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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處分效果與政務人員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32
懲戒處分效果與政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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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熟記《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所列懲戒處分: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或減少退休(職、伍)金、休職、降級、減俸、罰款、記過、申誡。停職、調職、警告等不在其中。 掌握各處分的效果:免除職務與撤職的再任限制、撤職停止任用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罰款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記過一年內不得晉敘陞遷。 政務人員只排除三種處分:休職、降級、記過。其餘處分仍可適用。 區分懲戒與考績懲處,以及正式處分「休職」與暫時措施「停職」;停職又分當然停職、主管機關先行停職、懲戒法庭裁定停職。 懲戒處分由懲戒法院懲戒法庭裁判;法官懲戒由職務法庭審理。 核心觀念 一、懲戒處分的種類 《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列有九款懲戒處分,依序為: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或減少退休(職、伍)金、休職、降級、減俸、罰款、記過、申誡。剝奪與減少退休金同列一款,所以也有人說成「十種處分」。免除職務的法律依據是《公務員懲戒法》,不要誤選《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任用法》或《公務人員考績法》。 處分內容與作答關鍵 免除職務免其現職,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屬永久禁止再任。 撤職撤其現職,並於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期間停止任用。期間屆滿後仍得再任公務員,但不會當然回復原職。 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對象限於退休(職、伍)或因其他原因離職的公務員。 休職休其現職、停發俸給,並不得申請退休、退伍或在其他機關任職,期間為六個月以上。屬正式懲戒處分,與停職不同。 降級、減俸均為法定懲戒名稱。「降職」「降階」不是懲戒法上的處分名稱。 罰款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記過自記過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申誡最輕的懲戒處分,以書面為之,政務人員也適用。 口訣式比較:免除職務是永久不得再任;撤職是一到五年停止任用。若選項寫「撤其現職,停發俸給,並不得申請退休」,描述的是休職的效果,不是撤職。 二、罰款的對象與併為處分 罰款金額為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適用對象包括現職人員,也包括退休(職、伍)或因其他原因離職的人員。 罰款得與免除職務、撤職、休職、降級、記過、申誡併為處分,但不得與減俸、剝奪或減少退休金併為處分。因此,題目問哪一種處分得與免除職務併為處分,答案是「罰款」。不能推論成所有懲戒處分都可以互相併科。 三、政務人員與常務人員的差異 政務人員不適用休職、降級、記過。以下處分仍可適用: 免除職務、撤職 剝奪或減少退休(職、伍)金 減俸、罰款、申誡 常務人員則九款處分都可能適用,但仍須符合各款要件,例如剝奪或減少退休金只適用於已離職者。 作答時先找三個排除項目。選項寫「政務官只適用撤職與申誡」,不符合現行規定,因為免除職務、減俸、罰款等也適用。把申誡、減俸、撤職或免除職務列為政務人員不適用,同樣是錯的。 四、懲戒與考績懲處的區別 比較項目懲戒考績懲處 法律依據《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 作成機關懲戒法院懲戒法庭以裁判作成服務機關依考績程序作成 種類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或減少退休金、休職、降級、減俸、罰款、記過、申誡申誡、記過、記大過;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 功過相抵懲戒的記過、申誡不得功過相抵平時考核的獎懲得依考績法規相互抵銷 兩套制度中名稱相同的是記過與申誡。撤職、休職、降級只屬於懲戒;「記大過」與「免職」則屬於考績懲處。要特別分清「免職」(考績法)與「免除職務」(懲戒法)。 懲戒案件的移送程序: 監察院提出彈劾後,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主管機關認為所屬公務員有違法失職情事時,應送監察院審查。 如果是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第九職等以下的公務員,主管機關得逕送懲戒法院審理。 換言之,主管機關可以逕送審理,但不能自行作成懲戒的記過或申誡。 五、停職是暫時措施,休職才是懲戒處分 停職不是懲戒處分,只是在程序進行中或特定事由下暫時停止執行職務。休職則是懲戒法庭裁判的正式處分。 停職類型發動原因與判斷重點 當然停職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等法定事由發生時,職務當然停止,不需要主管機關另行下令。 懲戒法庭裁定停職對移送的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時,得裁定停止被付懲戒人的職務,並通知其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先行停職主管機關將所屬公務員送請監察院審查或懲戒法院審理,並認為有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等情節重大之虞時,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 停職的效果: 停職中所為的職務上行為不生效力。 停職的公務員若未受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處分,也未受徒刑執行,得申請復職,並補給停職期間的本俸。 若最後受休職處分,不得請求補發停職期間的本俸。 六、審判機關與特殊身分 懲戒處分(例如休職處分)由懲戒法院(懲戒法庭)以裁判作成。以下機關都不是作成懲戒處分的機關: 監察院:負責彈劾並移送懲戒。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處理保障救濟。 服務機關:只能作考績懲處或先行停職。 舊題中的「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是懲戒法院的前身。法官的懲戒由職務法庭審理,不是憲法法庭、行政法院或一般懲戒法庭。依司法院釋字第262號解釋,監察院對軍人提出彈劾時,應移送懲戒機關審議,所以軍人也有公務員懲戒法的適用。 常考陷阱 「停職是懲戒處分」:錯。停職是暫時措施,九款懲戒處分中沒有停職,有的是休職。 「調職、警告、罰勤、停止休假、命公開道歉、降職、降階、管收、拘留」:都不是懲戒法所定的處分。「剝奪、減少退休金」才是。 「被撤職者不得再任,被免除職務者仍得再任」:剛好相反。免除職務永不得再任;撤職是停止任用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撤職停止任用至少二年或三年」:錯,至少一年。 「罰款上限十萬元或五十萬元」、「下限五萬元」:錯。正確是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與免除職務併為處分的是減俸、申誡或減少退休金」:錯,應為罰款。 「記過後二年或三年內不得晉敘陞遷」:錯,是一年。 「政務人員不適用申誡、撤職、減俸、免除職務」:錯。政務人員只排除休職、降級、記過。 「政務官只適用撤職與申誡」:不符現行法,免除職務、減俸、罰款、剝奪或減少退休金也適用。 「記大過、免職是懲戒處分」:錯,兩者都是考績懲處。兩制度名稱相同的是記過、申誡。 「九職等以下公務員的記過、申誡,得由主管長官或所屬機關逕為懲戒」:錯。機關只能逕送懲戒法院審理,懲戒一律由懲戒法庭裁判。 「懲戒的記過、申誡得功過相抵」:錯。 「被通緝或羈押,須主管機關停職後職務才停止」或「無須停職」:都錯,應為當然停職。 「停職期間的職務上行為仍有效」:錯,不生效力。 「受休職處分者應補發停職期間本俸」:錯。受免除職務、撤職、休職處分者,不得補發。 「法官懲戒由憲法法庭或行政法院審理」:錯,由職務法庭審理。 記憶口訣 「免撤剝減休,降減罰記申」:依條文順序串起九款懲戒處分,其中「剝減」指剝奪、減少退休金。 「政務不休、不降、不記過」:只排除三種,其餘都適用。 「免除永不任,撤職一到五;罰款一到百萬,記過一年卡」:記住再任限制、罰款金額與記過效果。 「通緝羈押當然停,停職行為不生效;免撤休者不補薪」:記住停職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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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9 關於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之免除職務與撤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被免除職務者,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被撤職者,仍得再任公...
  2. 19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公務員懲戒之罰款金額為何? (A)新臺幣 1 萬元以上、10 萬元以下 (B)新臺幣 1 萬元以上、50...
  3. 19 下列懲戒處分之類型,何者可適用於政務人員? (A)免除職務 (B)休職 (C)降級 (D)記過
  4. 21 對政務人員不得為下列何種懲戒處分? (A)免除職務 (B)記過 (C)剝奪退職金 (D)申誡
  5. 20 下列有關懲戒之敘述,何者錯誤? (A)懲戒處分係由懲戒法庭以裁判之形式作成 (B)監察院對公務員提出彈劾後,得將...
  6. 21 公務員甲收到休職處分書,該處分機關應為下列何者? (A)懲戒法院 (B)監察院 (C)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D)公務員之服務機...
  7. 18下列何者非屬公務員懲戒法所定之懲戒處分?(A)撤職(B)免除職務(C)調職(D)休職
  8. 19關於公務員懲戒法上懲戒處分種類,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罰款處分之適用範圍,包括現職及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人員(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