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先辨事項性質: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不同。委辦規則處理的是上級機關交付辦理的委辦事項,不是自治事項。 掌握自治法規二分法:地方制度法第25條所稱自治法規,只分為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兩種。 認清制定機關:自治條例須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自治規則、委辦規則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自律規則由地方立法機關訂定。 熟記委辦規則的依據與名稱:委辦規則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之授權訂定。其名稱準用自治規則的規定。 區分核定與備查:委辦規則應先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再由地方行政機關發布。自律規則則是發布後報上級政府備查。 核心觀念 一、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判斷法規類型的第一步 地方自治團體辦理的事務,並非全部都是自治事項。 自治事項: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得自行處理,並負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責任的事項。 委辦事項: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的非屬該團體事務,並負行政執行責任。 因此,不能只看「由地方政府辦理」就認定是自治事項,應先判斷事務本身的性質:是屬於地方自治範圍,還是受上級交付辦理。委辦規則雖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規範的仍是委辦事項。 二、第25條的自治法規: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 依地方制度法第25條,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 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為自治條例。 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為自治規則。 本條的分類重點有三: 制定主體是地方自治團體。 規範對象是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授權的事項。 種類只有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不包括委辦規則。 另外,「依授權制定」不等於「辦理委辦事項」。有無授權與事項性質是不同層次的判斷,不可看到「授權」二字就直接選委辦規則。 三、各類地方規範的制定機關與定位 類型制定機關與程序規範範圍及定位 自治條例地方立法機關議決通過,由地方行政機關公布第25條自治法規的一種,規範自治事項或依授權制定的事項。 自治規則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第25條自治法規的一種,不得牴觸該自治團體的自治條例。 委辦規則地方行政機關訂定,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而訂定,不屬於第25條自治法規的二分法。 自律規則地方立法機關訂定;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由各該立法機關發布,並報上級政府備查地方立法機關的內部自我規範,與行政機關辦理委辦事項無關。 地方立法機關包括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及鄉(鎮、市)民代表會。地方行政機關包括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自律規則的重點在於議會或代表會規範自己,不能誤認為行政機關處理委辦事項的規則。 分類題要注意題幹問的是哪一個層次: 若問第25條明定的自治法規種類,答案是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 若將自治條例、自治規則、自律規則與委辦規則並列,要求找出「非屬就自治事項所制定之法規」,答案是委辦規則,因為它處理的是委辦事項。 四、第29條委辦規則的成立要點 依地方制度法第29條,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之授權,訂定委辦規則。 目的:辦理上級機關的委辦事項。 機關: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不是由議會或代表會制定。 依據:法定職權,或法律、中央法規的授權。條文採擇一結構,不要求職權與授權同時具備。 規範性質:屬於一般、抽象的規定,不是針對單一人民或個別事件作成的具體決定。 程序: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由各該地方行政機關發布。 題幹若描述「地方行政機關+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依法定職權或法律、中央法規授權+一般抽象規定」,答案即為委辦規則。 五、名稱準用自治規則,法律性質仍是委辦規則 第29條明定,委辦規則之名稱,準用自治規則之規定。自治規則得依其性質,定名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並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的名稱。 「名稱準用」只表示命名方式援用自治規則的規定,不代表委辦規則因此變成自治規則。判斷規範類型時,仍應回到制定目的、事項性質、制定機關及法源依據,不能只憑標題出現「辦法」或「規則」就下結論。 六、效力界限:地方規範不得牴觸上位規範 依第30條: 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自治規則除不得牴觸上述規範外,也不得牴觸該自治團體的自治條例。 委辦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因此,委辦規則即使經委辦機關核定,也不能排除上位規範的拘束。自治規則也不能透過行政機關自行訂定的方式,變更或推翻自治條例。 常考陷阱 「第25條自治法規是就委辦事項所為」:錯。第25條的自治法規是就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授權制定。委辦事項的規範是第29條的委辦規則。 「第25條自治法規由地方自治團體所為、分為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就自治事項所為」:這三種敘述都正確,不要誤選。 「地方機關訂定的規範,一律都是自治法規」:錯。制定者位於地方,不代表處理的一定是自治事項。 「委辦規則由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制定」:錯。委辦規則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程序的是自治條例。 「委辦規則只能基於法律授權訂定」:錯。第29條另有「依其法定職權」及「中央法規之授權」兩種依據。 「委辦規則的名稱準用自治條例、自律規則或自治規範」:錯。正確答案是準用自治規則。「自治規範」也不是地方制度法規定的法規類型。 「委辦規則發布後再報備查即可」:錯。法定程序是先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報上級政府備查」是自律規則的程序。 「委任規則」是地方制度法的法定名稱:錯。法定用語是委辦規則,不要因字形相近而混淆。 「自律規則屬於委辦事項規範」:錯。自律規則是地方立法機關的自我規範。 記憶口訣 「自治分條規,委辦找上級;名稱準自治,核定再發布。」自治法規分為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處理上級委辦事項;名稱準用自治規則;程序是先核定、後發布。 「議會議條例,政府訂規則;議會管自己,自律報備查。」搭配事項性質判斷,即可區分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與自律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