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以「處理事務、提供勞務、完成工作」區分委任、僱傭與承攬,不能只看題目用了「委託」二字;並與居間、信託、寄託等類型區辨。 掌握委任的指示遵守、親自處理、注意、報告及交付義務,並區分委任契約與代理權授與。 熟悉委任報酬、任意終止及複委任責任,避免將原則誤認為毫無例外。 比較僱傭的勞務專屬性、承攬的成果要求,以及旅遊營業人的履約與協助義務範圍。 辨認贈與的合意成立、消費借貸的所有權移轉、有償無償判斷與返還義務。 核心觀念 一、委任的成立與類型辨識 依民法第528條,委任是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的契約。重點在於依約處理事務,而非保證完成特定成果。委任為諾成契約,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不以書面或交付物品為一般成立要件。 委任事務可以是法律行為,也可以是事實行為。律師受託提起訴訟、擔任訴訟代理人,屬典型委任;不能因律師收取費用,就認為是僱傭,也不能因期待勝訴,就認為是承攬;律師也不是在為雙方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訂約,所以不是居間。 委任與代理權授與是兩件事。委任規範雙方內部的事務處理關係;代理權則涉及受任人能否以本人名義對外為法律行為。成立委任,不當然同時授與代理權;委任人也不是一律必須授權代理。 依國家考試的一貫立場,持卡人向銀行申辦信用卡,持卡人與發卡銀行間成立委任契約(由銀行代為處理付款事務),不能因涉及銀行或金錢,就選擇寄託、消費寄託或承攬。 二、委任範圍、注意義務與親自處理 概括委任是將一定範圍的事務概括交由受任人管理,例如委由會計師處理財務事項。但概括委任不代表所有行為都可自行決定;出賣不動產或就不動產設定負擔等依法須特別授權的行為,仍須另有特別授權。 受任人應依委任人的指示處理事務,不可隨意變更。只有情況急迫,且可推定委任人若知道該情況也會允許變更,才得變更指示。 受任人處理事務,未受報酬者,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受有報酬者,應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不能把無償委任理解成完全不負注意義務。 受任人原則上應親自處理;經委任人同意、有習慣或有不得已事由時,才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責任比較如下: 情形受任人對第三人的責任 合法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所為指示負責。 違法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對第三人的行為,應與對自己的行為負同一責任。 三、報告、交付、費用、報酬與終止 受任人應依委任人的請求,報告事務進行狀況;委任關係終止時,應明確報告顛末。處理事務所收取的金錢、物品及孳息,應交付委任人;以自己名義為委任人取得的權利,也應移轉給委任人。處理事務所需的必要費用,委任人經請求應預付;受任人已支出的必要費用,得請求償還及自支出時起的利息。 委任原則上無償,例外有償。即使未約定報酬,依習慣或委任事務的性質應給付報酬者,受任人仍得請求。 依民法第548條,應給付報酬時,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受任人須於委任關係終止,並明確報告顛末後,始得請求。因非可歸責於受任人的事由,事務尚未處理完畢而委任已終止者,受任人仍得就已處理部分請求報酬。 委任無論是否定有期限,任何一方均得隨時終止。但於不利於他方的時期終止,原則上須賠償因此所生損害;因非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而不得不終止者,例外不負此責任。 四、僱傭、承攬、委任與旅遊的比較 契約判斷核心典型情形與性質 僱傭於一定或不定期限內為他方提供勞務,他方給付報酬。家庭教師按約授課;諾成、有償契約,可分定期限與未定期限。 承攬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修理漏水屋頂、室內裝潢、發包粉刷油漆、房屋拉皮。 委任受託處理事務,不以完成特定成果為目的。律師處理訴訟、會計師處理財務、信用卡;原則無償。 居間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訂約,契約成立後才有報酬。仲介買賣房屋。 旅遊旅遊營業人提供旅遊服務,旅客支付旅遊費用。諾成、有償契約。 僱傭重勞務,承攬重成果,委任重事務。契約名稱或日常用語不是唯一標準;題目寫成「委託裝潢」「委由建商拉皮」,因重在完成工作,仍是承攬。 僱傭具有勞務專屬性:非經受僱人同意,僱用人不得將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非經僱用人同意,受僱人不得使第三人代服勞務。委任、寄託原則上也要求親自處理或自己保管;承攬只重工作成果,不以承攬人本人提供勞務為必要,故不具勞務專屬性。 僱用人負有保護受僱人生命、身體及健康的義務,也不能僅因受僱人工作能力不佳,就拒付報酬。受僱人明示或默示保證具有特種技能,實際卻無該技能時,僱用人得終止契約。 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受僱人無補服勞務的義務,仍得請求報酬。例如家教依約到場,學生卻外出未歸。不過,受僱人因未服勞務所減省的費用、轉向他處服勞務取得或故意怠於取得的利益,僱用人得由報酬中扣除。 承攬報酬原則上於工作交付時給付;工作無須交付者,於完成時給付,即「先完成工作,才請求報酬」。工作需定作人協力(例如先搬移屋內物品),經承攬人定期催告仍不協力者,承攬人得解除契約。施工中定作人發現瑕疵或未依約施工時,應先定相當期限請求改善,不能一發現就逕行解除;逾期未改善,得使第三人改善或繼續工作,費用及危險由承攬人負擔。 旅遊營業人應依約定旅程進行,提供具有通常價值及約定品質的服務;旅客途中發生身體或財產事故時,應為必要的協助及處理。購物部分,僅在旅遊營業人安排旅客到特定場所購物,所購物品有瑕疵時,旅客得於受領後一個月內請求營業人協助處理;並非對旅客自行購買的任何物品或一切購物糾紛都負責。 五、贈與與借貸 贈與須贈與人與受贈人意思表示合致,必須受贈人允受,不是贈與人單方表示就成立,也不以交付為成立要件。贈與為無償、單務契約;贈與人原則上不負物或權利的瑕疵擔保責任,但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證無瑕疵等情形另有規定。 贈與物的權利移轉前(動產即交付前),贈與人原則上得撤銷贈與,無須附理由;經公證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的贈與,不適用此任意撤銷規定。 類型內容有償與否 消費借貸移轉金錢或代替物所有權,借用人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可無償,約定利息即為有償。 使用借貸以物交付他方無償使用,使用後返還原物。一定無償。 租賃出租人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有償。 借錢買屋、約定一年後返還同額金錢,是消費借貸;約定年息一分,則為有償的消費借貸。一般消費借貸須交付並移轉所有權始成立;原已負金錢等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者,另有例外。消費借貸通說為單務契約;因標的為種類物,不生給付不能的問題。 借款到期未還,貸與人應依借貸契約請求返還,並得催告清償。因金錢所有權已移轉給借用人,借用人持有該款項有契約為法律上原因,不能僅以逾期未還,就主張無權占有、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 常考陷阱 「委任只限法律行為」「委任重在完成工作」:錯,事實行為也可委任;重在完成工作的是承攬。 「成立委任必然授與代理權」:錯,內部契約與對外代理權須分別判斷。 「委任原則有償」:錯,原則無償,例外有償。 「概括委任可以直接賣地」:錯,出賣不動產仍須特別授權。 「違法複委任只負選任、指示責任」:錯,這是合法複委任的責任標準。 「非可歸責於受任人而提前終止,已處理部分不得請求報酬」:錯,仍得就已處理部分請求。 「定有期限的委任不得任意終止」:錯,不論是否定期限均得隨時終止。 「委託」字眼一律選委任:錯,修屋頂、裝潢、粉刷、拉皮看成果,是承攬。 「承攬具勞務專屬性」:錯,僱傭、委任、寄託才重親自履行。 「僱用人受領遲延,受僱人應補服勞務」「能力不佳得拒付報酬」:均錯。 「施工未照約定,定作人即可解約」:錯,應先定期請求改善。 「旅遊業者須處理任何購物、一切購物糾紛」:錯,「任何」「一切」過度擴張義務範圍。 「贈與不用承諾」「消費借貸一定無償」:均錯;前者須合意,後者可約定利息。 「借款逾期未還構成無權占有、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錯,應依契約請求返還、催告清償。 記憶口訣 僱傭給勞務,承攬交成果,委任辦事務,居間牽紅線。 委任不等代理,概括賣地另授權;合法看選任指示,違法如同自己做。 僱主受領遲,不補仍有酬;承攬瑕疵先改善,不能一見就解約。 贈與要合意,交付前可撤;借款還同類,有息即有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