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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無效與重婚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48
婚姻無效與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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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分清「無效」與「得撤銷」:欠缺結婚形式要件(含證人不合法、未登記)、違反近親禁婚、重婚或一人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原則上無效;未達婚齡、違反監護關係禁婚、受詐欺或脅迫等,屬得撤銷。 結婚採登記婚:書面、二人以上證人簽名、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登記,缺一不可;公開儀式、法院公證都不是結婚要件。 判斷近親禁婚,先辨認血親或姻親,再看直系、旁系、親等及輩分;直系姻親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仍不得結婚。 重婚原則無效,但後婚雙方均善意且無過失,信賴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者,後婚有效。 兩願離婚須登記才生效;裁判離婚於判決確定時生效;法院調解、和解離婚於成立時生效。 核心觀念 一、婚約:不能強迫結婚,解除後可請求返還訂婚贈與 婚約應由當事人自行訂定,未滿十七歲者不得訂定;未成年人訂婚,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婚約不以公開儀式、公證或登記為必要,亦不得請求強迫履行,即使經公證也一樣。 婚約得合意解除;如有另行訂婚或結婚、無正當理由違反結婚期約等法定事由,他方亦得解除。有過失的一方可能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不能因此要求法院強迫其結婚。 因訂婚所為之贈與,例如訂婚鑽戒,於婚約無效、撤銷或解除時,得請求他方返還,不以價值高低為條件,也不因訂婚已久而喪失。返還請求權自婚約無效、撤銷或解除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二、結婚的形式與實質要件 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起,結婚採登記婚。依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欠缺任何一項,結婚無效。因此,只有公開婚禮與親友見證、只有法院公證、或已簽結婚證書卻未登記,都不生結婚效力。 證人須能確認雙方有結婚真意,不能只出借姓名、完全未親見或親聞雙方結婚真意。欠缺合法證人,屬形式要件不備,結婚無效,不是得撤銷。 結婚屬身分行為,應由本人親自決定,不能由代理人代為形成結婚意思,也不能把代理結婚當作得撤銷事由。當事人應有理解結婚意義及效果的意思能力,不要求具備經濟能力、責任能力或代理能力。 現行結婚年齡為雙方均須滿十八歲,成年年齡亦為十八歲。成年人結婚不須父母同意,父母反對或雙方年齡差距大,都不是婚姻無效或得撤銷的理由,父母也不能要求子女離婚。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前,男女婚齡及成年年齡另有舊制,作答歷史情境須注意時間;但不論新舊制,已懷胎者即不得以年齡或同意問題請求撤銷。 同姓不是禁婚事由,應以實際親屬關係判斷。 三、近親禁婚:血親看親等,姻親還要看輩分 親屬類型禁止範圍及判斷 直系血親不分親等,均不得結婚。 旁系血親六親等以內不得結婚。表兄妹為四親等,叔姪為三親等,兄弟姊妹為二親等,均在禁止範圍。 收養形成的旁系血親四親等及六親等、輩分相同者,為法定例外;其他(如養女與養父母的親生子女為二親等)仍禁婚。 直系姻親不分親等均禁止,例如女婿與岳母、媳婦與公公。姻親關係消滅後(離婚、配偶死亡)仍不得結婚。 旁系姻親五親等以內且輩分不同者禁止;同輩分不在此禁婚範圍。 違反上述禁婚規定,婚姻無效,不能靠父母同意、前配偶同意或法院公證補正。民法本身對此只規定婚姻無效,並未就締結婚姻科處罰鍰或刑罰。收養形成的直系親屬間,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的禁婚規定於收養關係終止後仍適用。 兄弟與嫂嫂屬同輩旁系姻親,原配偶死亡後,如無其他障礙,可以結婚。相反地,離婚後與前配偶的母親結婚,或與前配偶的父親結婚,仍違反直系姻親禁婚而無效。 「姻親的血親」不當然也是自己的姻親。夫妻雙方各自的父母(親家之間),如均無配偶且無其他障礙,可以結婚;同理,前配偶的手足、前配偶的母親與自己的父母之間,也要逐一判斷是否真有親屬關係。 四、重婚與同時婚:原則無效,信賴離婚有嚴格例外 有配偶者不得重婚,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違反者原則上無效,不是得撤銷;一人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各該婚姻均無效,不能說「後婚得撤銷」。 但後婚雙方均善意且無過失,因信賴前婚的「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法律設有例外:後婚有效,前婚自後婚成立之日起視為消滅。例如原離婚登記後來因證人不合法而無效,只要後婚雙方均善意無過失,後婚仍有效,前婚配偶不能主張後婚無效或撤銷後婚。 只有一方善意、僅相信口頭表示已離婚,均不能套用此例外。 五、婚姻無效與得撤銷的區別 類型主要事由效力 無效欠缺法定形式(書面、證人、登記)、違反近親禁婚、重婚或同時婚而無例外。自始、當然不發生婚姻效力。 得撤銷未達婚齡、違反監護關係禁婚、不能人道而不能治、於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結婚、受詐欺或脅迫結婚。撤銷前有效,須依法請求法院撤銷;撤銷不溯及既往,自撤銷時起向後失效。 未達婚齡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撤銷;已達法定婚齡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原則不得結婚,但經受監護人父母同意者例外。 於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結婚者,自回復常態起六個月內得請求撤銷;因詐欺或脅迫結婚者,自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六個月內得請求撤銷。 結婚撤銷的效力向後發生,夫妻財產取回、贍養費等依法準用離婚規定。因婚姻無效或撤銷而受損害者,得向他方請求賠償,但他方無過失者不負賠償責任。 六、同性婚姻與婚姻普通效力 同性二人得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成立婚姻關係,結婚有效,但同樣須符合法定要件並辦理登記,不須另經法院個案許可。 事項正確規定 姓氏夫妻各保有本姓,得書面約定以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並向戶政機關登記;冠姓者得回復本姓,但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未協議或協議不成,得聲請法院定之。 夫妻財產制契約應以書面訂立,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不是向地方政府財經單位申辦。 婚姻存續中,夫妻互負同居義務(有不能同居的正當理由者除外)、互負扶養義務、分擔家庭生活費用(依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並負不得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的忠誠義務;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贍養費是離婚後的制度,不屬婚姻存續中的夫妻權利義務。 七、離婚的生效時點 兩願離婚:書面、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向戶政機關登記,始生效力。 裁判離婚:向法院請求,於離婚判決確定時生效。 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成立時婚姻關係即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戶政機關;登記、公證或其他程序都不是生效要件。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會面交往等事項,依法由父母協議或由法院酌定,並非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裁定。 常考陷阱 「舉行公開儀式是結婚要件」「海灘婚禮有親友見證即有效」「法院公證即生效」:錯。欠缺書面、證人或戶政登記,結婚無效。 「現行法採儀式婚、公證婚」:錯,採登記婚;登記機關是戶政機關,不是法院、公證人或警察局。 「證人未親見親聞結婚真意,婚姻得撤銷」「代理結婚得撤銷」:錯。前者屬形式要件欠缺而無效;後者也不是法定得撤銷事由。 「未滿婚齡、遭脅迫結婚無效」:錯,屬得撤銷。「重婚得撤銷」「一人同時與二人結婚,後婚得撤銷」:錯,原則為無效。 「善意信賴離婚登記而再婚,仍構成重婚而無效」:錯。後婚雙方均善意無過失者,後婚有效,前婚視為消滅。 「同姓不得結婚」:錯。表兄妹四親等雖不同姓也禁婚,且不能經公證補正。 「離婚或配偶死亡後即可與前岳母結婚」:錯。直系姻親禁婚不因姻親關係消滅而解除。反之,與亡兄之妻(同輩旁系姻親)結婚、雙方父母互相結婚,可以有效。 「違反近親禁婚,婚姻有效但應罰鍰」「婚姻無效並處罰鍰」:錯。法律效果是婚姻無效,民法未就締結婚姻科處罰鍰或刑責。 「撤銷婚姻溯及自始無效」「他方縱無過失亦須賠償」:錯。撤銷向後生效;他方無過失不負賠償責任。 「成年子女結婚,父母得主張無效、撤銷或要求離婚」:錯,成年人結婚不須父母同意;已懷胎者更不得請求撤銷。 「贍養費屬婚姻存續中的夫妻義務」:錯,那是離婚後的制度。 「住所協議不成由戶政事務所裁定」「冠姓可回復三次」:錯,應由法院定之、以回復一次為限。 「所有離婚均須登記才生效」「離婚登記與否無關效力」:均錯。兩願離婚須登記;調解、和解離婚成立即生效;裁判離婚判決確定即生效。 「婚約可強制履行」「訂婚鑽戒價值高或未滿一年才可請求返還」:錯。婚約不得強迫履行;訂婚贈與於婚約解除時即得請求返還。 記憶口訣 結婚「書、二、登」,儀式公證都不算;血親「直全、旁六」;姻親「直全、旁五異輩」,離了也不准;無效從頭不算,撤銷向後切斷;善意信賴離婚登記,後婚有效前婚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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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6 依現行民法規定,下列關於結婚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A)代理結婚者,結婚為得撤銷 (B)經法院公證結婚者,結婚即為有效(C...
  2. 37 下列何種婚姻關係得撤銷? (A)結婚之證人並未親見親聞雙方當事人有結婚之真意 (B)婚姻之一方當事人年僅 15 歲...
  3. 39 關於結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 2 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B)...
  4. 4 甲女被乙男脅迫而結婚,其婚姻效力如何? (A)有效 (B)無效 (C)得撤銷 (D)效力未定
  5. 17 甲乙為夫妻,民國 99 年 9 月 9 日因個性不合而協議離婚,並為離婚之登記。甲離婚後,與丙結婚並為結婚之登記。不料,3 年後...
  6. 9 一人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結婚之效力為何? (A)有效 (B)無效 (C)效力未定 (D)得撤銷
  7. 37 關於婚姻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當事人須有意思能力 (B)當事人須有代理能力 (C)當事人...
  8. 32 依民法規定,有關結婚之形式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以書面為之 (B)應舉行公開儀式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