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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程序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55
小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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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掌握金額門檻:小額原則10萬元以下,合意小額上限50萬元;簡易原則50萬元以下;起訴前強制調解,財產權爭議原則50萬元以下;財產權事件上訴第三審,上訴利益須逾150萬元。 程序不能只看金額,還要看請求內容(是否請求金錢、代替物、有價證券)、是否屬於簡易特列事件,以及有無合法合意。 分清審級性質:通常、簡易第二審為事實審兼法律審;小額第二審及所有第三審均為法律審。 熟記上訴期間20日、第三審律師強制代理與理由書期限,以及小額程序的證據調查、上訴與不得再上訴的限制。 辨別給付、確認、形成之訴,以及支付命令、假扣押、再審、第三人撤銷之訴、合意停止訴訟等基本觀念。 核心觀念 一、小額、簡易與通常程序如何選擇 程序主要適用範圍判斷重點 小額請求給付金錢、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金額或價額10萬元以下不是所有10萬元以下的財產權訴訟都當然適用;請求返還特定物等不屬小額 簡易財產權訴訟金額或價額50萬元以下,及法律特列事件符合小額規定者,優先適用小額;特列事件不受50萬元限制 通常未適用其他特別程序的民事事件例如價額200萬元的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原則適用通常程序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前述給付請求在50萬元以下,當事人得合意適用小額程序,並須以文書證之;超過50萬元(例如60萬元)不能合意適用小額。 當事人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例如把15萬元的請求拆成6萬元與9萬元分別起訴;但已向法院陳明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者,不在此限。 簡易程序的法定特列事件(不問金額)常考者包括: 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爭執。 僱用人與受僱人間因僱傭契約涉訟,其僱傭期間在1年以下者。 旅客與旅館主人、飲食店主人或運送人間,因食宿、運送費或寄存行李、財物涉訟。 因請求保護占有涉訟、因定不動產界線或設置界標涉訟。 本於票據、本於合會有所請求。 因請求利息、紅利、租金、退職金或其他定期給付涉訟。 因動產租賃或使用借貸關係所生爭執。 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且不限車損,包含人身傷害賠償。 因此,200萬元票款、會款或道路交通事故賠償,仍適用簡易程序;房東請求店面租金,也屬簡易程序。單純本於所有權請求返還無權占有物,與「請求保護占有」不同,並非簡易特列事件,仍須依價額判斷。旅遊團費退款餘額20萬元,超過小額10萬元,但在50萬元以下,適用簡易程序。請求薪資60萬元,已超過合意小額的50萬元上限,不可能適用小額程序。 二、小額程序如何審理 依小額程序起訴,得使用表格化訴狀,其格式由司法院定之。起訴亦得以言詞為之,由法院書記官製作筆錄,不能自行以視訊影片取代筆錄。小額程序得於夜間或休息日進行,但當事人提出異議者不在此限;這是指法院開庭的便利,不是指當事人得於假日以傳真、電子郵件遞狀並以回條為憑。 小額程序仍以調查證據為原則。有下列情形之一,法院得不調查證據,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公平之裁判: 經兩造同意者。 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當事人之請求顯不相當者。 不能解讀成「小額一律不用調查證據」或「法院直接依既有資料裁判」。 第一審的訴之變更、追加或反訴並非完全禁止,在合意小額的範圍內仍得為之;只有因此致不屬小額程序範圍者,才不得為之。法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簡易、小額與通常程序的上訴比較 程序第二審第三審 通常原則由高等法院審理,為事實審兼法律審最高法院,法律審;財產權事件上訴利益須逾150萬元 簡易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以合議行之,為事實審兼法律審上訴利益逾150萬元,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上訴,並須經原裁判法院許可;第三審為法律審 小額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以合議行之;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屬法律審對第二審裁判不得再上訴或抗告 簡易事件第三審的許可,限於訴訟事件所涉及的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且由原裁判法院許可,不是審判長個人許可,也不能以當事人書面合意取代。 通常程序第二審:原則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法定例外,例如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事實發生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不許提出顯失公平等。訴之變更或追加,原則須經他造同意,但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等法定情形,不在此限;提起反訴亦有條件允許。附帶上訴須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但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後,不得為之。 簡易程序第二審:不得藉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使案件變成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簡易程序言詞辯論筆錄依法得經法院許可省略部分記載,但不能說「當事人合意,法院就應省略」;一造不到場時法院「得」依職權為一造辯論判決,且是指言詞辯論期日,不能說成準備程序期日「應」為一造辯論判決。 小額程序第二審: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原則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只有因原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始有例外。法院也不會依職權命當事人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 四、上訴期間與第三審的重要限制 判決上訴期間為判決送達後20日的不變期間,上訴狀應向原判決法院提出,第三審上訴亦同,不是直接向第三審法院提出。 財產權事件上訴第三審,看「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是否逾150萬元(法律原定100萬元,經司法院命令提高),不是只看最初起訴金額;利益恰為150萬元或只有40萬元,均不得上訴。離婚等非財產權事件沒有此金額門檻,可以上訴第三審。 第三審上訴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不能以事實認定有誤上訴。第三審應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原則不自行調查事實證據;第二審言詞辯論筆錄記載的當事人陳述事實,第三審法院得斟酌之。若以「當然違背法令」以外的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須經第三審法院許可,且限於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以當然違背法令事由上訴則不須許可。 第三審採律師強制代理: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法律沒有「執業10年」或「碩士學位」等要求。強制代理是對上訴人而言,被上訴人可自己撰寫書狀。上訴人未委任時,法院應先命補正,並非當然由律師公會推派代表代理。第三審律師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 第三審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逾期未提出,毋庸命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第二審上訴則不同: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審判長得定期間命其提出,逾期未提出可能受不利益,但不會因未表明理由而被裁定駁回。 第三審上訴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第三審判決原則應經言詞辯論,但法院認為不必要時不在此限;認上訴有理由時,原則廢棄發回或發交,但有法定情形亦得自為判決。 另有飛躍上訴:當事人對第一審法院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終局判決,就其確定之事實認為無誤者,得合意逕向第三審法院上訴。因此不能說能上訴第三審的事件「必定」經過第二審判決。侵權行為地管轄屬特別審判籍,並非專屬管轄。 判斷「哪類案件最可能/最不可能上訴到最高法院」:一般車禍車損、機車輕微擦撞、租車損害等多屬簡易或小額事件,上第三審限制嚴格甚至不能;離婚等非財產權事件、高額工程款、高額股票返還、火車事故致死的高額賠償等通常程序事件,則可能上訴最高法院。 五、起訴前強制調解 依第403條,下列事件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不動產所有人或地上權人等相互間因相鄰關係發生爭執。 因增加或減免不動產租金或地租發生爭執。 因道路交通事故或醫療糾紛發生爭執。 其他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50萬元以下者。 上列特定類型不受金額限制;但100萬元的承攬契約爭議,不屬法定類型又超過50萬元,起訴前不須經調解。應先調解卻逕行起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不是直接以裁定駁回。調解是由法院促成雙方合意,與仲裁、公證、保全不同。 六、其他程序觀念 訴之類型內容例子 給付之訴請求法院命被告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給付貨款、拆屋還地、判命不得排放污水 確認之訴請求確認法律關係或事實是否存在確認債權不存在、確認所有權存在 形成之訴以判決直接變動法律關係裁判離婚 督促程序(支付命令)限於請求給付金錢、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返還特定的借用插秧機屬特定物返還,不能聲請支付命令。債務人得於收受支付命令後20日內提出異議。假扣押是為保全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的強制執行。 再審是針對確定終局判決的法定重大瑕疵所設的救濟;第三人撤銷之訴則是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第三人,非因可歸責於己的事由未參加訴訟,對不利於己的確定終局判決請求撤銷。兩者都不是一般當事人首次請求退款或給付的程序。 訴訟繫屬中,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件更行起訴(禁止重複起訴)。法院認為無管轄權時,應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而非駁回。 合意停止訴訟:須由兩造向受訴法院或受命法官陳明,一造陳明無效;不變期間之進行不受影響。自陳明合意停止時起4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不是裁定駁回);續行訴訟後再以合意停止,以1次為限。 常考陷阱 「小額20萬元、簡易60萬元」:均錯。法定原則門檻分別為10萬元、50萬元;合意小額上限為50萬元,60萬元不能合意。 「為求迅速,可把一個請求拆成數個10萬元以下請求」:錯。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除非陳明餘額不另起訴。 「小額法院無須調查證據」:錯。須兩造同意或調查成本與請求顯不相當,法院才「得」不調查。 「小額只能一審」「小額第二審是事實審」「小額第二審可上最高法院」:均錯。可上訴地方法院合議庭,但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屬法律審,且第二審裁判不得再上訴或抗告。 「小額第二審可在10萬元內變更、追加或反訴」:錯。小額第二審一律不得變更、追加或反訴。 「簡易第二審由高等法院審理」「以獨任行之」「為法律審」:均錯。由地方法院合議審理,為事實審兼法律審。 「簡易第三審免許可」「由審判長許可」「合意即可免許可」「無利益額限制」:均錯。須上訴利益逾150萬元,並經原裁判法院許可。 「通常第二審為法律審」「第二審原則可提新攻擊防禦方法」:錯。通常第二審為事實審,原則禁止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 「上訴期間10日、15日、30日」:錯。一律為判決送達後20日。 「第三審上訴門檻100萬元、200萬元」:錯。須逾150萬元。 「第三審是事實審兼法律審」「第三審自行調查事實證據」:錯。第三審為法律審,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基礎;但也不能說第三審「於任何情形均不得自為判決」。 「第三審上訴狀提出於第三審法院」:錯。應向原判決法院提出。 「律師酬金不屬訴訟費用」「被上訴人也必須委任律師」:均錯。 「離婚事件不得上訴第三審」:錯。非財產權事件沒有上訴利益門檻。 「車禍金額高就必用通常程序」:錯。道路交通事故是簡易特列事件,人身傷害亦同。 「房屋租金應適用通常程序」:錯。租金屬定期給付,且建築物定期租賃爭執亦屬簡易特列事件。 「未經調解逕行起訴,法院裁定駁回」:錯。視為調解之聲請。 「合意停止使不變期間停止」「4個月不續行裁定駁回」「一造陳明即可」:均錯。 「離婚之訴屬給付之訴」:錯。裁判離婚是形成之訴。 記憶口訣 「小十合五十,簡調皆五十;三審逾百五,上訴二十日。」 「簡小二審地院合議;小額二審只論法、到此為止;簡易三審要原院許可。」 「三審理由二十日,不交不補直接駁;合停四月視撤回,再停只能有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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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7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小額程序之敘述,何者正確? (A)關於請求給付金錢,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60 萬元者,當事人得合意適用...
  2. 28下列關於民事小額訴訟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 (A)限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 (B)限於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
  3. 30 關於小額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依小額程序起訴者,得不使用書狀,而用言詞為之,以視訊影片代替筆錄 (B)即便於民事訴...
  4. 27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小額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 (A)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
  5. 33 關於財產權之民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者,應適用何種訴訟程序? (A)家事訴訟程序 (B)通常訴訟程序...
  6. 27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小額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 (A)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
  7. 27 關於小額事件之第二審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
  8. 28 關於民事訴訟法第二審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通常訴訟事件第二審上訴為法律審 (B)依照現行民事訴訟法之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