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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權利義務與重要自治事項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11
居民權利義務與重要自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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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熟記《地方制度法》第28條四類「應以自治條例規定」的事項:議決事項、居民權利義務、組織事項、其他重要事項。 辨認關鍵主體:議決或認定均須由地方立法機關為之,不能換成地方行政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 區分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自律規則的訂定機關與適用事項。 掌握第27條自治規則的訂定依據與法定名稱。 分清地方立法機關與地方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的程序:前者報請「核定」,後者經議會同意後報請「備查」。 核心觀念 一、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的基本區別 地方自治團體就自治事項,可以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為自治條例;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為自治規則。兩者不能任意互換:法律要求以自治條例規定的事項,不能只用自治規則處理。 自治條例應冠以地方自治團體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 依第27條,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得就其自治事項,依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自治條例的授權,訂定自治規則。自治規則得使用的名稱有: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名稱叫「辦法」或「準則」,不代表一定是中央法規,仍須看訂定機關與依據。 二、第28條:四類事項應以自治條例規定 類型法定內容作答關鍵 議決事項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依據是「法律或自治條例」,主體是「地方立法機關」。選項只寫「法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仍屬正確。 居民權利義務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創設」也包括在內,不只限制或剝奪。 組織事項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者。自治團體本身與所營事業機構均包括在內,可拆開出題。 其他重要事項其他重要事項,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者。須由地方立法機關議決,不是行政機關或中央機關認定。 題目常保留大部分法條文字,只替換「法律或自治條例」「地方立法機關」「其他重要事項」等關鍵詞,讀題時應逐字核對。 其中「創設、剝奪或限制居民權利義務」最常單獨考:這類事項應以自治條例定之,不能以自治規則、自律規則或委辦規則取代。 三、其他地方法規的適用範圍 法規類型訂定機關適用事項 自治條例地方立法機關通過,行政機關公布自治事項,特別是第28條所列四類事項。 自治規則地方行政機關自治事項,依法定職權或法律、自治條例授權訂定,例如機關內部管理事項。 委辦規則地方行政機關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依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之授權訂定。 自律規則地方立法機關議會、代表會的內部自律事項。 因此,「地方行政機關辦理上級機關之委辦事項」屬委辦規則範圍,不是第28條應以自治條例規定的事項;「縣議會自律事項」屬自律規則範圍。至於縣政府節約用電、員工自強活動等內部行政管理事務,未涉及居民權利義務或組織,也不必以自治條例定之。判斷重點是規範內容是否落入第28條,而不是事項是否由地方辦理。 四、自治條例不得自訂刑罰 第28條末款是「其他重要事項」,不是「刑事重要事項」。自治條例依法得規定罰鍰或其他種類的行政罰,但犯罪與刑罰須以法律定之,地方立法機關不能以議決方式自行創設刑罰。因此「刑事重要事項,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屬於不得以自治條例規定的事項。 五、組織自治條例: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分清楚 地方立法機關與地方政府的組織,均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各地方再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 組織對象組織自治條例的程序報送機關與性質 直轄市議會議會依準則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縣(市)議會議會依準則擬訂報內政部核定 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會依準則擬訂報縣政府核定 直轄市政府政府依準則擬訂,經直轄市議會同意報行政院備查 縣(市)政府政府依準則擬訂,經縣(市)議會同意報內政部備查 鄉(鎮、市)公所公所依準則擬訂,經代表會同意報縣政府備查 最易混淆處:立法機關的組織自治條例報請「核定」;行政機關的組織自治條例先經議會或代表會同意,再報請「備查」。報送層級則依序為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 常考陷阱 「自治規則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錯,第一款依據是「法律或自治條例」。 「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由地方行政機關議決」:錯,機關換錯,應為地方立法機關。 「經地方行政機關決議應以自治條例定之之重要事項」:錯,末款須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 「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者」:錯,第28條沒有這一款。 「刑事重要事項,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錯,末款是「其他重要事項」,自治條例不得規定刑罰。 「地方行政機關辦理上級機關之委辦事項」「地方自治團體之委辦事項」:不屬第28條,應屬委辦規則範圍。 「創設、剝奪或限制居民權利義務,以自律規則、自治規則或委辦規則定之」:錯,應以自治條例定之。 「只有剝奪、限制才需自治條例」:漏掉「創設」。 「只有自治團體本身的組織需自治條例」:所營事業機構的組織也包括在內。 「縣議會自律事項、縣政府節約用電或員工自強活動應以自治條例定之」:錯,前者屬自律規則,後者屬內部行政事務;只有「創設縣民權利義務」須以自治條例定之。 「地方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報請核定」:錯,應經議會同意後報請備查;報請核定的是議會、代表會的組織自治條例。 記憶口訣 「議、權、組、重」:法律或自治條例要求議決、居民權利義務(創設剝奪限制)、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組織、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的其他重要事項。 「看到行政、中央、刑事、委辦,就不是第28條」:選項把主體換成行政機關或中央機關、把重要事項換成刑事、或寫委辦事項,都是錯誤選項。 「立法組織核定,行政組織同意後備查」:先分清組織對象,再判斷報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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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5 依地方制度法,應以自治條例規定之事項,不包括下列何者? (A)法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 (B)地方行政機關辦...
  2. 5 下列何種事項不得以自治條例規定? (A)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 (B)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
  3. 3 下列何者不是地方自治團體自治條例之規範對象? (A)法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 (B)剝奪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 (...
  4. 6 應以自治條例規定之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事項 (B)自治規則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
  5. 下列地方制度法規定,應以自治條例定之的事項,錯誤的選項為?(A)經地方行政機關決議應以自治條例定之重要事項 (B)關於地方自治團...
  6. 11 有關地方制度法第28條應以自治條例規定事項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由地方行政機關議決者 (B)創設...
  7. 3 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規定應以自治條例訂定之事項,下列何者錯誤? (A)法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 (B)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應...
  8. 16 澎湖縣政府對下列何一事項,應以自治條例定之? (A) 創設縣民權利義務事項 (B) 縣議會自律事項 (C) 縣政府節約用電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