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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以法律規定的事項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6
應以法律規定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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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掌握形式意義法律的制定程序: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並辨認法律與命令的名稱。 熟記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的四類應以法律規定事項:憲法或法律明文規定者、人民權利義務、國家各機關組織、其他重要事項。 理解第6條「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並區別法律的基本規範與執行法律的技術性、細節性事項。 辨別助學貸款、福利津貼等給付行政事項,以及「國家重大政策」等容易混入法條的用語,它們都不是第5條明列的類別。 核心觀念 一、法律的意義、名稱與制定程序 形式意義的法律著重法規的制定機關與程序。憲法第170條規定,憲法所稱之法律,是指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法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4條也規定,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行政機關自行發布的命令,不會因為內容重要,就成為形式意義的法律。 實質意義的法律著重規範內容,泛指具有一般性、抽象性的法規範,範圍不限於立法院通過的法律,也可能包括命令。考題若明確援引中央法規標準法,並將「法律」與「命令」並列,應依該法的分類判斷,不能把兩者混為一談。 類別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列名稱辨識重點 法律(第2條)法、律、條例、通則須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條例」與「通則」也是法律。 命令(第3條)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由各機關發布,不能取代應以法律規定的事項。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條規定,中央法規之制定、施行、適用、修正及廢止,除憲法規定外,依該法規定。其規範範圍不只法律的制定,也包括中央法規後續的施行與變動;但不能把它誤認為直接規範所有地方自治法規的一般規則。 二、第5條:應以法律規定的四類事項 法律保留原則是指特定事項必須保留由法律規範,行政機關不能僅憑自己的命令決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明定,下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只要憲法或法律已明確要求採法律形式,就不能改用命令。題目可能只寫「憲法明文規定」或只寫「法律明文規定」,兩者都屬本款範圍。 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人民權利的限制及義務的設定,是法律保留最核心的範圍。判斷時須看實際規範內容,不能只看行政機關替措施取的名稱。 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條文使用的是「國家各機關」,所以國家機關的組織應以法律定之,不能主張「行政機關組織皆得以命令定之」。 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這是概括規定,用來涵蓋前三類以外,仍應由法律規範的重要事項。 作答時要分清楚「法條有沒有明列」。第5條沒有「關於國家之重大政策者」、「關於學生助學貸款事項者」、「關於公務人員之福利津貼事項者」這類款目;題目問「何者非第5條明定事項」或「何者無須以法律定之」時,這些就是要選的答案。 三、第6條:法律保留與執行細節的界線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6條規定:「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這是第5條的配套要求。既然某事項應由法律規範,行政機關就不能直接以命令取代。 但法律不必把執行上的每個細節全部寫完。依大法官釋字第443號解釋所建立的層級化法律保留概念,執行法律的技術性、細節性及對人民影響輕微的事項,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規範,例如作業流程、文件格式等。因此,「執行法律之技術性、細節性事項」不屬於第5條應以法律制定的事項。 「應以法律規定的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與「執行細節可以由命令補充」並不矛盾:前者要求重要規範須有法律依據,後者容許行政機關處理法律執行所需的細部安排。判斷關鍵在於,命令是在落實法律,還是實際增加法律沒有規定的限制或負擔。 四、助學貸款、福利津貼與給付行政 學生助學貸款、公務人員福利津貼,是國家提供資源或利益的措施,屬給付行政。依釋字第443號解釋,給付行政措施受法律規範的密度,比限制人民權益的措施寬鬆。它們也不在第5條明列的類別中,所以在考題中屬於「無須以法律定之」的事項。 但不能背成「給付行政完全不受法律保留拘束」。同號解釋也指出,給付行政若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仍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的命令作為依據。基本題遇到助學貸款、福利津貼與第5條法定類別並列時,直接判斷它們不是第5條明列事項即可。 常考陷阱 把「不得」改成「得」:「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得以命令定之」違反第6條,是錯誤敘述。 把機關組織交給命令:「行政機關組織皆得以命令定之」或「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得以命令定之」,都違反第5條第3款,是錯誤敘述。 把執行細節當成法律保留事項:「執行法律之技術性、細節性事項」不是第5條所列事項,可由命令規定。 用相近詞替換法條:「關於國家之重大政策者」看起來很像第4款,但第5條寫的是「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重大政策」不是法定用語,要選它為「非明定事項」。 給付行政混入法定類別:助學貸款、福利津貼看起來與人民權益有關,但不屬第5條明列類別,屬「無須以法律定之」的選項。 憲法、法律只寫一種:選項只寫「憲法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仍屬第1款,須以法律定之,不要因為少了「或法律」就誤選。 混淆法規適用與法律保留:「法規若有修正,應優先適用新法」談的是新舊法適用,不是法律保留的規定,也不是一律如此,不能當成正確敘述。 對調機關角色:法律由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不是總統通過、立法院公布。 記憶口訣 「明文、權義、組織、其他重要」:依序對應第5條四類事項,其中「明文」同時包括憲法與法律。不在這四類之內的,例如重大政策、助學貸款、福利津貼、技術細節,就是「無須以法律定之」或「非明定事項」。 「立院通過,總統公布;法律保留,命令不代。」把第4條制定程序與第6條一起記,遇到對調機關或偷改「得、不得」的選項,就能迅速辨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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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2 中央法規標準法有關法律保留原則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 (B)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
  3. 7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下列何者無須以法律定之? (A)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B)關於學生助學貸款事項者 (C)關於國家各機...
  4. 4 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5 條規定,下列何者無須以法律定之? (A)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B)關於公務人員之福利...
  5. 7.下列何者並非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5 條明定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 (A)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 (B)關於國家之重大政策者...
  6. 2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有關法規制定之描述,下列何者錯誤? (A)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B)關於國家各機關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