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憲法第18條的保障範圍:應考試權包括公務人員考試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服公職權包括任職後的身分保障、依法晉敘陞遷及退休金等權益。 理解平等原則是「法律上地位的實質平等」:禁止無正當理由的差別待遇,但容許合理的差別待遇;平等原則拘束立法、行政、司法。 熟記比例原則三層次(適當性、必要性、衡量性),能辨識報考限制、管收、收容、限制出境、行政裁罰、行政執行及集會遊行管制等案例。 釋字第626號(警察大學色盲限制)的核心是平等權,結論是未違憲。 掌握國籍法第20條:取得外國國籍者原則上不得擔任公職,例外限於公立大學校長、教育研究等特定職務,且須經主管機關核准。 核心觀念 一、應考試權與服公職權(憲法第18條) 憲法第18條規定:「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應考試權保障人民依法參加國家考試、取得任公職或執業資格的機會。服公職權不只保障進入公職,也包括任職後依法享有的身分與權益。 類型是否屬第18條保障說明 公務人員考試(初等考試、一般警察人員特考等)屬應考試權考試院舉辦、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的國家考試。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如導遊人員考試)屬應考試權取得專技人員執業資格的考試,同樣在保障範圍內。 大學入學考試(如指定科目考試)不屬應考試權屬升學管道,涉及受教育權,不因名稱有「考試」就屬第18條。 美容師等技能檢定不屬應考試權屬技術士技能檢定,並非第18條所稱的國家考試。 公務人員身分保障、依法晉敘陞遷、退休金請求屬服公職權服公職權延伸到任職後的身分及財產性權益。 公務人員下班後參與政治活動不屬服公職權屬政治性表現自由的問題,且受行政中立相關規範限制,不是服公職權的保障內容。 報考及任用資格可以依法限制,但限制仍須符合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依大法官解釋,國防部預備軍士官班、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等招生簡章規定「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不分故意或過失、罪質及情節輕重一律排除,限制過當,違反比例原則,牴觸憲法第18條保障人民服公職的權利。重點:連過失犯罪受刑之宣告者都排除,就是限制過度。 二、平等原則的基本內涵 憲法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這五種事由是例示,不是封閉清單。年齡、身體條件、出身學校等其他分類,同樣受平等原則拘束。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另明文規定,國家應維護婦女人格尊嚴,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的實質平等。 依大法官解釋,憲法第7條保障的是人民在法律上地位的實質平等,不是絕對、機械的形式平等,也不是齊頭式平等。立法機關可以基於憲法的價值體系及立法目的,斟酌規範事物性質的差異,作合理的區別對待。 等則等之,不等則不等之:本質上相同的事物應作相同處理,本質上不同的事物可作不同處理。 禁止恣意:不得無正當理由為差別待遇;有正當理由時,容許依實際情況差別對待。 立足點平等:追求的是機會、起點的平等,不是結果上的齊頭平等。男女同工同酬即符合平等原則。 法律上的平等:判斷的是法律上地位是否平等,不能只因社會生活上的偏好不同,就直接認定違反平等。 比較正確觀念錯誤說法 平等的性質實質平等、相對平等絕對平等、機械式形式平等、齊頭式平等 差別待遇有正當理由的合理差別待遇可以存在不得有任何差別待遇、一律一視同仁 拘束對象立法、行政、司法均受拘束只拘束行政與司法,不拘束立法者 適用事由不限第7條列舉的五種只適用於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 行政行為形式公權力行為及行政私法行為均適用以私法形式完成行政任務即無須遵守平等 三、行政法上的平等原則與行政自我拘束 行政程序法第6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行政機關無正當理由違反平等原則,其行為即屬違法。國家為達成公行政任務而以私法形式所為的行為(行政私法),仍須遵守平等原則。 行政機關依法定裁量權形成裁量基準或一貫作法後,對相同案件應作相同處理,稱為行政自我拘束,屬平等原則的具體表現;因此「行政機關應受行政先例拘束」是平等原則的意涵。例如社會救助機關無正當理由偏離其一貫遵循的自訂發放原則而否准申請,申請人可以主張違反平等原則。 但不法無平等:行政先例本身違法時,人民不能要求機關比照辦理,「不法者仍得主張平等」是錯誤說法。 四、平等原則的常見案例 案例結論 考試院檢討公務人員考試的性別、年齡限制為符合平等原則。 大學入學條件對一般生與僑生有不同規定應受平等原則審查。 釋字第626號:中央警察大學碩士班招生簡章規定色盲者不得報考涉及平等權(及受教育權)。為培養理論與實務兼備的警察專門人才,且警察工作需辨色能力,限制具正當目的且有實質關聯,未牴觸平等權,也未侵害受教育權。 大學徵聘教師,以本校畢業且領有歐美博士學位者優先欠缺與教學研究能力相關的正當理由,違反平等原則。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設籍滿10年始得擔任公務人員屬合理差別待遇,未違反平等原則。 男子依法服兵役之義務未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 社會秩序維護法「罰娼不罰嫖」違反平等原則。 同性二人無法依婚姻規定辦理結婚登記違反平等原則(及婚姻自由)。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的連署規定防止任意參選、浪費社會資源,屬合理規範,未違反平等。 政黨推薦候選人保證金減半的規定對無政黨推薦者形成不合理差別待遇,違反平等原則。 勞動基準法未如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退休金請求權不得扣押勞工與公務人員制度性質不同,未違反平等原則。 非法居留外國人驅逐出境前收容,不得提起救濟不能以國家安全作為完全排除司法救濟的理由,此說法錯誤。 五、比例原則及其具體適用 比例原則規定於憲法第23條「必要者」及行政程序法第7條,包括三個層次: 層次判斷關鍵 適當性採取的手段須有助於目的的達成。 必要性(最小侵害)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的手段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衡量性(狹義比例)手段造成的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的利益顯失均衡。 報考限制:曾受刑之宣告者一律不得報考預備軍士官、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限制過當,違反比例原則。 管收:行政執行義務人經命報告財產狀況而不為報告,行政執行處即得聲請法院裁定管收的規定,逾越限制人身自由的必要程度,違憲。 強制工作:刑法對有犯罪習慣或因遊蕩懶惰成習而犯罪者,不問行為態樣與情節輕重,一律於刑前強制工作,過度限制人身自由,違憲。 強制採血:駕駛人無法實施吐氣酒測時,警察即得強制移送醫療機構採血的規定,欠缺必要程序保障,牴觸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 司法機關的範圍:憲法第8條第1項所稱「司法機關」,包括檢察機關在內的廣義司法機關(但羈押決定權屬法院)。 暫予收容: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對暫予收容未設期限,不符合「迅速強制出境」的目的,致身體自由遭過度剝奪,違反比例原則。 限制出境:稅捐稽徵機關在對欠稅人財產為保全處分前,財政部不得函請限制欠稅人出境;應先採財產保全等侵害較小的手段,屬比例原則(必要性)。 行政裁罰:主管機關對違法製播競選廣告,不分節目、播出時間、廣告則數多寡,也未說明理由,一律科處法定最高罰鍰,違反比例原則;有裁量權不等於可以一律從重。 行政執行:行政執行法第3條規定「行政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之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是比例原則的體現。 集會遊行:集會遊行法第25條規定主管機關對違法集會遊行「得」予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主管機關享有裁量權;但行使時應注意維護集會遊行自由,遵守比例原則及行政程序法有關行政處分的規定。「一有違法即可為維護公權力權威逕命解散」是錯誤說法。 六、國籍法:取得外國國籍者擔任公職的限制 國籍法第20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原則上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已擔任者,應解除其公職。但法律列舉的特定職務,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主要是公立大學校長、公立學校教師兼任行政主管人員、研究機關(構)首長及研究人員等教育、學術研究性質的職務。 判斷時要同時符合兩個條件:職務屬於法定例外,以及經主管機關核准。國立大學校長可以經核准例外擔任;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鄉長等民選公職,不屬例外,仍不得由具外國國籍者擔任。 常考陷阱 「所有考試都受第18條保障」:大學入學考試屬受教育權範疇,美容師等技能檢定也不屬第18條的應考試權;公務人員考試與專技人員考試才屬第18條保障範圍。 「專技人員執業資格考試不屬應考試權」:錯。導遊等專技考試也受保障。 「退休金、晉敘陞遷不屬服公職權」:錯。身分保障、依法晉敘陞遷、退休金都在服公職權範圍;「下班後參與政治活動」才不屬服公職權。 報考限制考哪個原則:「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問的是比例原則(限制過當);性別、年齡、僑生、徵聘偏好等分類問題,問的是平等原則。 釋字第626號:結論是「未牴觸」平等權;選項說「牴觸受教育權」、「牴觸工作權」都錯。題目問涉及何種基本權,答「平等權」。 「平等是絕對平等/機械形式平等/齊頭式平等/不得有任何差別待遇」:全部錯誤,正確是「實質平等」、「無正當理由不得差別待遇」。 「平等原則不拘束立法者」、「只適用於五種事由」、「不適用於行政私法」:全部錯誤。 「憲法不允許優惠特定人的差別待遇,追求結果平等」:錯誤;合理的差別待遇(含優惠措施)可以存在,平等追求的是立足點平等。 「不法者仍得主張平等」:錯誤,不法無平等。 易混淆的合憲/違憲判斷:男性服兵役、設籍滿10年、總統參選連署、勞基法退休金未設不得扣押 → 均未違反平等;罰娼不罰嫖、政黨推薦保證金減半、排除同性婚姻 → 違反平等。 「為保全證據即可強制採血」、「司法機關不包括檢察機關」:均錯誤。 「有裁量權、為維護公權力,就可以採最嚴厲手段」:錯誤;裁量仍須符合比例原則。 「雙重國籍者經核准可擔任任何公職」:錯誤;只有法定例外職務(如公立大學校長)經核准才可以,民意代表、地方首長不在例外範圍。 記憶口訣 十八條:考公職、考專技;升學檢定不算數;身分升遷退休金,下班政治不保護。 平等:同者同、異者異,差別要有正當理;不機械、不齊頭,不法不能求平等。 比例:有助益、最小害、得失須均衡。 國籍法:外籍原則不任公職,校長學研經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