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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子女保護與會面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36
家暴子女保護與會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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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親權是父母保護、教養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以子女最佳利益為首要原則,不得拋棄。 父母離婚後,親權可協議單獨或共同行使;協議不成由法院酌定;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 掌握子女姓氏變更事由、特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以及停止親權的請求權人。 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保護令屬民事保護令,由法院核發,分為通常、暫時、緊急三種;注意聲請權人、聲請方式、審理程序與有效期間。 家暴案件以子女及被害人安全為優先:會面交往得限制或禁止;區別保護令裁定的抗告與執行的聲明異議,以及外國保護令的承認。 核心觀念 一、親權的性質與內容 民法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的權利義務。親權兼具權利與義務性質,不得拋棄,不論是任意拋棄、與子女協議拋棄或與親屬會議協議部分拋棄,均不允許。親子法的首要立法原則是未成年子女利益原則,立法趨勢則是加強對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保護,而非以父母利益為中心。 類型主要內容 身分上的權利義務保護、教養、住居所指定權、懲戒等;住居所指定不屬於財產上的權利義務。 財產上的權利義務財產上的法定代理權、一般財產上法律行為的同意權、子女特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為其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父母對之有使用、收益權,但非為子女利益,不得處分。處分並不以法院許可為生效要件。 例如祖父將房屋贈與並移轉登記給未成年孫子,房屋即屬孫子的特有財產:祖父不因曾為贈與人而享有使用權;父親代理孫子將房屋出租,對租金有收益權。孫子若死亡,依法定繼承順序決定繼承人,父母的順序先於祖父母,不會由祖父與父親共同繼承。 二、離婚後的親權、監護與扶養 父母離婚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可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由法院酌定。不是原則上由父或母行使,也不是由子女自行選擇、親屬會議決定或到戶政事務所抽籤。協議不利於子女時,法院亦得為子女利益改定。 法院酌定或改定的判斷標準是子女最佳利益,綜合審酌子女年齡、性別、健康、意願、人格發展需要,父母的年齡、健康、經濟能力、保護教養意願與態度,以及親子感情等。社福機關的訪視意見、當事人經濟狀況都只是參考資料,不是判斷標準本身,也不是法院自由裁量。 父母均不適合行使親權時,法院應依子女最佳利益選定適當之人為監護人,不以與子女同居的祖父母為限。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未任親權的一方仍應依其經濟能力負擔扶養費;與其是否再婚、有無其他扶養對象、離婚時有無約定扶養費、離婚已經過幾年都無關。 三、子女姓氏變更 子女出生登記後、未成年前,父母得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以一次為限)。因此父母離婚後,可約定將子女姓氏變更為任親權一方的姓氏。 有下列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的請求,為子女利益宣告變更子女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父母離婚。 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 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 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的情事。 父母分居、喪失工作能力都不是法定事由;生死不明的期間是三年,不是二年。 四、停止親權 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子女的權利時,法院得依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利益宣告停止其權利的全部或一部。戶政機關不在請求權人之列。 五、保護令的性質、種類與聲請 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保護令是民事保護令,由法院核發;警察局、社會局、學校都不能核發。種類只有通常、暫時、緊急三種,沒有「特別保護令」。 種類重點 通常保護令經審理程序後核發;有效期間二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失效前得聲請延長,每次延長期間亦為二年以下。 暫時保護令法院為保護被害人,得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得不經審理程序。 緊急保護令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的急迫危險時,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聲請;得不經審理程序,法院應於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 聲請權人:被害人得聲請通常、暫時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得代為聲請。檢察官、警察機關、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亦得聲請。醫療機構無聲請權。 聲請方式:原則以書面(書狀)聲請;被害人有急迫危險時,檢察官、警察機關或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聲請緊急保護令,且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聲請狀得不記載聲請人或被害人的住居所,僅記載送達處所。 審理程序: 聲請的程式或要件有欠缺者,法院應裁定駁回;但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不補正始駁回。 保護令事件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 被害人得於審理時,聲請其親屬或個案輔導的社工人員、心理師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保護令的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徵裁判費。 法院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住居所的保護令,不因被害人同意相對人不遷出而失其效力。 六、家暴事件中的子女保護與會面交往 法院於保護令中,得暫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也得定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的時間、地點及方式,必要時禁止會面交往。保護令並得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的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等資訊。 家暴事件涉及親權酌定或改定時,仍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判斷標準;對已發生家庭暴力者,法律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於該子女。 法院准許加害人會面交往時,應審酌子女及被害人的安全,得為下列一款或數款命令: 於特定安全場所交付子女。 指定第三人或機關、團體監督會面交往,並定應遵守事項。 以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或其他特定輔導為會面交往條件。 由加害人負擔監督會面交往費用。 禁止過夜會面交往。 準時、安全交還子女,並繳納保證金。 其他保護子女、被害人或其他家庭成員安全的條件。 違反上述命令或會面交往無法確保安全時,法院得禁止會面交往。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有關機關或人員保密被害人或子女的住居所,而不是為了保障父母親權而命公開。「會面時戴上手銬」不屬於法定的會面交往限制方式。 七、救濟、執行與外國保護令 不服保護令裁定:以抗告救濟,不是上訴、再議或訴願;抗告中不停止執行。 對執行有爭議: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保護令的方法、應遵行的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情事,得以聲明異議救濟,不能拒不履行,也不是向檢察官聲請再議或向相對人聲明異議。程序如下: 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執行機關認為有理由: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的執行行為。 認為無理由: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原核發保護令的法院裁定。 對該法院裁定不得抗告。 由於聲明異議最終由法院裁定,選擇題若選項為「向法院聲明異議」,即為正確的救濟方式。 外國保護令:外國法院關於家庭暴力的保護令,須經聲請我國法院裁定承認後,始得執行;不是當然與我國保護令同效力而直接執行,也不是由外交部承認,更非在我國完全不生效力。 常考陷阱 「親權得協議拋棄」:親權不得以任何方式拋棄。 「離婚後親權原則由父(或母)行使、由子女選擇、親屬會議或抽籤決定」:協議不成一律由法院酌定。 「以經濟狀況、社福意見或法院自由裁量為判斷標準」:標準是子女最佳利益,其他只是考量因素。 「父母均不適任時,只能由同居祖父母擔任監護人」:法院選定適當之人,不以此為限。 「非親權人不負扶養義務」「離婚時未約定扶養費或已過多年就不必給付」: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 「住居所指定權屬財產上權利」:屬身分上權利。 「處分子女特有財產須經法院許可」:限制是非為子女利益不得處分;父母對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權。 「生死不明滿二年」「父母分居」「喪失工作能力」可請求變更姓氏:正確是生死不明滿三年、離婚、死亡、未盡保護教養義務。 「戶政機關可請求停止親權」:戶政機關不在請求權人之列。 「刑事、行政或福利保護令」「特別保護令」「警察局核發」:保護令是民事保護令、分三種、由法院核發。 「醫療機構可聲請保護令」:可聲請的機關只有檢察官、警察機關、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保護令原則言詞聲請」「向檢察官聲請」「應記載住居所」:原則書面向法院聲請,急迫時緊急保護令可言詞;住居所得不記載。 「暫時保護令就是緊急保護令」「是通常保護令失效後的補救」「有效期間較短的都叫暫時保護令」:暫時保護令是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核發。 「暫時保護令必須經審理」:暫時與緊急保護令均得不經審理程序。 「保護令可調解和解」「須徵裁判費」「社工不得在場陳述意見」:三者皆錯;另注意緊急保護令應以書面核發。 「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一年以下」:是二年以下。 「要件欠缺一律直接駁回」:可補正者應先命補正。 「被害人同意相對人不遷出,遷出令即失效」:不因此失效。 「為保障親權命機關公開子女住居所」「要求會面時戴手銬」:法定措施是保密住居所;手銬不是法定限制方式。 「對執行異議的法院裁定得抗告」:不得抗告;但對保護令本身的裁定得抗告。 「外國保護令可直接執行或經外交部承認」:須經我國法院裁定承認後始得執行。 記憶口訣 親權:「親權不拋、協議不成法院定、扶養不因離婚免、子女最佳最優先。」 改姓事由:「離婚、死亡、失蹤三年、未盡責。」 保護令:「民事三令(通常、暫時、緊急),法院核發;檢警主管可聲請,醫院沒份;不調不和免裁判費。」 期間與執行:「通常兩年內,緊急四小時;異議十日送法院,異議裁定不抗告。」 外國令:「外國保護令,法院承認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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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在家庭暴力事件中對於未成年子女的保護和處置是很重要的一環。家庭暴力事件中,對於未成年子女的處置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3. 50.A 喝醉後時常暴力毆打其妻 B 及其子 C,B 遂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法院審酌子女及被害人的安全得對 A 之會面交往權利限制,以下...
  4. 50 在家暴事件中,如涉及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改定,法院應依下列何者作為改定之判斷標準?(A)被害人與家暴行為人之經濟狀況(B)...
  5. 複選題下列對家庭暴力防治法有關保護令的敘述,何者正確? (A)保護令事件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 (B)被害人於審理時,不得請社會工作...
  6. 49 下列有關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令的敘述,何者錯誤? (A)保護令之核發屬民事事件 (B)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
  7. 29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7 條關於保護令的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
  8. 50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多久以下? (A) 3 個月 (B) 半年 (C) 1 年 (D) 2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