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憲法訴訟法使大法官「法院化」:以憲法法庭取代大法官會議,以憲法裁判(判決、裁定)取代大法官解釋,並熟記憲法法庭的法定審理事項。 比較法官、立法委員、國家最高機關與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的資格、標的及要件,尤其是法官聲請限於法律位階法規範、立委門檻為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 理解裁判憲法審查與統一見解判決:均須用盡審級救濟,審查標的可及於確定終局裁判及其適用的法規範。 熟記違憲法規範的失效方式:立即、定期、溯及失效;定期失效上限為法律二年、命令一年。 區分現行憲法法庭判決與舊制大法官解釋的宣告方式及實務經驗。 核心觀念 一、憲法法庭的定位與審理事項 憲法訴訟法自民國111年1月4日施行,使大法官行使職權進一步法院化:一律由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依訴訟程序審理,以判決、裁定作成憲法裁判,取代過去由大法官會議作成解釋的制度。 憲法法庭審理的案件類型如下: 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機關爭議 總統、副總統彈劾 政黨違憲解散 地方自治保障 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 依憲法增修條文,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由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立法院只負責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並非審理機關;監察院、最高法院也不是。 現制下,大法官所有職權(憲法解釋、法律或地方自治法規有無牴觸憲法、政黨違憲解散等)都以法庭方式行使,不能認為只有彈劾與政黨解散才採法庭形式。作答「憲法法庭審理事項」時,以上列法定類型比對:總統副總統彈劾、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均為明列事項;「立法委員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則不是現制的案件類型,現制立委只能就法律位階法規範聲請違憲判決。 二、法規範憲法審查:誰能聲請? 聲請人主要要件與標的 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得聲請宣告違憲;不須經院會表決通過。 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的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憲法法庭判決。 國家最高機關因本身或下級機關行使職權,就所適用的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得聲請;下級機關須報請上級機關為之。 人民憲法上權利遭受不法侵害,依法用盡審級救濟後,就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法規範,聲請審查。 可見得聲請法規範違憲判決者並非以國家最高機關為限,立法委員、法院、人民(以及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定要件)都可能是聲請人。 法院聲請的重點:不限於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或懲戒法院,各級法院(包括地方法院)法官均可聲請。要件為「案件審理中、裁判上應適用、法律位階、合理確信違憲、直接影響裁判結果」。案件已判決後,或針對未適用的規範,都不符合要件。 法官對應適用的法律認有違憲疑義時,不得自行宣告違憲而拒絕適用,也不是聲請終審法院大法庭裁定,更不能明知違憲仍照用,而應停止審判、聲請憲法法庭判決。 法院聲請的標的限於法律,不包含法規命令、行政規則、判例、最高法院決議或行政處分。法官對命令本得依法表示合法性見解,不受其拘束,不必聲請;行政處分則屬一般行政爭訟審查的對象。 管轄權歸屬的見解歧異、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間的審判權爭議,應依法院組織法及各訴訟法處理,不是法官聲請憲法審查的標的。 三、人民聲請與裁判憲法審查 裁判憲法審查是人民主張憲法上權利遭受裁判侵害時,向憲法法庭請求救濟的制度,具有保障個人基本權利的功能。人民須依法用盡審級救濟,並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六個月的不變期間內聲請。 審查標的可及於確定終局裁判本身及其所適用的法規範。人民不是只能聲請審查抽象法條,憲法法庭也不是只能宣告裁判違憲;除抽象法規範外,人民亦得就具體裁判聲請憲法審查。憲法法庭認聲請有理由時,於主文宣告該裁判違憲,並廢棄發回管轄法院。 憲法法庭並非普通案件的另一審級,判斷核心是「違憲」而非「違法」。因此判決主文不會宣告某法院判決「違反法律」。 聲請人資格:自然人不因未成年即喪失聲請資格(訴訟行為依法定代理等規定);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的非法人團體亦得聲請;立法委員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得聲請。司法警察官則不是憲法法庭審理案件的聲請人。 四、統一見解判決與機關爭議 類型聲請人要件 統一見解判決人民依法用盡審級救濟後,認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的見解,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的見解有異(例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裁判送達後三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 機關爭議國家最高機關因行使職權,與其他國家最高機關發生憲法上權限爭議,經協商未果;憲法法庭得判決確認其憲法權限。 現制的統一見解只開放人民聲請。地方行政機關與中央行政機關之間、獨立機關與考試院之間的法律見解歧異,都不能聲請統一見解;國家最高機關間的憲法權限爭議屬機關爭議,也不是統一見解。 五、審理程序 判決原則上得不經言詞辯論。但總統、副總統彈劾及政黨違憲解散案件,應本於言詞辯論作成判決。裁判憲法審查、法官聲請法規範審查、地方自治保障等案件,則無此強制規定。 憲法法庭的司法年度及事務分配、法庭之開閉及秩序、法庭用語及裁判之評議,除另有規定外,準用法院組織法,而非行政程序法、司法院組織法或行政法院組織法。 六、判決效力與失效時點 憲法法庭判決有拘束各機關及人民的效力。判決主文可包括:法規範違憲並溯及失效、命令於一定期間後失效、確認國家最高機關的憲法權限等。宣告法規範違憲時,失效方式如下: 方式效力重點 立即失效主文未另諭知者,自判決生效日起失效。 定期失效於主文指定的未來期限失效;法律位階法規範不得逾二年,命令不得逾一年。 溯及失效主文另有諭知溯及失效者,依其諭知。 失效時點依判決主文認定,不能把「違憲」直接等同「自始無效」。定期失效不是宣告合憲,而是為法律安定與修法調整保留過渡期間。 七、舊制大法官解釋的實務宣告方式 曾採取:法律定期失效(至遲二年)、命令定期失效(至遲一年)、法律自解釋公布日起立即失效、以暫時處分宣告法律暫時停止適用、透過解釋提出過渡性規範(具造法色彩)。 不曾採取:以暫時處分停止執行個案裁判;宣告命令違憲並自始無效。 現行法下,暫時處分可就案件爭議、法規範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之,溯及失效也有明文。作答時須看清題目問的是「現行憲法訴訟法」或「大法官解釋實務曾採取」。 常考陷阱 「人民聲請只能宣告確定終局裁判違憲」:錯。人民可就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的法規範聲請。 「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不須用盡審級救濟」:錯。須依法用盡審級救濟。 「立委須院會過半數通過」「三分之一、二分之一、三分之二」:錯。門檻是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不須院會表決。 「法院聲請以三個終審法院為限」:錯。地方法院法官也可聲請。 「法官可自行認定違憲而拒用」「法官仍應適用」「聲請大法庭裁定」:都錯。應停止審判,聲請憲法法庭判決。 法官對命令、判例、行政規則、決議、行政處分聲請:錯。標的以法律為限。 管轄權、審判權歧異作為法官聲請標的:錯。只有「應適用法律合理確信違憲」才是。 「得聲請法規範違憲判決者以國家最高機關為限」:錯。立委、法院、人民等也可聲請。 機關間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見解:錯。現制只有人民就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見解歧異才可聲請;最高機關權限爭議屬機關爭議。 司法警察官是聲請人:錯。未成年人、設有代表人的非法人團體、立委四分之一則可以是聲請人。 「判決主文宣告最高法院判決違反法律」:錯。憲法法庭審查的是違憲,不是違法。 「法律定期失效不得逾三年」:錯。法律二年、命令一年。 應本於言詞辯論的案件:只有彈劾與政黨違憲解散,裁判憲法審查、法官聲請、地方自治保障均非強制。 準用法律選行政程序法或司法院組織法:錯。準用法院組織法。 舊制實務題:「以暫時處分停止執行個案裁判」「命令違憲自始無效」為未曾出現的類型;暫時處分停止法律適用、定期失效、解釋造法則曾出現。 彈劾與政黨解散的審理機關選立法院、監察院、最高法院:錯。由憲法法庭審理。 記憶口訣 「立委四分一,法官只送法律;人民先用盡,裁判法規齊審。」 「彈劾解散要言詞;法律二、命令一,失效時點看主文。」 「統一見解靠人民,審判權不同才能聲;最高機關吵權限,協商未果是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