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比較租賃、使用借貸、消費借貸與寄託四種契約:諾成或要物、有償或無償、是否移轉所有權、返還原物或同種類物。 區分銀行交易的契約類型:金錢存款推定為消費寄託,保管箱則屬租賃。 熟記租賃的書面要求、二十年上限、默示更新、轉租、租金增減及欠租終止規定。 理解一般寄託的報酬、注意義務、使用限制與返還時點。 掌握旅店、飲食店、浴堂等場所主人的通常事變責任,以及法定免責事由。 核心觀念 一、四種契約的基本比較 諾成契約只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就成立;要物契約除了合意,還須交付標的物才成立。不要式是指不必採書面等特定形式。「要不要交付」和「要不要書面」是兩個不同的問題,不要混為一談。 契約成立方式有償與否所有權與返還 租賃諾成必為有償、雙務不移轉所有權,返還原物 使用借貸要物必為無償不移轉所有權,返還原物 消費借貸要物(有法定例外)可有償(約定利息)也可無償移轉所有權,返還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一般寄託要物可有償也可無償不移轉所有權,以保管為目的,返還原物 消費寄託要物依約定移轉所有權,返還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使用借貸與消費借貸的共同點是都是要物契約。兩者的差別在於:使用借貸必為無償,借用人不取得所有權,須返還原物;消費借貸可以約定利息,所有權移轉給借用人,借用人返還同種類、品質、數量之物即可。消費借貸另有一項例外:一方原本已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的給付義務,雙方約定以該義務作為消費借貸的標的,也會成立消費借貸。基礎比較題仍以「兩種借貸均為要物契約」為正確敘述。 以汽車為例:租車屬於租賃,是債權契約,原則上不要式,也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免費借車屬於使用借貸。 二、一般寄託 寄託是指一方將物交付他方,他方允為保管的契約,因此必為要物契約,不是諾成契約。寄託不以有償為必要:除非契約另有約定,或依情形不受報酬就不會保管,否則受寄人不得請求報酬。 注意義務:無償受寄人應盡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的注意;受有報酬者,應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使用限制:受寄人未經寄託人同意,不得自己使用寄託物,也不得讓第三人使用。 寄託人請求返還:不論有無約定期限,寄託人都可以隨時請求返還。 受寄人主動返還:未定期限者,可以隨時返還;定有期限者,除非有不得已的事由,不得在期限屆滿前返還。 三、銀行存款與保管箱 寄託物是金錢時,法律推定為消費寄託。所以把錢存入銀行(包括定期存款),推定雙方成立消費寄託契約。銀行取得金錢的所有權,日後返還同額金錢即可,不必返還原來那幾張鈔票。這種情形不是消費借貸,也不是混藏寄託(混藏寄託是指多人的同種類物混合保管)。 銀行保管箱的核心在於銀行提供箱體空間給客戶使用,物品由客戶自行放入,銀行不負責清點保管。因此將護照、珠寶放入保管箱,屬於租賃契約,不是寄託,也不是消費寄託。 四、租賃的成立、占有與期間 租賃是一方提供物給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的契約,屬於諾成、雙務、有償契約。雙方意思一致就成立,不必等承租人取得占有。不存在無償的租賃,無償使用就是使用借貸。出租人也不必是所有權人,例如轉租人也可以出租。 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是直接占有人,出租人是間接占有人。租賃物的所有權不會移轉給承租人。 書面:不動產租賃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未以字據訂立,視為不定期限租賃。契約不會因此無效,期限也不會縮短為一年。 期間上限:租賃期限不得逾二十年,超過的部分縮短為二十年,當事人可以更新。但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不受此限。 默示更新:租期屆滿後,承租人仍繼續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就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五、轉租、租金增減與欠租 承租人原則上須經出租人承諾才能轉租。但租賃物為房屋時,除非雙方有反對的約定,承租人得將房屋的一部分轉租他人。違反轉租規定時,出租人得終止契約,而不是解除契約。 租賃物為不動產時,若價值升降,雙方當事人都可以聲請法院增減租金:出租人可以請求增加,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但定有期限的租賃不適用這項規定。 承租人遲付租金時,出租人須先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逾期仍不支付,出租人才能終止契約。房屋租賃還要求遲付的租金總額達二個月的租額。所以遲付一個月租金,出租人不能立即終止租約。 六、使用借貸的期滿返還與條件判斷 借用期限屆滿後,借用人負有契約上的返還義務。借用人此時已無占有權源,貸與人若是所有權人,也可以主張無權占有,請求返還;借用人繼續使用所得的利益,可以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不過,借用人原本是合法取得占有,事後拒不返還不屬於竊取行為。刑法的竊佔罪以他人的不動產為對象,汽車是動產,所以不能說借車不還是竊佔。 條件的判斷:停止條件是條件成就時契約才發生效力;解除條件是條件成就時契約失去效力。屋主免費提供房屋給失業者居住,契約一開始就是使用借貸,而且已經生效。約定一年內沒找到工作就不得再住,這個條件成就後,免費使用的關係就消滅,所以「一年內未找到工作」是使用借貸的解除條件。「一年內找到工作」的效果是產生支付租金的義務,不是讓任何契約失效,所以不是解除條件;使用借貸一開始就已生效,所以它也不是使用借貸的停止條件。 七、場所主人的通常事變責任 旅店或其他供客人住宿的場所主人,對客人所攜帶物品的毀損、喪失應負責任(民法第606條)。飲食店、浴堂及其他相類場所的主人,對客人所攜帶的通常物品負同樣的責任(民法第607條)。 這種責任稱為通常事變責任,比一般過失責任更重。場所主人即使沒有過失,對一般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害仍須負責。但損害若是下列原因造成的,場所主人不負責任: 不可抗力。 物品本身的性質。 客人自己,或客人的伴侶、隨從、來賓的故意或過失。 責任類型內容 過失責任有過失才負責 通常事變責任無過失仍須負責,但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可免責 不可抗力責任連天災等不可抗力也要負責(場所主人不負此責任) 常考陷阱 「寄託必為有償」「寄託為諾成契約」:都錯。寄託是要物契約,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 受寄人的返還權利:「寄託人不論有無期限都可隨時請求返還」「未定期限時受寄人可隨時返還」都是正確敘述。容易出錯的是定有期限的情形:受寄人非有不得已事由,不能提前返還。 存款推定為消費借貸、混藏寄託:都錯。金錢寄託推定為消費寄託。 保管箱是寄託:錯。保管箱是銀行提供空間給客戶使用,屬於租賃。 「使用借貸是諾成、有償」「使用借貸要返還同種類物」:都錯。使用借貸是要物、無償契約,須返還原物。返還同種類、品質、數量之物的是消費借貸。 「兩種借貸都無償、都返還原物」「使用借貸要移轉所有權」:都錯。兩種借貸的共同點只有「都是要物契約」。 「租賃是要物契約」「租約須交屋才成立」「租約可以無償」「出租人須是所有權人」:都錯。 「出租人是直接占有人」:錯。出租人是間接占有人,承租人才是直接占有人。 「口頭約定兩年租期,契約無效」「期限縮短為一年」:都錯。正確效果是視為不定期限租賃。 「租約不得逾二十年」:正確。「租期屆滿後承租人繼續使用,視為不定期限繼續租賃」也是正確敘述(完整要件還包括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 「違法轉租,出租人得解除契約」:錯,應該是終止。「房屋除有反對約定外,承租人得將一部分轉租他人」是正確敘述。 「出租人不得請求法院增加租金」:錯。出租人和承租人都可以聲請增減租金。 「遲付一個月租金,出租人可立即終止」:錯。出租人須先催告,房屋租賃欠租還須達二個月的租額。 「汽車租賃是物權契約」「汽車租賃須登記才生效」:都錯。汽車租賃是債權契約、不要式契約。 「借車不還是竊占行為」:錯。無權占有、不當得利、依契約請求返還都是正確敘述。 「旅店負過失責任」「旅店負不可抗力責任」:都錯。旅店負的是事變責任。 記憶口訣 租賃合意付租金;借用交物免費用,原物還;消借交物移所有,同類還;寄託交物重保管。 存錢是消費寄託,租箱是租賃。 寄託人隨時取,受寄人看期限。 逾年無據不定期,最長二十年;房屋一部可轉租,違法轉租要終止。 旅店飲食浴堂主,事變要賠;天災、物性、客人自己過失,不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