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憲法選舉原則與年齡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16
憲法選舉原則與年齡
MoAI - 您的AI助手

MoAI - 您的AI助手

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分辨參政權與一般人權: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應考試服公職屬於參政權;財產權、信仰自由則非參政權。 掌握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四項選舉原則,尤其區別「誰能投票」與「選票是否等值」。 牢記憲法選舉權原則為年滿20歲,被選舉權原則為年滿23歲;另須辨識不同選舉及公民投票的特別規定。 區別婦女參政保障的一般規定與立法委員選舉的特別規定,掌握政黨當選名單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且區域立委並無婦女保障名額。 理解民選公職定期改選的民主意義,並辨識行政院院長無固定任期、大法官有任期但非民選公職。 核心觀念 一、參政權:參與國家政治決定及擔任公職 憲法第17條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第18條規定,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這些權利使人民得以參與國家公權力的形成與行使,屬於參政權。 權利判斷重點 選舉權選出公職人員,決定由誰擔任公職。 罷免權依法使民選公職人員在任期屆滿前去職。 創制權由人民提出法律或政策的原則、方向,交由人民決定。 複決權由人民對既有法律或特定議案作成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 應考試服公職權依法參加國家考試及擔任公職的權利。 憲法第136條規定,創制複決兩權之行使,以法律定之。公民投票法即是為落實創制與複決權而制定,重點在於人民對公共事項直接作成決定;選舉則重在選出人員。不可因為兩者都有投票程序,就將公民投票歸類為選舉權。 從基本權作用來看,參政權是人民「參與國家意思形成」的權利;財產權屬於受益或防禦性質的一般自由權利,不屬於參政權。 二、人權與公民權:是否以國民身分為基礎 人權原則上基於人的身分而受保障,例如信仰自由、財產權;公民權則與國民身分及政治共同體成員資格密切相關,例如選舉權、服公職權、創制及複決權。 因此,外國人亦得享有財產權等一般基本權,但選舉權、服公職權、創制複決權等以國民身分為前提的參政權,原則上不及於外國人。外國人享有的一般基本權,其保障範圍及行使仍可能受到法律限制,不表示與本國人完全相同。 服兵役是憲法第20條規定的國民義務,服公職、選舉則是與公民資格密切相關的權利,三者都植基於公民身分;信仰自由基於人的尊嚴與自由,並非以公民身分為前提。 三、憲法第129條的四項選舉原則 憲法第129條規定,憲法所定各種選舉,除憲法別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的方法行之。憲法並無所謂「特別選舉原則」。 原則意義與辨識關鍵 普通選舉符合基本法定資格者(如國籍、年齡),原則上均有選舉權,不以財產、階級、性別、教育等作不合理限制。「國民年滿20歲者,除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外,人人都有選舉權」即是普通選舉。投票年齡屬於選舉資格問題,應歸入普通原則。 平等選舉選民的投票權及選票價值應受平等對待,典型表述為「每人一票,票票等值」。 直接選舉由選民直接選出公職人員,不先選出選舉人,再由選舉人選出公職人員。 無記名投票選票不記載足以辨識投票者身分的姓名等資訊,以保障秘密投票與自由意志。 普通原則處理「哪些人可以投票」;平等原則處理「投票權與票值是否平等」。選區劃分造成的票值差異,主要涉及平等原則;婦女保障名額及政黨比例代表制門檻,則屬代表名額或席次分配制度,都不是普通選舉原則的內容。 四、選舉年齡:憲法原則與法律特別規定 憲法第130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外,年滿23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依法」表示仍須符合其他法定資格,不能理解為年齡一到即毫無限制。 事項年齡重點 憲法選舉權年滿20歲。 憲法被選舉權原則年滿23歲;憲法或法律得另設規定。 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須年滿40歲,屬法律特別規定。 公民投票法上的投票權年滿18歲,仍須符合其他法定條件。 民法成年年齡、公民投票年齡與公職選舉年齡是不同制度。不能因民法成年或公投年齡為18歲,就推論公職選舉權也為18歲;憲法第130條的選舉權年齡仍為20歲。題幹問「依憲法,被選舉權至少應年滿幾歲」,答案為23歲。 五、婦女保障名額:一般規定與立委特別制度 憲法第134條規定,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其辦法以法律定之,目的在於保障婦女參政權及促進實質平等。 立法委員選舉則以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的特別規定為準: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注意計算對象是「各政黨當選名單」,不是只看提名名單,也不是將全部立委合併計算。 區域立法委員並無婦女保障名額的規定。增修條文對立委的婦女保障只及於政黨名單部分,因此「區域立法委員之婦女保障名額,應以法律定之」是錯誤敘述。 敘述正誤 婦女保障名額目的在保障婦女參政權正確 各種選舉婦女當選名額,以法律定之(憲法第134條)正確 政黨名單立委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正確 區域立委婦女保障名額,應以法律定之錯誤 六、任期與定期改選:民主代表與其他公職有別 大法官解釋認為,公職人員之定期改選,係為反映民意、貫徹民主憲政之途徑。判斷重點是是否透過選舉定期接受民意檢驗,不是只看有沒有任期。 職務任期與性質 總統、副總統任期4年,憲法增修條文明定;民選。 立法委員任期4年,憲法增修條文明定;民選。 直轄市長、縣市議員任期均為4年,依法律規定;屬定期改選的民選公職。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8年,憲法增修條文明定,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兼任司法院院長、副院長者不受任期保障。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並非人民選舉。 監察委員任期6年,憲法增修條文明定;提名同意產生,非民選。 考試委員依法律定有固定任期,不能與行政院院長混同。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無固定任期,憲法及增修條文均未明定其任期。 大法官任期制度主要在保障司法獨立,與「定期改選以反映民意」無關,不能當作民選公職藉定期改選反映民意的例子。 常考陷阱 「特別選舉原則」:不在第129條列舉的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四項原則之內。 「每人一票、票票等值是普通選舉」:錯在混淆資格與票值,這是平等原則的典型表述。 「年滿20歲人人有選舉權是平等選舉」:講的是「誰有資格投票」,屬普通選舉。 「婦女保障名額、比例代表門檻、選區劃分屬普通原則」:錯誤;屬於普通原則的是投票年齡等資格限制。 「憲法被選舉權年齡為20歲或18歲」:憲法原則為23歲;20歲是選舉權,18歲是公投年齡。 「公民投票是在行使選舉權」:公民投票法落實的是創制與複決權。 「區域立委婦女保障名額應以法律定之」:錯誤;立委婦女保障只在政黨名單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政黨名單婦女不得低於三分之一或四分之一」:正確為二分之一。 「有固定任期就是定期改選反映民意」:大法官有8年任期,卻非民選,與反映民意無關。 「行政院院長任期4年」或「憲法明定行政院院長任期」:錯誤;行政院院長無固定任期。 「財產權、信仰自由屬參政權或公民權」:錯誤;兩者為一般人權,外國人亦得享有財產權,但不享有選舉權、服公職權、創制複決權。 記憶口訣 「普看資格,平看票值;直選人員,秘密投票。」 「選舉二十、被選二三、公投十八;政黨當選,婦女至少一半,區域不保障。」 「總統立委四年選,監委六、大法官八;閣揆無期看總統。」

前往主題筆記

題目列表預覽

  1. 8 下列何者非屬我國憲法規定之選舉原則? (A)特別選舉原則 (B)直接選舉原則 (C)平等選舉原則 (D)無記名選舉 
  2. 19 每人一票,每票等值,此乃選舉之何種原則? (A)普通原則 (B)平等原則 (C)直接原則 (D)無記名原則
  3. 21 「每人一票,票票等值」,係指: (A)普通選舉 (B)平等選舉 (C)直接選舉 (D)無記名選舉
  4. 18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 20 歲者,除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每個人都有選舉權,稱為: (A)普通選舉 (B)平等選舉 (C)直接選舉 (D)...
  5. 13 下列何者屬於普通選舉原則?(A)投票年齡 (B)婦女保障名額 (C)政黨比例代表制門檻 (D)選區劃分
  6. 18 憲法規定,被選舉權之年齡限制至少應年滿幾歲? (A)十八歲 (B)二十歲 (C)二十三歲 (D)二十五歲
  7. 依憲法規定,國民年滿幾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A)18歲 (B)20歲 (C)22歲 (D)23歲
  8. 26 公民投票法是為了實現下列何種基本權利? (A)選舉權 (B)訴訟權 (C)創制及複決權 (D)請願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