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分清楚懲戒、懲處、刑罰各自的法源、作成機關及法律效果。 熟記公務員懲戒法所定九種懲戒處分,並能排除停職、調職、警告、降職、管收、拘留等非法定名稱。 掌握重要數字與限制:撤職停止任用1年以上5年以下、罰款新臺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記過1年內不得晉敘陞遷;政務人員不適用休職、降級、記過。 同一行為可以同時負擔刑事、行政及民事責任(刑懲併行);懲戒與懲處之間則有避免重複制裁的規則。 以現行制度作答:懲戒由懲戒法院裁判,服務機關不得逕為懲戒處分。 核心觀念 一、公務員行政責任:懲戒與懲處 公務員違法失職,可能負擔懲戒責任與懲處責任,兩者都屬於公務員的行政責任,但法源、程序及作成機關不同。不要因為懲戒由法院裁判,就把它當成刑事責任。 比較項目懲戒懲處 主要法源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等人事法規 程序性質司法程序,採法院體制公開審理行政程序 啟動方式監察院彈劾後移送,或主管長官依法移送由公務員所屬機關長官啟動並作成 作成機關懲戒法院(懲戒法庭)服務機關或有權主管機關(如直轄市政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等) 典型種類免除職務、撤職、休職、降級、減俸、罰款、記過、申誡等申誡、記過、記大過;考績亦可能發生免職效果 功過相抵不得功過相抵年終考績可功過相抵;專案考績不得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 救濟懲戒法庭第一審判決不服,上訴第二審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等行政救濟途徑 記過與申誡在懲戒與懲處中名稱相同,必須依法源及作成機關判斷屬於哪一種。撤職、休職、降級只出現在懲戒;記大過則是考績法上的懲處類型。考績法上的免職也不可與懲戒法的免除職務、撤職混用。 懲處依考績法辦理,無論專案考績或年終考績,均送銓敘部審定。懲戒法院只負責懲戒,不具有作成懲處的權限。 二、公務員懲戒處分的完整種類 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列有九款懲戒處分,依序為: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或減少退休(職、伍)金、休職、降級、減俸、罰款、記過、申誡。 處分類型作答關鍵 免除職務免其現職,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撤職撤其現職,並於1年以上、5年以下期間停止任用;期滿仍得再任,並非永久不得任用。 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屬法定懲戒處分,以退休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對象;退休不代表免除懲戒責任。 休職休其現職、停發俸給,期間為6個月以上、3年以下;與「停職」不同。 降級法定名稱是「降級」,不可換成降職或降階。 減俸屬法定懲戒處分。 罰款金額為新臺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現職及退休或其他原因離職人員均適用。 記過自記過之日起1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申誡屬法定懲戒處分,也見於考績懲處。 停職、調職、停止休假、命公開道歉、警告、罰勤、降階、降職、管收、拘留,都不是公務員懲戒法所列的懲戒處分。停職是程序上的暫時措施,不能與懲戒處分的休職混為一談。 三、政務人員與罰款的特別規則 政務人員不適用休職、降級、記過。因此政務人員仍可受免除職務、撤職、減俸、罰款或申誡等懲戒。「政務官只適用撤職與申誡」是舊法規定,不符合現行法。 罰款得與免除職務、撤職、休職、降級、記過、申誡併為處分;不得與減俸、剝奪或減少退休金併處。 四、由誰移送、由誰裁判 現行懲戒由懲戒法院的懲戒法庭以裁判為之,採一級二審制。不服第一審判決,上訴於懲戒法庭第二審,不得另向行政法院起訴請求撤銷懲戒判決。原「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已改制為懲戒法院,題目若稱現行懲戒仍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作成,即屬錯誤。 移送途徑有二: 監察院:提出彈劾後,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不是行政法院)。 主管長官:所屬公務員原則上須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者,得逕送懲戒法院審理。 逕送審理不等於逕為懲戒。主管長官或服務機關不得自行作成懲戒法上的記過、申誡(舊法曾允許九職等以下記過、申誡由主管長官逕行,現已刪除);機關能做的是依考績法作成懲處。 依司法院釋字第262號解釋,軍人亦有公務員懲戒法之適用。 五、懲戒與懲處:同一行為避免重複制裁 不得二次懲戒:同一行為已受懲戒處分者,不得再予懲戒。 已受懲戒,不得再懲處:同一行為已受懲戒處分者,不得再予行政懲處。 先懲處、後懲戒:同一行為經主管機關為行政懲處後,復移送懲戒,經懲戒法院為懲戒處分、不受懲戒或免議之判決確定者,原行政懲處處分失其效力。 例如先被機關記過,同一行為後經懲戒法院判決申誡確定,原記過懲處即失其效力。不是「從重執行」,也不是兩個處分都保留、合併執行或只執行其中一個。 六、行政、刑事與民事責任可以併行 責任類型判斷重點典型法律效果 民事責任填補損害、處理私法上權利義務損害賠償、回復原狀等 公務員行政責任維持公務紀律與職務秩序懲戒、懲處 刑事責任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有期徒刑、拘役、罰金等 懲戒與刑事責任採刑懲併行制,兩者目的不同,不違反一事不二罰: 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 同一行為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亦同,仍得予以懲戒。 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原則上不停止懲戒審理;懲戒法庭認有必要時,才得裁定停止。 例如公務員執行職務收賄經判刑確定,懲戒法院仍得懲戒,且不限於撤職、也沒有刑度門檻;交通警察酒駕觸犯不能安全駕駛罪,同時可依考績法懲處,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可同時追究。若另造成他人損害,還可能負民事賠償責任。是否懲戒由懲戒法院判斷,不是由檢察署或普通法院決定。 常考陷阱 免除職務與撤職對調:不得再任用的是免除職務;撤職只在1至5年內停止任用,期滿仍得再任。 把「停職」「調職」「警告」當懲戒種類:法定的是「休職」,停職不在列舉之內;降職、降階也不是「降級」。 漏掉剝奪、減少退休金:它是法定懲戒處分,與「停止休假」「命公開道歉」等假選項要分清。 政務人員的排除項目寫成申誡或撤職:不適用的是休職、降級、記過。 罰款可與全部處分併處:減俸、剝奪或減少退休金不得與罰款併處;罰款可與免除職務併處。 主張懲戒可功過相抵:懲戒不得抵銷;懲處中年終考績可抵、專案考績不可抵。 機關得逕為懲戒記過、申誡:現行法下機關只能「逕送」懲戒法院審理,不能自為懲戒。 移送行政法院、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作成:現行為懲戒法院,一級二審。 懲戒法院可以作懲處:懲處屬服務機關或主管機關權限,懲戒法院沒有懲處權。 用一事不二罰排除刑懲併行:刑罰與懲戒可併行;需要避免重複的是懲戒與懲處。 懲戒後懲處仍有效、從重執行:先懲處後懲戒判決確定,原懲處失其效力。 看到繳錢就當民事責任:賠償屬民事;罰金屬刑罰;懲戒罰款屬公務員行政責任。 記憶口訣 「免撤退、休降減、罰記申」:九款懲戒依法條順序,不漏退休金。 「政務不休、降、記;撤職一到五,記過限一年;罰款一萬到百萬」。 「刑懲可併行,懲戒懲處不重複;先處後懲,原處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