下級命令不撞上。」 作答時先圈出「最高、最低、最強、錯誤」等關鍵字,再辨認規範種類。看到「法律授權」仍判斷為命令;看到「原文未改」仍要記得增修條文優先;比較地方自治法規時,牢記自治規則不得牴觸自治條例,是最低位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