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意思表示的明示、默示與單純沉默,並理解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的要素。 區分對話的「了解主義」與非對話的「到達主義」,熟記向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表示的生效時點。 辨別真意保留、通謀虛偽、錯誤、詐欺與脅迫,判斷究竟是有效、無效或得撤銷。 熟記撤銷期間、善意第三人保護,以及撤銷後的返還與損害賠償問題。 核心觀念 一、意思表示的方式與解釋 意思表示是將欲發生一定私法效果的意思表現於外,為法律行為的要素。通常從行為意思、表示意識與效果意思理解,不能籠統認為意思表示不須有欲發生法律效果的意思。 意思表示不以明示為限。明示是直接以言語、文字等表達;默示則是從行為及具體情況,間接推知其意思。單純沉默原則上不是意思表示,除非法律、當事人約定或其他特別情況賦予其意義。 依民法第98條,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辭句。但探求真意仍須依具體情況判斷,不能任意忽略表示內容。 二、意思表示何時生效 類型生效規則判斷關鍵 對話意思表示相對人了解時生效採了解主義;電話等可即時溝通的方式,也可能是對話。 非對話意思表示通知到達相對人時生效採到達主義;不必等相對人實際閱讀,也不是發信時就生效。 向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表示通知到達其法定代理人時生效不要求一定以書面通知。 對話與非對話的區分,重點在能否直接、即時交換意思,不是是否面對面。非對話的「到達」,是通知進入相對人的支配範圍,依通常情形可期待其了解;法條並沒有列舉「到達配偶、受僱人或直系血親三親等內親屬時生效」,不能直接套用訴訟文書的送達規則。 依民法第95條,撤回通知若先於原通知或與原通知同時到達,原意思表示不生效力。表意人發出通知後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行為能力受限制,原意思表示不因此失其效力,既不是無效,也不是效力未定,更不需要配偶或親屬承認。 依民法第97條,表意人非因自己過失,不知相對人的姓名、居所時,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的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的通知,不能自行以廣播代替。 三、真意保留與通謀虛偽 類型要件效力 真意保留(單獨虛偽表示)表意人無欲受拘束之意,仍作出表示不因之無效;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例外無效。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表意人與相對人共同故意作出虛假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真意保留是單方心中不願受拘束;通謀虛偽是雙方共同作假。通謀虛偽是法律直接規定無效,不是由表意人或善意第三人行使撤銷權。若虛偽表示另隱藏其他法律行為,依民法第87條,適用該隱藏行為的規定。 四、錯誤:得撤銷,並非當然無效 依民法第88條,意思表示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且錯誤或不知事情不是出於表意人自己的過失,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不是無效。當事人的資格或物的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的錯誤;不能認為任何個人動機落空都可撤銷。 依民法第89條,意思表示因傳達人或傳達機關傳達不實,也得比照錯誤的規定撤銷。依第90條,這兩類撤銷權,自意思表示後經過1年而消滅,不是從發現錯誤起算。 依民法第91條,因錯誤或傳達不實而撤銷時,表意人對於信其表示有效而受損害的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所賠的是信賴利益,不是契約履行後可取得的履行利益。但撤銷原因為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五、詐欺與脅迫:撤銷要件及第三人保護 詐欺是以欺罔行為,使人陷於錯誤而為意思表示;脅迫則是以不法危害相恐嚇,使人因恐懼而表示。依民法第92條,受詐欺或脅迫所為的意思表示,均屬有效,但得撤銷,不是當然無效,也不是效力未定。例如以假畫謊稱真畫出售,買受人受詐欺所訂的買賣契約即為「有效、得撤銷」。 比較事項詐欺脅迫 由第三人實施以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不論相對人是否知情,均得撤銷。 撤銷與善意第三人撤銷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法條沒有此限制,撤銷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1年期間起算自發見詐欺時起算。自脅迫終止時起算。 依民法第93條,詐欺、脅迫的撤銷均應在上述起算點後1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10年,即不得撤銷。務必與錯誤的「自意思表示後1年」區分,也不能寫成「自被詐欺時起1年」。 善意第三人是指不知情(不知相關瑕疵事實)的第三人,不是捐款、熱心公益或舉發犯罪的人。例如受詐欺而移轉土地後,土地又轉給知悉詐欺的惡意第三人,該第三人就無法主張「撤銷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保護。 六、撤銷前後的效力與返還 受詐欺所訂的買賣契約,在撤銷前仍有效,施詐者依契約受領價金仍有法律上原因。不能只因發現受騙,就直接認定契約無效、價金立即構成不當得利;也不能把被騙付款當成給付者自己的不法原因給付而拒絕返還。正確的路徑是:受騙者依被詐欺規定撤銷買賣契約。 依民法第114條,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因撤銷而失去法律上原因的給付,始得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撤銷應以意思表示向相對人為之,不以先取得法院判決為必要。 不動產交易須分辨買賣的負擔行為與移轉所有權的處分行為。若兩者均受詐欺影響並遭撤銷,就都視為自始無效,不能說買賣仍有效、只有移轉無效。至於施詐者與後手之間的買賣契約,是另一個獨立的債權契約,不會因前手撤銷而當然無效;但施詐者已非所有人,其移轉屬無權處分,後手若為惡意,即無法受善意保護。 民法第91條的賠償責任只適用於錯誤及傳達不實的撤銷;因詐欺而撤銷時,施詐者自己製造撤銷原因,不得向受騙者請求因撤銷所受的損害。 常考陷阱 「有瑕疵就是無效」:錯誤、詐欺、脅迫是得撤銷;通謀虛偽才是無效。違反公序良俗的賭博契約,也不能當成受詐欺、脅迫的撤銷問題。 「與無行為能力人締約即可撤銷」:無行為能力人的意思表示依民法第75條無效,不能混為瑕疵意思表示的撤銷。 「詐欺或脅迫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為限」:此限制只針對第三人詐欺,把脅迫加進去就錯。 「詐欺或脅迫的撤銷均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只有詐欺有此限制,脅迫沒有。 「通謀虛偽,善意第三人得撤銷」:通謀虛偽本身無效,只是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沒有撤銷問題。 「無意受拘束就一定無效」:真意保留不因之無效,須相對人明知才例外無效。 「錯誤撤銷應賠履行利益」:應賠的是信賴利益。 「撤回就是撤銷」:撤回著重阻止表示生效;撤銷則使已生效但有瑕疵的法律行為溯及失效。受詐欺者是「撤銷」,不是「撤回」。 生效時點的錯誤寫法:非對話採「發信主義」、須「書面」通知法定代理人、到達配偶或受僱人即生效、表意人發信後死亡則「無效」或「效力未定」、以「廣播」通知,均為錯誤。 「解釋意思表示應專以所用辭句判斷」:應探求真意,不得拘泥於辭句。 記憶口訣 「對話了解,非話到達;虛偽無效,錯詐脅撤。」對話看了解,非對話看到達;通謀虛偽無效,錯誤、詐欺、脅迫則看撤銷要件。 「錯從表示一年算;詐從發現、脅從停;詐脅十年封頂線。」期間起算點不同,是本單元最容易失分的數字考點。 「第三人詐欺看相對人,善意保護只護詐。」第三人詐欺須相對人知情才可撤銷;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只限詐欺,脅迫兩者皆不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