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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方式與生效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32
意思表示方式與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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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的要素,須具備效果意思等要素;可以明示,也可以默示,單純沉默原則上不是意思表示。 對話意思表示採「了解主義」,非對話意思表示採「到達主義」;區分標準是能否直接、即時交換意思,不是有沒有面對面。 分清「無效」「得撤銷」與「效力未定」:錯誤、詐欺、脅迫都是得撤銷,撤銷前仍有效;通謀虛偽才是無效。 第三人詐欺與第三人脅迫的撤銷要件不同;詐欺撤銷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脅迫則沒有這個限制。 掌握撤銷期間:錯誤自意思表示後一年;詐欺自發見後一年、脅迫自終止後一年,並均以意思表示後十年為上限。 核心觀念 一、意思表示的要素、方式與解釋 意思表示是將欲發生一定私法效果的意思表現於外,是法律行為的要素。一般分析其構成包括內心的效果意思(想發生何種法律效果)、表示意思,以及外在的表示行為。因此,意思表示必須有效果意思,不能說「意思表示不須有效果意思」。 明示是直接以言語、文字等表達;默示是由行為及具體情況,間接推知其意思。兩者均可成立意思表示,所以意思表示不以明示為限。 單純沉默原則上不是意思表示,不能僅因對方沒有反對,就認定對方同意;但法律有特別規定,或依約定、具體情事足以認定其意義時,另當別論。依民法第98條,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辭句,因此不能「專以辭句判斷」。 二、意思表示何時生效 類型判斷方式生效時點 對話意思表示雙方能直接、即時交換意思,如當面交談、電話通話依第94條,以相對人了解時生效(了解主義) 非對話意思表示無法直接、即時交換意思,如寄送信函、存證信函依第95條,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生效(到達主義) 到達不等於實際閱讀。通知進入相對人的支配範圍,依通常情形已可了解內容,即屬到達。例如信件由郵差投入相對人信箱時,即已到達而生效,不必等到相對人拆信閱讀、了解內容。寫完信、將信投入郵筒,都還只是「發出」,不是到達。我國民法對非對話意思表示不採表示主義、發信主義或了解主義。 第95條另規定,撤回通知先於原通知,或與原通知同時到達,原意思表示不生效力。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行為能力受限制(例如受監護宣告),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通知到達後仍為有效;既不是無效、失效,也不是效力未定,更不需要配偶或親屬承認。 依第96條,向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以其通知達到其法定代理人時發生效力,並無須以書面通知的要求。法條所列的生效對象只有相對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把相對人的配偶、受僱人或一定親等親屬當成法定的到達對象。 依第97條,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並非自行以廣播等方式通知即可。 期間計算: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依第120條始日不算入。例如存證信函於十二月九日寄出、十二月十一日到達,要求「二十日內」清償;催告於到達時生效,到達當日不算,期間自十二月十二日起算,不是從寄信日、寄信翌日或到達當日起算。 三、真意保留、通謀虛偽與錯誤 類型要件與效力 真意保留(單獨虛偽),第86條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表示,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無效。 通謀虛偽,第87條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若隱藏其他法律行為,適用該隱藏行為的規定。 錯誤,第88條表示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當事人的資格或物的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意思表示因傳達人或傳達機關傳達不實者,依第89條得比照錯誤規定撤銷。 錯誤與傳達錯誤的撤銷權,依第90條自意思表示後經過一年而消滅。依第91條撤銷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賠償範圍是信賴利益,不是契約如期履行可得的「履行利益」;但被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撤銷原因者,不負賠償責任。 注意:第91條的賠償責任只適用於錯誤、傳達錯誤的撤銷,不適用於詐欺、脅迫的撤銷。施詐的相對人不能因被害人撤銷,反過來要求被害人賠償其所受損害。 四、詐欺與脅迫:先有效,得撤銷 依第92條,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例如以假畫謊稱真跡出售、以刀抵胸口逼人訂約、受騙低價出售房屋或古董,契約都是「得撤銷」。撤銷前仍有效,撤銷後依第114條視為自始無效;不是當然無效、不是契約不成立,也不是等待承認的效力未定。表意人如果不撤銷,契約就繼續有效。 比較事項詐欺脅迫 由相對人實施表意人得撤銷表意人得撤銷 由第三人實施以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其事實者為限,始得撤銷不論相對人是否知情,表意人均得撤銷 撤銷對善意第三人撤銷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無此限制,撤銷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撤銷期間發見詐欺後一年內脅迫終止後一年內 最長期間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均不得撤銷 第三人詐欺的判斷:例如甲詐騙乙,使乙將字畫賣給丙。此時契約相對人是丙,乙要撤銷,只看丙是否明知或可得而知甲的詐欺;不以甲丙共謀為必要,也不因乙自己輕信而不得撤銷。反之,丙不知且不可得而知時,乙就不能以被詐欺為由撤銷與丙的買賣。 第三人脅迫的判斷:例如甲受乙脅迫,將物出賣或贈與丙。即使丙完全不知情、也非丙自己脅迫,甲仍得撤銷與丙的契約。因為脅迫對意思自由的侵害較重,法律保護表意人優先於相對人。 「善意」是指不知情,與熱心公益、捐獻、舉發犯罪無關。另須區分「契約相對人」與「交易後另外取得權利的第三人」:第三人詐欺時看的是相對人是否知情;「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則是保護撤銷後信賴交易外觀而取得權利的第三人。 依第116條,撤銷應以意思表示為之;相對人確定者,向相對人為之,並非一定要起訴。也要注意用語:被詐欺、脅迫是「撤銷」意思表示,不是「撤回」;撤回是指意思表示生效前阻止其生效。 五、撤銷後的返還、救濟與多次交易 受詐欺而付款,契約在撤銷前仍有效,是對方受領價金的法律上原因;因此不能只因發現受騙,就直接主張對方構成不當得利。被害人應先依被詐欺的規定撤銷契約,使法律上原因溯及消滅後,才能依不當得利等規定請求返還。受騙付款也不是「因不法原因而為給付」,不能以此否定返還請求。 涉及土地等多次交易時,應分別判斷買賣契約(負擔行為)與移轉所有權(處分行為),以及各次交易的瑕疵、撤銷範圍與第三人保護。前手的撤銷,不會使後手之間的買賣契約當然無效。被詐欺的撤銷,應於發見詐欺後一年內為之,不是從被詐欺時起算。 依第198條,因侵權行為對被害人取得債權者,被害人對該債權之廢止請求權,雖因時效而消滅,仍得拒絕履行。因此,受詐欺而尚未交付、移轉所有權者,除撤銷外,也可依侵權行為規定請求廢止對方的債權或拒絕履行。詐欺並不是「違反禁止規定」而使契約無效的情形。 常考陷阱 「意思表示不是法律行為要素」「意思表示不須效果意思」:錯,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的要素,且須有效果意思。 「意思表示以明示為限」「單純沉默即為意思表示」:錯,默示也可以;但單純沉默原則上不是意思表示。 「解釋意思表示應專以辭句判斷」:錯,應探求當事人真意,不得拘泥於辭句。 「對話、非對話以是否面對面區分」:錯,關鍵是能否直接、即時交換意思,電話也屬對話。 「非對話須相對人看完、了解才生效」「投入郵筒就生效」:都錯,非對話採到達主義,郵差投入相對人信箱時生效;了解主義是對話的規則。 「通知到達相對人之配偶、受僱人或親屬時生效」:錯,法條沒有這種規定。 「向無行為能力人為表示,須以書面通知法定代理人」:錯,到達法定代理人即生效,沒有書面要求。 「發信後死亡或受監護宣告,表示失效、無效或效力未定」:錯,不因之失其效力,到達後有效。 「不知相對人居所,得以廣播通知」:錯,應依公示送達規定為之。 「期間從寄信日、寄信翌日或到達當日起算」:錯,催告到達時生效,始日不算入,自到達翌日起算。 「真意保留的意思表示無效」:錯,原則上不因之無效,僅相對人明知時無效。 「錯誤者,意思表示無效」「若知其事情即不為表示者無效」:錯,是得撤銷。 「錯誤撤銷應賠償履行利益」:錯,賠償的是信賴利益。 「詐欺、脅迫的意思表示無效/效力未定/契約不成立」:錯,是得撤銷,未撤銷前有效。 「被詐欺者得撤回意思表示」:錯,用語是「撤銷」。 「詐欺或脅迫由第三人所為,以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為限,始得撤銷」:錯,這項限制只適用於詐欺;第三人脅迫不論相對人是否知情都可撤銷。 「第三人詐欺須共謀才可撤銷」「被詐欺者與有過失不得撤銷」「即使相對人不知亦得撤銷」:都錯,標準只有相對人是否明知或可得而知。 「相對人為善意,被脅迫者不可撤銷」:錯,脅迫不問相對人是否知情。 「詐欺、脅迫的撤銷均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被脅迫的撤銷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錯,只有詐欺撤銷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被詐欺者撤銷後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錯,正好相反。 「善意第三人得撤銷通謀虛偽表示」:錯,通謀虛偽本來就無效;保護方式是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詐欺撤銷應於被詐欺時起一年內」「發見詐欺二年後仍可撤銷」:錯,自發見詐欺起一年內;脅迫則自脅迫終止起一年內,並均受表示後十年限制。 「撤銷須以訴訟方式行使」:錯,以意思表示向相對人為之即可。 「受騙付款可直接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屬不法原因給付不得請求」:錯,應先撤銷契約,再請求返還。 「被詐欺而訂約,違反禁止規定而無效」:錯,是得撤銷;尚未履行者,也可依侵權行為請求廢止債權或拒絕履行。 「施詐者因被害人撤銷所受損害,得請求被害人賠償」:錯,撤銷賠償責任只存在於錯誤、傳達錯誤的撤銷。 記憶口訣 「對話了解,非對話到達;投箱即生效,發後死亡也不怕。」提醒對話與非對話的生效時點、信件投入信箱即到達,以及發出通知後死亡、受監護宣告不影響效力。 「真意保留原則有效,通謀虛偽當然無效;錯誤、詐欺、脅迫都得撤銷。」 「詐看相對人知情,脅不問相對人知情;詐不對抗善三,脅可對抗;發見、終止各一年,表示十年封頂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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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下列有關意思表示之敘述,何者正確? (A)意思表示不是法律行為之要素 (B)意思表示不須有效意思 (C)意思表示不以明示為限...
  2. 31 關於意思表示之到達與生效,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向無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時,應以其書面通知其法定代...
  3. 50.民法對於非對話之意思表示生效時點,採下列何種主義? (A)表示主義(B)發信主義 (C)到達主義 (D)了解主義
  4. 27 甲寄一封信給乙表示願以新臺幣600萬元買A屋,其意思表示何時生效? (A)甲已寫完信封(B)甲將信投入郵筒時 (C)郵差將信投入...
  5. 4 甲借款給乙,乙屆期未清償。如甲於十二月九日以存證信函向乙催告:「應於二十日內償還貸款。」該存證信函於十二月十一日到達乙...
  6. 47 甲發函聘請乙為法文老師,並教授其法文會話。但甲於發函後即死亡,則甲之意思表示效力為何? (A)失去效力 (B)效力未定 (C)...
  7. 18甲發函予乙,表示願意以新台幣三千萬元出售其所有之別墅予乙。若甲在發函後受監護宣告,則此意思表示效力為何? (A)無效 (B)...
  8. 3 下列關於意思表示的敘述,何者正確? (A)解釋意思表示,應專以當事人所用之辭句判斷之 (B)表意人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