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憲法第15條保障的工作權與財產權。限制就業、入行或執業的措施,判斷為工作權;減損金錢或財產利益的措施,判斷為財產權。 理解釋字第443號解釋的層級化法律保留:依事項重要性及基本權受干預程度,區分憲法保留、絕對法律保留(國會保留)、相對法律保留(一般法律保留),以及不屬法律保留範圍的細節性事項。 分清職業選擇、職業資格、執業方式與營業自由。不要只看「公會」「駕照」「外籍勞工」等字眼就選結社、遷徙或人身自由。 辨認財產權的存續保障與價值保障,並判斷退休金、著作權、罰鍰、徵收補償與災害慰助金的性質。 記住給付行政也有法律保留的適用。執行法律的技術細節與大學自治事項,則不須法律逐項明文規定。 核心觀念 一、法律保留:干預越重大,規範密度越高 法律保留原則是依法行政原則的內涵之一,又稱積極的依法行政原則。它要求行政行為在應有法律依據的領域,必須有法律依據才能作為。此原則是現代法治原則的具體表現,同時涉及行政與立法兩權的權限分配,以及國家與人民關係的規範。但並非行政機關所有行為都須有法律明確授權。 層級化法律保留體系是由釋字第443號解釋理由書所建立,依規範對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的輕重,決定容許合理的規範密度。我國憲法本身並未明文規定層級化法律保留體系,這是大法官解釋所建構的。 層級規範要求典型事項 憲法保留由憲法直接規定,立法機關也不得制定法律加以變更或限制。憲法第8條關於人民身體自由的保障規定。 絕對法律保留(國會保留)須由立法機關以法律親自規定,不得授權以命令規定。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身自由(如刑罰構成要件、管收要件)、請求權的消滅時效。 相對法律保留(一般法律保留)得以法律規定,或由法律具體明確授權的法規命令補充。這是此層級的最低要求。一般自由權利的限制(如財產權、入出境自由、職業資格與工作方式)、行政罰鍰、涉及重大公益的給付行政。 不屬法律保留範圍主管機關得發布命令作必要規範,無須法律具體明確授權。法律保留密度要求最低。執行法律的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 二、人身自由與生命:憲法保留與國會保留 人民身體自由屬於憲法保留事項。憲法第8條已詳細規定的部分,立法機關也不得以法律變更或限制,因此考題常將「限制人身自由之處罰」連結到憲法保留。 憲法未直接規定、但涉及人身自由限制的事項,依釋字第559號解釋,除憲法另有規定外,應以法律定之。至於涉及財產權的事項,則得由法律授權以命令補充。 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應由法律本身規定,不得以法律授權行政命令的方式為之,即使授權明確也不行。不過,這屬於國會保留,不是「必須由憲法明文規範」。 例如,以下事項都應有法律明確規範,不得僅以命令規定: 剝奪生命的刑罰構成要件。 對欠稅義務人予以管收的要件。 警察實施臨檢的要件及程序。 三、消滅時效:國會保留 依大法官解釋意旨,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涉及人民權利的存續,應以法律定之,不得授權以命令規定。在層級化法律保留體系中,消滅時效屬於國會保留。公務人員保險金請求權的消滅時效即為適例。 相對而言,下列事項考題中均被歸類為可由法律授權命令補充的事項: 勞工保險關係所生的權利義務細節。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定居或居留許可事項。 全民健保投保金額分級。 應考資格的限制。 遊藝場業的輔導與管理。 污染環境行為的類型。 工廠排放污水的標準。 集會遊行禁制區。 限制人民攜帶外幣入境的數量。 四、一般權利限制、行政處罰與給付行政 非屬憲法保留的自由權利,必須符合憲法第23條的要件,才能以法律限制: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限制的內容也須符合比例原則。 財產權、入出境自由等的限制,並非僅能以法律為之,得由立法機關以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限制。 罰鍰的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應有法律規定,或由法律授權主管機關以命令補充。補充時,授權法律本身須具體明確。行政機關不得自行依職權創設處罰。 給付行政也有法律保留的適用。政府措施即使未限制人民自由權利,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時,原則上仍應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作為依據。給付行政的規範密度較干預行政寬鬆,兩者並不相同。因此,下列事項可在法律授權範圍內以命令規定: 地震後房屋半倒、全倒救濟金的認定標準。 學產基金助學金的發放條件。 行政機關訂定解釋性行政規則、裁量基準,不須法律明確授權。行政機關的裁量標準也不必全部由法律明文規定,例如道路交通違規的裁罰基準。但行政機關不得假借執行細節,增加法律所無的義務。 下列行為則須有法律依據:拆除違建、對超速者開罰單、限制役男出國、限制宗教自由、驅逐外國人出國。 五、工作權:從能否入行到如何執業 依釋字第584號解釋,憲法第15條工作權保障人民選擇職業的自由,以及從事職業、選擇工作方法與執業方式的自由。職業選擇自由屬於工作權,不是生存權、勞動權或受益權。判斷時先問:國家措施是否限制人民進入或持續從事某項職業,或限制其工作方式? 職業資格:法律規定須具備能力、學歷、經歷,或須經國家考試才能執業,均屬工作權的限制,不是結社權、財產權或人身自由。憲法第86條規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 執業條件:律師非加入律師公會不得執業,主要限制的是工作權,不是集會自由或服公職權。 就業流動:就業服務法主要涉及工作權。該法限制外籍勞工不得自行更換雇主,主要限制外籍勞工的工作權,不是遷徙自由或人身自由。 駕照限制:依大法官解釋,拒絕酒測者吊銷駕照、一定期間內禁止考領駕照,並吊銷所持各級車類駕照,限制了工作權。以駕駛為業者會因此無法執業。這不是居住遷徙自由的問題。 依釋字第510號解釋,人民從事工作的方法、應具備的資格或其他要件,得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的法規命令予以規範。這些事項不必以憲法規定,不必一律以法律規定,也不是無須法律規定。 罷工權並非單僅本於工作權所衍生,尚涉及勞工團結權、集體勞動關係等保障。它與純屬工作權範圍的選擇職業自由、執業方式選擇自由、取得資格者的工作方法選擇,必須區別。 六、營業自由與財產權 釋字第514號解釋明示,人民營業自由為憲法第15條工作權及財產權所保障。若選項中只有財產權與這項解釋相符,就選財產權,不要選生存權或訴訟權。 財產權保障的目的,在確保個人依財產存續狀態行使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的權能,以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但財產權並非絕對,個人行使財產權仍應依法受社會責任及環境生態責任的限制。 保障面向意義典型情形 存續保障保障財產權的存在,以及權利人使用、收益、處分的地位。國家不得任意剝奪既有財產。 價值保障財產因公共利益被徵收時,國家以補償確保其財產價值。土地徵收補償。 財產權的範圍包括以下幾類: 土地、房屋、金錢等有形財產。 公法上的財產請求權,例如公立學校教職員依法請領退休金的權利。 智慧財產權。著作權法主要保護財產權,中心是著作財產權。 人民違法被處罰鍰,是對財產權的侵害,不是生存權、工作權或營業自由。 政府對災民發給震災慰助金,屬於救助性質的給付行政,不是對財產權損失的補償。天災造成的損失並非國家為公益所為的徵收或侵害。 七、大學自治的特殊性 大學自治受憲法第11條講學自由的制度性保障。大學就教學、選課、學業考核、畢業條件及學業退學規定等自治事項,無須法律明文規定,大學即得自行訂定。但大學仍須遵守相關法律、合理性及正當程序。 常考陷阱 「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身自由,得以法律授權行政命令為之」:錯。這屬於國會保留,必須由法律本身規定。 「對人民生命之剝奪,應由憲法明文規範」:錯。應以法律定之,不是要求寫入憲法。 「限制人身自由之處罰,係屬憲法保留之事項」:依釋字第443號解釋意旨,屬正確敘述。不要誤選為錯誤選項。 「財產權之限制僅能以法律為之」:錯。得以法律具體明確授權的命令限制。同理,入出境自由亦得授權主管機關以命令限制。 「相對法律保留事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規範」:錯。至少須有法律具體明確授權的法規命令。 「憲法保留事項可藉立法程序變更」「我國憲法明定層級化法律保留」:均錯。 「國會保留」的辨認:國會保留就是絕對法律保留。若問消滅時效的層級,答國會保留,不是憲法保留或相對法律保留。 「給付行政無法律保留之適用」「有利人民之重大給付無須法律授權」「給付行政規範密度與干預行政相同」:均錯。涉及重大公益仍須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但密度較寬。 「行政機關所有行為、裁量標準、解釋性行政規則都須法律明確授權」:錯。執行法律的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不須授權,屬不在法律保留範圍的事項,密度要求最低。 應考資格、污染類型、遊藝場管理、外幣入境數量、集會遊行禁制區:可授權命令規定。消滅時效、管收要件、臨檢要件程序:須以法律定之。 「公會」看成結社或集會、「外勞換雇主」看成遷徙自由、「吊照」看成遷徙自由:均應判斷為工作權。 「職業資格限制是結社權或財產權」「職業選擇屬生存權或勞動權」:錯,都是工作權。 「依釋字第510號,職業資格應一律以法律定之」:錯。得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的法規命令規範。 「罷工權單純屬工作權」:錯。罷工權不單僅本於工作權衍生。 「營業自由依釋字第514號屬生存權」:錯。依該解釋為工作權及財產權所保障。 「罰鍰侵害營業自由或工作權」:錯。罰鍰侵害的是財產權。 「徵收補償屬存續保障」:錯,屬價值保障。「震災慰助金是財產權損失補償」:錯,屬救助性質。 「退休金請領權不受財產權保障」:錯。公法上的財產請求權亦受保障。 「大學畢業條件、退學規定須法律明文」:錯。屬大學自治範圍。 記憶口訣 「憲定不可改,生命人身法律載;時效管收臨檢也要法,一般事項可授權,細節命令自己辦。」先判斷事項層級,再判斷能否以命令規定、是否須有明確授權。 「入行、資格、換雇主、吊駕照,統統看工作;罰錢、著作、退休金,統統看財產。」 「保有財產看存續,徵收補償看價值;天災慰助是救助,不是補償莫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