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憲法第22條的功能:基本權利不以憲法明文列舉者為限。未列舉的自由與權利,只要不妨害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也可能受憲法保障。 區分保障依據:婚姻自由、收養子女之自由、一般行動自由及契約自由,屬於大法官依第22條肯認的權利。居住自由、言論自由、集會自由則是憲法明文列舉的權利。 認識人格與身分自主相關的非明文權利:人格權、姓名權、資訊隱私權、子女知悉血統來源的權利,以及人民平等接近使用傳播媒體的權利。 辨認易混淆選項:營業自由屬於工作權及財產權的保障內容,不屬於第22條。僑居國外國民之政治參與權利與環境權,都不是大法官已承認的非明文權利。 核心觀念 一、憲法第22條:未列舉權利的概括保障 憲法第22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其功能在於補充憲法列舉基本權利的不足。對人格發展與個人自主具有重要意義的權利,不會因為憲法沒有寫出名稱就失去保障。 「非明文權利」是指憲法沒有明文列舉其具體名稱,不是指沒有憲法依據。作答時,應先看該權利是否已有特定條文保障,再判斷是否屬於大法官透過第22條承認的權利。第22條也不代表任何個人期待都會自動成為基本權利,仍須辨認實務已承認的內容與範圍。 此外,第22條所保障的自由並非絕對不得限制。國家限制這些權利,仍須符合憲法第23條的要求,不能只以「涉及公共利益」為由,任意剝奪人民的自主決定。 二、婚姻與收養:身分關係的自主形成 婚姻自由受憲法第22條保障,與人格自由發展及人性尊嚴密切相關。其保障範圍包括是否結婚、與何人結婚等自主決定。婚姻自由的重點在於個人得自主形成重要的身分關係,不能因為婚後涉及共同居住,就把它歸入第10條居住自由。 收養子女之自由,同樣屬於憲法第22條保障的自由。司法院釋字第712號解釋指出,收養是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建立身分關係、形成家庭生活的重要方式,與雙方的人格自由發展有關。 收養雖然需要雙方意思合致並經法定程序,但其憲法保障依據不是第14條結社自由。家庭身分關係與一般團體的組織及參與不同。收養子女也不屬於第10條居住自由,更不是單純的第7條平等權問題。收養仍可受限制:法律得為保護被收養人,尤其是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設置適當的條件與審查程序。 三、人格權、姓名權、資訊隱私與血統知悉 人格權著重個人作為自主主體的尊嚴與發展。姓名權、隱私權等,則是人格利益在不同生活領域的具體展現。這些權利不能因為憲法沒有逐一列名,就被排除在基本權利之外。 權利保障內容與辨識關鍵 姓名權姓名具有識別個人及表現人格的意義,屬人格權的一部分,受憲法第22條保障,不能只當作戶籍登記的行政事項。 資訊隱私權保障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包括決定是否揭露,以及在何種範圍、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也涉及知悉與控制資料的使用、更正錯誤資料等利益(釋字第603號)。 血統知悉權子女獲知其血統來源、確定真實父子(女)身分關係,攸關子女的人格權,受憲法保障(釋字第587號)。 血統知悉權的主體是子女本身。確認親子身分不能完全交由父母任意決定,子女自己就有知悉血統來源、確定真實身分關係的人格利益。 四、接近使用傳播媒體權:注意平等與法律形成 司法院釋字第364號解釋肯認,人民有平等「接近使用傳播媒體」的權利,屬於大法官承認的非明文憲法權利。該解釋是在言論自由的脈絡下提出,目的在使人民有表達意見的機會,避免表意機會完全被媒體掌握者支配。 此項權利不等於任何人都能隨時要求任何媒體提供版面或播出時間。其實現方式應兼顧傳播媒體的編輯自由,並以法律定之。 五、一般行動自由、契約自由與營業自由 權利主要保障依據作答關鍵 一般行動自由憲法第22條指依自己意願作為或不作為的自由,例如前往或停留於某處。不能因涉及身體移動,就認為只受第8條或第10條保障。 契約自由憲法第22條包括是否締約、與何人締約及決定契約內容等自主。具體契約內容也可能同時涉及財產權等其他基本權利。 營業自由憲法第15條(工作權及財產權)是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保障的內容之一。不能因憲法沒有出現「營業自由」四字,就把它歸入第22條。 這組比較的關鍵在於保障依據不同,而不是有無憲法保障不同。營業自由同樣受憲法保障,只是在題目問「何者並非第22條所保障」時,它就是應選出的答案。 六、明文權利與尚未承認的權利類型 類型例子 憲法明文列舉平等權(第7條)、居住及遷徙自由(第10條)、言論講學著作出版自由(第11條)、集會及結社自由(第14條)、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第15條) 大法官承認的非明文權利人格權、婚姻自由、收養子女之自由、姓名權、資訊隱私權、血統知悉權、接近使用傳播媒體權、一般行動自由、契約自由 尚未承認為非明文權利僑居國外國民之政治參與權利、環境權 大法官並未將僑居國外國民之政治參與權利承認為非明文憲法權利。但這不表示僑居國外國民一概沒有政治參與權,其參與仍須依具體的憲法與法律規範判斷。 環境權同樣不能列為大法官已承認的獨立基本權利。憲法有環境保護的相關要求,但這和人民是否擁有可主張的獨立環境基本權,是不同層次的問題。 常考陷阱 「憲法沒有直接寫出名稱,所以不受保障」:錯誤。第22條就是未列舉自由與權利的概括保障條款。 「居住、言論、集會自由是第22條的非明文權利」:錯誤。三者分別已有第10條、第11條及第14條明文保障。遇到「何者為第22條保障」的題目,應先排除明文權利。 「收養是加入家庭,因此屬結社自由」或「收養屬居住自由、平等權」:錯誤。收養涉及人格發展與家庭身分關係的形成,受第22條「其他自由及權利」保障。 「營業自由也是第22條的權利」:錯誤。營業自由屬第15條工作權及財產權的內容。行動自由、契約自由、收養子女之自由才是第22條保障的權利。 「營業自由不屬第22條,所以不是基本權利」:也是錯誤。應區分保障依據與保障有無。 「個資只有秘密資料才受保障」:錯誤。資訊隱私權的重點在個人對資料的自主控制,不能只看資料是否秘密。 「子女血統來源由父母決定是否告知即可」:錯誤。子女本身具有知悉血統來源、確定真實親子身分關係的人格利益。 「接近使用媒體權就是可以要求媒體刊播任何內容」:錯誤。應注意平等接近的保障、媒體的編輯自由,以及由法律規範實現方式。 「僑居國外國民之政治參與權利、環境權都已被承認為非明文權利」:錯誤。在「何者並非大法官承認之非明文權利」的題型中,它們是典型的正確選項。不能把值得保護的利益,直接等同於實務已承認的基本權利。 記憶口訣 「婚收行契二十二,營業工財十五記。」婚姻、收養、一般行動與契約自由,屬於第22條;營業自由則屬第15條的工作權及財產權。 「人姓隱血媒,非明文五寶;僑政環境權,尚未被承認。」人格權、姓名權、資訊隱私權、血統知悉權、接近使用傳播媒體權,都是大法官承認的非明文權利;海外國民政治參與與環境權則不是。 「住遷十、言論十一、集結十四。」先排除憲法已明文列舉的權利,再辨認非明文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