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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成立與身分方式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58
婚姻成立與身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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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區分婚約與結婚:婚約不須書面,也不得強迫履行;結婚須具備法定形式與實質要件。 掌握現行「登記婚」:書面、二人以上證人簽名、雙方向戶政機關登記,缺一不可。 分辨婚姻無效與得撤銷,尤其是近親結婚、重婚、未達婚齡及受詐欺、脅迫的差異。 辨認直系姻親與其他親屬關係,並比較兩願、裁判及法院調解離婚的生效時點。 理解夫妻權利義務,以及身分行為須親自決定、不得附條件或期限、身分權不得讓與的特性。 核心觀念 一、婚約:可以解除,不能強迫結婚 婚約是將來結婚的約定,須由當事人自行訂定,未滿十七歲不得訂定婚約。婚約不以書面、公開儀式、公證或戶政登記為必要,也不是結婚的必經程序。即使已訂婚,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不能要求法院強迫對方結婚,經公證也一樣。 有法定事由時,當事人得解除婚約;雙方也可合意解除。無正當理由違反婚約,或因可歸責於一方的事由而解除時,可能發生損害賠償責任,但不能因此強制履行婚約。 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因訂婚所為的贈與,得請求他方返還,例如訂婚鑽戒、聘金;不以贈與物價值高低為要件。返還請求權自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並非訂婚滿一年就不能請求。 二、結婚的形式與實質要件 現行民法採登記婚,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起,結婚須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婚宴、公開儀式、海灘婚禮、法院公證,都不能取代登記;只辦公證而未簽書面、未登記,結婚不生效力。公開儀式已不是結婚要件。 證人須親見或親聞雙方具有結婚真意,不能只出借姓名。欠缺合法見證,屬不具備法定方式的問題,而不是得撤銷事由。 結婚須有雙方真實合意,當事人須有意思能力,能理解結婚的意義及效果,並自行決定;不是以代理能力、責任能力或經濟能力為要件。結婚是須親自為之的身分行為,不得由代理人代為結婚,代理結婚不生結婚效力,並非「得撤銷」。 現行民法規定,男女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結婚。十八歲已成年,結婚不須父母同意;年齡差距大或父母反對,都不是婚姻無效或得撤銷的理由,父母對此無任何民法上的權利可主張。舊法時期男女婚齡不同、未成年人結婚須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作答時以現行法為準。 三、近親結婚禁止:先認親屬,再看親等與輩分 親屬類型禁止範圍與重點 直系血親不分親等,均不得結婚。 旁系血親六親等以內不得結婚。但因收養成立的四親等、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例外。 直系姻親不分親等,均不得結婚;姻親關係消滅後仍受禁止。 旁系姻親五親等以內且輩分不同者,不得結婚。 表兄弟姊妹是四親等旁系血親,叔姪是三親等旁系血親,均在禁止範圍。父親的養女與自己具有兄弟姊妹的法定血親關係,不能因沒有自然血緣就認為可以結婚;同姓本身則不是禁止事由。 岳母與女婿、婆婆與媳婦等屬直系姻親。即使夫妻離婚或一方死亡,原有直系姻親仍不得結婚。因此,離婚後與前配偶的母親結婚,仍屬無效;母親與女兒的前夫結婚,同樣無效。 兄弟與嫂嫂是同輩旁系姻親,與直系姻親不同;長兄死亡後,弟弟與守寡長嫂結婚,不因該親屬關係而受禁止。夫妻雙方的父母彼此只是俗稱的「親家」,不具有民法上的姻親關係;兩名子女互為夫妻,不妨礙各自喪偶的父母結婚。 姻親以血親的配偶、配偶的血親、配偶的血親的配偶為範圍,不能把姻親的所有親屬繼續串接為自己的姻親。例如兒子的前妻之弟,與自己並無姻親關係。判斷複雜家族關係時,應先確認是否屬法律上的親屬,再看是否為直系姻親。 違反近親結婚禁止,民法上的效果是結婚無效;民法並未對此規定罰鍰,結婚行為本身也不因此負刑事責任。 四、無效與得撤銷的區別 效力主要情形判斷重點 無效欠缺法定結婚方式(書面、證人、登記)、違反近親結婚禁止、重婚、一人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自始不生效力,不是先有效再由當事人選擇撤銷。 得撤銷未達法定婚齡、違反監護人與受監護人結婚限制、不能人道、於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結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撤銷前婚姻仍有效,須依法向法院請求撤銷。 未達婚齡的婚姻(例如一方僅十五歲),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得請求撤銷;當事人已達法定婚齡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原則上不得結婚,但經受監護人父母同意者例外,可以結婚。 有配偶者不得重婚,一人也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違反者無效,而非得撤銷。但後婚雙方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前婚消滅的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有法定例外,後婚有效,前婚自後婚成立之日起視為消滅。因此,前次兩願離婚因證人不合法而無效,但後婚雙方均善意無過失時,後婚仍有效,前配偶也不得撤銷後婚。 結婚撤銷的效力不溯及既往,婚姻自撤銷時向後消滅。夫妻財產取回、贍養費等依法準用離婚規定。因結婚無效或被撤銷而受損害者,得向他方請求賠償,但他方無過失者不負賠償責任;不是對方沒有過失也必須賠償。 五、同性婚姻與夫妻普通效力 同性二人得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結婚,具有法律效力,不須另經法院許可。其成立同樣須書面、二人以上證人簽名及向戶政機關登記。 夫妻各保有本姓,但得書面約定以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並向戶政機關登記。冠姓者得回復本姓,但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夫妻互負同居義務,有不能同居的正當理由者例外;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協議不成,由法院定之,不是戶政事務所。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依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婚姻亦有忠實義務,不得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通姦除罪化不表示民事上的忠實義務消失。 贍養費是離婚(或婚姻撤銷準用)時的制度,不是婚姻存續中夫妻的權利義務。約定夫妻財產制須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登記,未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不是向地方政府財經單位辦理。 六、離婚方式與身分行為限制 離婚方式要件及生效時點 兩願離婚書面、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向戶政機關登記,始生效力;登記與否影響效力。 裁判離婚具備法定事由,向法院請求;離婚判決確定時生效。 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調解或和解成立時婚姻關係即消滅,不必再經登記、公證或備案才生效;法院應依職權通知戶政機關。 兩願離婚證人須親見或親聞雙方有離婚真意,僅代簽名不足。裁判離婚是向法院起訴,不是向區公所聲請調停。未成年子女的親權、會面交往等事項,協議不成時由法院依法處理,不是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裁定。 須以書面為之的要式行為:結婚、兩願離婚、約定夫妻財產制;婚約則不須書面。要式行為須遵守法定方式,不能只因雙方口頭同意就認為有效。結婚、離婚等身分行為須當事人親自為之,不得附條件或期限;身分權具有專屬性,不得讓與,也不能像財產一樣任意處分。 常考陷阱 「辦過婚禮或法院公證就有效」:現行採登記婚,公開儀式、公證都不能代替書面、證人及登記;未登記即無效。 「結婚要件包括公開儀式」:公開儀式是舊法儀式婚的要件,現行法已不要求。 「婚約、結婚都要書面」:婚約不須書面;結婚、兩願離婚、夫妻財產制約定才須書面。 「贈與物價值高、或訂婚未滿一年才能請求返還」:婚約解除即得請求返還訂婚贈與,與價值無關;時效為二年。 「未滿婚齡、受脅迫結婚都無效」:這些是得撤銷;近親結婚、欠缺法定方式、重婚則是無效。 「代理結婚得撤銷」:結婚須親自為之,代理結婚不生效力。 「重婚或同時與二人結婚只是得撤銷」:均為無效,但須注意善意無過失信賴離婚登記或確定判決的後婚有效例外。 「離婚後就能與前岳母結婚」:直系姻親禁婚不因姻親關係消滅而解除。 「親家結婚、與守寡長嫂結婚無效」:親家非姻親,嫂嫂為同輩旁系姻親,皆不受禁止。 「近親結婚會被罰鍰或判刑」:民法效果僅為結婚無效,無罰鍰,結婚本身亦無刑事責任。 「所有離婚都以登記生效」:兩願離婚須登記;裁判離婚看判決確定;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於成立時即生效。 「撤銷婚姻溯及既往」、「他方無過失也要賠償」:撤銷向後生效;損害賠償以他方有過失為限。 「夫妻住所協議不成由戶政事務所裁定」、「冠姓可回復三次」:由法院定之;回復本姓以一次為限。 記憶口訣 「結婚書、證、登;婚約不強行。」書面、二人以上證人簽名、戶政登記,三者缺一不可;婚約不須書面,也不能強迫履行。 「血旁六、姻旁五不同輩;直系姻親散了仍禁配。」旁系血親注意收養例外;旁系姻親須同時符合親等及輩分限制。 「近親重婚欠方式,一律無效;未齡脅詐監護婚,得撤銷。」 「兩願看登記,判決看確定,法院調和看成立;撤銷向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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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7 關於婚姻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當事人須有意思能力 (B)當事人須有代理能力 (C)當事人...
  2. 29 依民法第980條規定,女未滿幾歲者,不得結婚? (A)20歲 (B)19歲 (C)18歲 (D)16歲
  3. 13 下列何種行為不須以書面為之? (A)婚約 (B)結婚 (C)約定夫妻財產制 (D)兩願離婚
  4. 43 下列有關婚姻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A)結婚須登記,否則無效(B)離婚登記與否,無關其效力 (C)四親等表兄妹結婚,經法院...
  5. 37 同性之人結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A)有效(B)無效(C)不生效力(D)經法院許可後有效
  6. 36 依現行民法規定,下列關於結婚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A)代理結婚者,結婚為得撤銷 (B)經法院公證結婚者,結婚即為有效(C...
  7. 37 下列何種婚姻關係得撤銷? (A)結婚之證人並未親見親聞雙方當事人有結婚之真意 (B)婚姻之一方當事人年僅 15 歲...
  8. 32 依民法規定,有關結婚之形式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以書面為之 (B)應舉行公開儀式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