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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裁判效力與失效宣告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39
憲法裁判效力與失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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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憲法訴訟法》自111年1月4日施行,以「憲法法庭」取代「大法官會議」、以「憲法裁判」取代「大法官解釋」,使大法官進一步「法院化」。作答時要分清現制規定與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的規定與實務。 掌握各類聲請人的資格與標的:法官只能聲請審查法律位階法規範;立法委員須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人民須用盡審級救濟,可聲請審查裁判,也可聲請審查法規範。 違憲宣告不等於一律自始無效。法規範可以立即失效、定期失效或溯及失效;定期失效的期限,法律最長2年,命令最長1年。 憲法法庭判決與大法官憲法解釋,都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統一解釋法律的效力等於法律。 熟記程序規定:必須言詞辯論的案件、舊制的出席與同意門檻、暫時處分及大法官迴避事由。 核心觀念 一、制度基礎與憲法法庭 司法違憲審查在憲法本文有明文規定:憲法第78條、第171條、第173條是司法院解釋憲法、審查法律是否違憲的依據。憲法增修條文另規定,由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及政黨違憲解散事項,而不是由立法院、監察院或最高法院審理。 《憲法訴訟法》施行後,所有案件都由憲法法庭以判決或裁定處理,包括憲法解釋、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地方自治法規爭議及政黨違憲解散等,一律以法庭方式進行。法定審理事項為: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機關爭議、總統與副總統彈劾、政黨違憲解散、地方自治保障,以及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地方自治保障案件,是由地方自治團體主張其受憲法保障的自治權遭到侵害而提出。舊制「立法委員就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的聲請類型,現制已不再保留。 舊制下,憲法法庭的司法年度、事務分配、法庭開閉與秩序、法庭用語及裁判評議,除另有規定外,準用法院組織法。政黨違憲解散案件的程序,準用行政訴訟法。 二、聲請人與聲請標的 類型要件重點 法官聲請各級法院法官都可聲請,地方法院法官也包括在內,不限於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或懲戒法院。要件是:審理案件時,對裁判上應適用的法律,依其合理確信認為牴觸憲法,且對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此時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憲法法庭判決宣告違憲。 立法委員聲請須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就行使職權認為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而聲請,不須先經院會表決通過。 人民聲請憲法保障的權利受到侵害,須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才能就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的法規範,聲請憲法審查。 機關聲請國家最高機關可依法定要件聲請,下級機關依層級轉報;地方自治團體也有聲請管道。因此,現制並非只有國家最高機關可以聲請。 法官可聲請的標的僅限於法律。命令、行政規則、判例、最高法院決議與行政處分都不屬之:法官對命令可以自行審查是否合法、合憲。法官也不得自行認定法律違憲而拒絕適用,不得為了法律安定性而照樣適用,也不能交由大法庭裁定法律是否違憲。管轄權歸屬、審判權歸屬或受理訴訟權限的爭議,都不是法官聲請憲法法庭的標的。 舊制下,人民可以就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判例或決議聲請解釋,這一點與法官聲請不同。舊制也有中央或地方機關因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而聲請的規定。 人民包括自然人(未成年人亦屬之)、私法人(例如中小企業),以及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的非法人團體。行政院可以聲請;立法委員不論是否屬於執政黨,只要人數符合門檻即可聲請。村、里沒有聲請資格;司法警察官也不能憑其職務身分成為聲請人。 三、裁判憲法審查與統一見解 裁判憲法審查是指人民的憲法上權利遭到裁判侵害時,可以向憲法法庭請求救濟,具有保障個人基本權的功能。聲請標的包括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的法規範,而且必須用盡審級救濟。憲法法庭審查的是裁判是否違憲,不是一般法律爭議的第四審,所以不會宣告最高法院某判決「違反法律」。 統一見解判決由人民聲請,要件有二:一是已用盡審級救濟;二是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的見解,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的見解不同,例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的見解歧異。中央機關與地方機關之間、獨立機關與考試院之間的見解不同,都不能聲請統一見解。國家最高機關之間就憲法權限發生爭議且協商未果,屬於機關爭議,判決主文可以確認各機關的憲法權限。 舊制統一解釋法律的效力等於法律,不是低於法律、高於法律,也不是等於判例。 四、違憲宣告與失效時點 宣告方式效力重點 立即失效這是原則。現制自判決生效時起失效;舊制原則上自解釋公布當日起失效,不是原則溯及失效。 定期失效指定的期限屆滿才失效。現制法律位階法規範不得逾2年,命令不得逾1年。 溯及失效憲法法庭可以在判決主文另定溯及失效。 舊制實務曾出現的宣告方式包括:法律自解釋公布日起立即失效、法律至遲2年後失效、命令至遲1年後失效。從未出現「命令違憲並自始無效」的宣告。 依人民聲請所作的解釋,對聲請人據以聲請的原因案件也有效力,聲請人可以據以請求再審、非常上訴等救濟。法令即使被宣告定期失效、在失效前仍然有效,原因案件聲請人仍可請求個案救濟。 舊制補充解釋不是單純不服原解釋就能聲請;必須原解釋確有文字晦澀不明、論證不周或其他正當理由,才會受理。 五、審理程序、暫時處分與迴避 現制原則上可以不經言詞辯論作成判決,但總統、副總統彈劾及政黨違憲解散案件,應本於言詞辯論作成判決。裁判憲法審查、法官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地方自治保障案件,則不在必須言詞辯論之列。 暫時處分的目的,是確保憲法裁判的實效性。大法官雖然與一般民事、行政法院不同,仍然有暫時處分的權限。憲法疑義持續存在、可能對重大公益造成難以回復的損害,正是准許暫時處分的理由,而不是駁回的理由。釋字第599號曾以暫時處分,暫停適用戶籍法「按捺指紋始得請領或換發身分證」的規定。 舊制大法官實務曾採取的作法有:以暫時處分宣告法律暫時停止適用、宣告法律定期失效,以及在解釋中形成具體規範(逕行造法)。但不曾以暫時處分停止執行個案裁判。 大法官應自行迴避的事由,著眼於大法官本人與案件的關係,例如: 曾因執行職務參與該案件的聲請; 曾為聲請案件當事人的二親等內姻親; 執行律師業務期間,同事務所律師為該聲請案件的代理人或辯護人。 「配偶曾參與原因案件的裁判」不是法定的自行迴避事由。 六、舊制門檻數字 事項出席門檻同意門檻 解釋憲法現有總額三分之二出席人數三分之二 宣告命令牴觸憲法現有總額三分之二出席人數過半數 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現有總額過半數出席人數過半數 憲法法庭言詞辯論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此為出席門檻,非表決門檻) 常考陷阱 「法律定期失效最長3年」:錯。法律最長2年,命令最長1年。 「法律違憲原則溯及失效」或「命令違憲自始無效曾出現」:都錯。原則是立即失效;舊實務從未宣告命令自始無效。 「定期失效前仍有效,所以聲請人不得再審或非常上訴」:錯。原因案件仍可請求救濟。 「判決只拘束聲請人、關係機關或原審法院」:錯。判決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 「判決宣告最高法院判決違反法律」:錯。憲法法庭只審查是否違憲。 「人民權利受侵害即得直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不須用盡審級救濟」:錯。人民聲請一律須用盡審級救濟。 「人民只能聲請宣告確定終局裁判違憲」:錯。人民也可以聲請審查裁判所適用的法規範。 「法官可聲請審查命令、判例、決議、行政規則、行政處分」:錯。法官只能聲請審查法律;判例、決議是舊制人民聲請的標的。 「法官可自行拒絕適用違憲法律」「限最高法院等終審法院法官」:都錯。各級法院法官均可聲請,但須停止訴訟程序後聲請,不能自行拒絕適用。 「立委須三分之一、二分之一、三分之二」「須院會過半數表決」:都錯。門檻是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 「機關間見解不同可聲請統一見解」:錯。統一見解由人民聲請,限於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間的見解歧異;國家最高機關之間的憲法權限爭議屬於機關爭議。 「大法官非審判機關,無暫時處分權」:錯。大法官曾以暫時處分暫停適用法律,但不曾以暫時處分停止執行個案裁判。 「統一解釋效力高於法律」或「等於判例」:錯。統一解釋的效力等於法律。 「村里、司法警察官可以聲請」:錯。私法人、未成年人、設有代表人的非法人團體則可以聲請。 記憶口訣 「法律二、命令一,立即為原則;定期仍救濟,拘束全國人。」 「立委四分一,人民先救濟;法官只審法律,停訴再聲請。」 「彈劾解散要辯論;暫停法律可,停止裁判無。」 舊制門檻:「釋憲三二三二、命令三二過半、統一雙過半、辯論三二到。」先記出席門檻,再記同意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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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 有關憲法訴訟法所定憲法法庭判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憲法法庭得判決宣告法規範立即失效 (B)憲法法庭得判決...
  2. 22 下列何者並非大法官解釋所曾採取之宣告方式? (A)以暫時處分宣告某法律暫時停止適用 (B)宣告法律定...
  3. 13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宣告法令違憲之失效時點,在實務上不曾出現下列何者類型? (A)命令違憲,並自始無效...
  4. 11依憲法訴訟法規定,憲法法庭的判決主文不包含下列何種內容?(A)某法律之條文溯及失效(B)宣告最高法院某判決違反法律(C)某命令...
  5. 7憲法法庭之判決,對何者具有拘束力?(A)僅拘束原因案件之關係機關(B)僅拘束聲請人(C)僅拘束聲請原因案件之確定終局裁判法院(D)...
  6. 12 在憲法訴訟法施行前,有關大法官解釋憲法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大法官對憲法之解釋,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
  7. 10 有關大法官解釋之聲請及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大法官所為之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 (B)大法官解釋宣告...
  8. 司法院大法官統一解釋法律時之效力為何? (A)低於法律(B)等於判例 (C)高於法律 (D)等於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