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幫助犯成立與減刑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34
幫助犯成立與減刑
MoAI - 您的AI助手

MoAI - 您的AI助手

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先分辨角色:共同正犯是共同實行,教唆犯是引起犯意,幫助犯是提供助力;同時犯則沒有共同犯罪的意思聯絡,各自負責。 幫助犯須有幫助故意,也須對正犯的犯罪有故意。物質幫助、精神幫助都可以成立;正犯不知情的片面幫助,也可以成立。 教唆犯、幫助犯都具有從屬性,正犯須已著手實行才處罰。教唆失敗不罰,現行法也不處罰「未遂教唆」。 刑度要精確區分:教唆犯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幫助犯得按正犯之刑減輕。過失犯不成立共同正犯、教唆犯或幫助犯。 共同正犯的中止、責任年齡及身分問題,要逐人判斷,不能把一人的減免事由套用到其他人。 核心觀念 一、共同正犯、教唆犯、幫助犯與同時犯 類型判斷重點處罰原則 共同正犯刑法第28條: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重點在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皆為正犯,在共同犯意範圍內對全部結果負責。 教唆犯刑法第29條: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須使原本沒有犯意的人產生犯意。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不得按正犯之刑減輕。 幫助犯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屬「得減」而非「必減」。 同時犯數人偶然同時犯罪,彼此沒有犯意聯絡。各依自己的行為及結果負責。 教唆犯與幫助犯在性質上都屬於共犯,不是正犯。 共謀共同正犯:依實務見解,參與犯罪謀議、分配工作,即使實行當天沒有到場,例如只以電話隨時掌握現場狀況,仍成立共同正犯。不能只因為「沒到場」就論為幫助犯或教唆犯。 同時犯:互不認識的兩人,不約而同潛入同一住宅行竊,彼此沒有犯意聯絡,結果各自評價。得手者論竊盜既遂;已著手但空手而歸者,論竊盜未遂。不能互相承擔對方的成果,也不能把其中一人論為另一人的幫助犯。 二、幫助犯的成立要件 主觀上須有雙重故意: 幫助故意:認識自己提供的是犯罪助力,並且有意提供。 對正犯犯罪的構成要件故意:知道正犯要實行的犯罪內容。不必知道每項細節。 故意包括直接故意與不確定故意。提供手機時懷疑可能被拿去販毒聯絡,仍容任其發生,可能成立幫助犯,不能用「只是懷疑」就排除。相反地,完全不知道對方的犯罪用途,就欠缺幫助故意,不成立幫助犯。有沒有拿報酬,不是成立要件;明知對方犯罪而無償提供,仍成立幫助犯。 客觀上須有助益犯罪的幫助行為: 物質(有形)幫助:例如提供鑰匙、手機、工具,或預先破壞保全設備。 精神(無形)幫助:例如在正犯著手實行時以言詞助勢、鼓舞,強化其犯意。 幫助行為可以發生在事前或犯罪實行中。犯罪完成後才起意協助,不是該罪的幫助犯,但可能另外構成其他犯罪。 片面幫助(暗中幫助):第30條第1項後段明文規定,「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例如明知他人將去行竊,暗中先破壞保全設備,即使正犯始終不知道是誰幫忙,仍成立竊盜罪的幫助犯。這種情形不會變成共同正犯、間接正犯或同時犯,也不是未遂犯或法律錯誤。 中性幫助:販售手機等日常業務行為,不能只因客人後來拿去犯罪就論罪;但也沒有「業務中性原則」可以讓業者無論如何都免責。仍要回到是否明知或預見犯罪用途,判斷幫助故意。 幫助犯的處罰:第30條第2項規定「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這不是「按正犯之刑處罰」,也不是必減,更不能免除其刑。此外,須正犯已著手實行犯罪,才處罰幫助犯。 三、責任年齡、高齡與過失 行為人效果 未滿14歲行為不罰(無責任能力)。 14歲以上未滿18歲得減輕其刑。 滿80歲得減輕其刑;不因高齡就當然欠缺責任能力。 高齡老翁明知他人要侵入住宅竊盜,仍提供萬能鑰匙,成立加重竊盜罪的幫助犯,得減輕其刑。他沒有支配犯罪,所以不是間接正犯;也沒有得免除其刑的規定。 依實務見解,成年人與16歲少年、13歲兒童共同毆傷他人時,成年人與16歲者成立傷害罪共同正犯;13歲者未滿14歲、無責任能力,不列為共同正犯。但不能因此把參與者一律當成被利用的工具,而改論單獨犯或間接正犯。 過失犯不成立共犯:共同正犯、教唆犯、幫助犯都以故意為前提。 兩名照護者共同疏忽致嬰兒死亡,應各自成立過失致死罪,不論過失共同正犯、幫助犯或教唆犯。現行刑法已不區分普通過失致死與業務過失致死。 房東忘記把鑰匙拿走,讓小偷有機可乘,欠缺幫助竊盜的故意,不構成犯罪。 四、教唆犯的雙重故意與成立要件 主觀上須有雙重故意:一是使他人產生犯罪決意的故意,二是使他人實行特定犯罪既遂的故意。開玩笑叫人去毀損電腦,對方當真去做,開玩笑的人欠缺教唆故意,不成立教唆犯,也不是間接正犯;實際毀損的人則成立毀損罪正犯。 須引起被教唆人的犯意:對已經有犯意的人教唆,不成立教唆犯;若確實強化了其犯意,可能另評價為精神幫助。教唆內容須真正送達,並且使對方因此萌生犯意。下列情形都不成立教唆犯: 教唆信件寄失,對方始終沒有收到。 信件寄失,對方是出於自己的決意而犯罪,與教唆之間沒有因果關係。 對方在收到信件前已經自行犯罪。 對方收信後產生犯意並著手殺人,被害人未死時,教唆者成立殺人未遂罪的教唆犯。 對象須為特定之人:對不特定多數人公然鼓動犯罪,不是教唆,屬於刑法第153條「公然煽惑他人犯罪」的問題。例如在餐館公開高談某政客「人人得而誅之」,鄰座有人受鼓動而去行刺,說話的人既不是教唆犯,也不是幫助犯,但可能成立煽惑犯罪。 共同教唆:數人共同教唆同一人犯罪,不適用第28條共同正犯的規定,而是各自成立該罪的教唆犯。例如兩人共同教唆他人殺人,對方行刺未遂,兩人各成立殺人未遂罪的教唆犯,不是「教唆殺人罪之共同正犯」。 五、共犯從屬性:教唆失敗不罰 教唆犯、幫助犯的成立,須正犯已著手實行構成要件該當且違法的行為。不要求正犯本人有責,這稱為限制從屬性;所以被教唆人欠缺有責性,教唆犯仍可能成立。舊法曾規定「被教唆人雖未至犯罪,教唆犯仍以未遂犯論」,現行法已刪除,不處罰未遂教唆(失敗教唆)。 情形教唆者的責任 被教唆人不為所動,未萌生犯意不構成犯罪。 被教唆人同意,但未著手不構成犯罪。 被教唆人著手殺人,但被害人未死殺人未遂罪的教唆犯;這是「教唆未遂犯」,與「未遂教唆」不同。 證人答應作偽證,具結後卻不敢虛偽陳述偽證罪不罰未遂,證人不構成犯罪;教唆的律師也不構成犯罪。 六、共同正犯的中止 依第27條,已著手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結果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不發生並非防止行為所致,但行為人已盡力防止者,亦同。在共同正犯中,須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發生(或已盡力防止),才適用中止;而且只適用於中止者本人。 甲、乙共同殺丙,甲刺丙一刀後反悔,打敗乙並救回丙:甲成立殺人罪的中止未遂,乙成立普通未遂。 三人相約行竊,抵達後丙勸阻不成,自行離去,甲、乙入室翻搜但無物可取:甲、乙已著手而未得手,是竊盜的普通未遂。丙只是勸阻、離開,沒有防止結果,不成立中止未遂。若認為丙未脫離共同犯罪,就與甲、乙同論普通未遂;若認為丙在著手前已脫離,則只停留在預備竊盜的階段。 七、身分犯的共同正犯(第31條) 第31條第1項: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第2項:因身分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無身分之人科以通常之刑。 依實務見解,以下情形都成立共同正犯: 非公務員充當白手套,替公務員出面收受賄賂:兩人成立公務員收賄罪共同正犯。 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合意洩漏底標而得標獲利:兩人成立圖利罪共同正犯。 非公務員的妻子唆使公務員丈夫侵占公款,兩人共謀,由妻子花用:雙方都是侵占公用財物罪的正犯。妻子已參與共謀,不只是教唆犯或幫助犯。 公務員與非公務員商議,由非公務員侵占其公司業務上管領的款項:所侵占的是公司業務上持有的款項,不是公務上持有的財物,所以兩人成立業務侵占罪共同正犯,不是公務侵占罪,也不是事後幫助犯。 判斷關鍵在犯罪所需的身分屬於誰,以及雙方是否共同謀議、參與。不要看到公務員就論公務侵占,也不要看到誰先提議就論教唆。 常考陷阱 「幫助犯按正犯之刑處罰」「幫助犯得免除其刑」:錯。正確是「得按正犯之刑減輕」。 「幫助僅限有形幫助」「不可能暗中幫助」「正犯不知情即不成立」:都錯。精神幫助、片面幫助都成立幫助犯,不會變成間接正犯或同時犯。 「只是懷疑就不成立」「沒拿報酬就不成立」「業者無論如何不成立」:都錯。只有完全不知情,才欠缺幫助故意。 「高齡者無責任能力」:錯。滿80歲是得減輕其刑。 「教唆他人不為所動,仍成立教唆未遂」「刑法處罰未遂教唆」「被教唆人雖未至犯罪,仍以未遂犯論」:都錯,屬於舊法或錯誤說法。教唆失敗不構成犯罪。 「被教唆人欠缺有責性,即不成立教唆犯」:錯。採限制從屬性,正犯只要構成要件該當且違法即可。 「教唆犯屬正犯」「教唆犯得按正犯之刑減輕」:錯。教唆犯是共犯,依所教唆之罪處罰。 「共同教唆成立教唆罪之共同正犯」:錯。各自成立該罪的教唆犯。 「對不特定人鼓吹也成立教唆」:錯。應檢查第153條煽惑犯罪。 「過失也可成立共同正犯、幫助犯或教唆犯」:錯。過失犯各自論罪;欠缺故意的疏忽行為,不成立幫助犯。 「未到場即為幫助犯」:錯。參與謀議、分工者,成立共謀共同正犯。 「一人中止,全體中止」「勸阻離去即為中止」:錯。須自己防止結果或已盡力防止,且效果只及於本人。 「無身分者不成立身分犯」「未成年人一律是工具」:錯。依第31條仍可成立共同正犯;14歲以上的少年也可以是共同正犯。 記憶口訣 共謀不到場,仍是共同正;教唆引犯意,依罪不減刑;幫助添助力,暗助也成立,得減不得免;失敗教唆不罰,過失沒有共犯;中止須防果,減免看自己。

前往主題筆記

題目列表預覽

  1. 39 關於幫助犯之敘述,下列何者與我國刑法的規定不符? (A)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受幫助之他人雖不知幫助之情,仍得成立幫助...
  2. 12 乙欲侵入住宅竊盜,91 歲老翁甲提供萬能鑰匙,乙竊取財物得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加重竊盜罪之幫助犯,得免除其...
  3. 39 下列有關刑法上「幫助犯」之敘述,何者錯誤? (A)幫助犯在性質上是屬於「共犯」 (B)幫助行為僅限於「物質上之有形幫助」,...
  4. 8 甲提供手機給乙,乙將之使用於販賣安非他命時聯繫客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若甲對乙犯罪之事僅懷疑,甲不成立幫助犯 (B)...
  5. 34 下列關於幫助犯之敘述,何者錯誤? (A)幫助犯具有構成要件故意 (B)幫助犯具幫助故意 (C)幫助犯不...
  6. 30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但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仍構成幫助犯 (B)與該他人構成共同正犯 (C)構成未遂...
  7. 28 房東未經房客同意,擅自入屋察看,卻將鑰匙放在門上,忘記拿走,以致房客遭小偷入侵。就竊盜部分,應如何評價房東的行為? (...
  8. 50 甲、乙受僱共同殺丙,甲持刀刺丙一刀後,發現丙為其救命恩人,隨即阻止乙繼續殺丙而與乙搏鬥,打敗 乙救回丙的性命。甲、乙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