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現行民法第十二條規定滿十八歲為成年。未滿七歲者與受監護宣告者,都是無行為能力人。 判斷法律行為效力的順序:先確認當事人的行為能力,再區分契約或單獨行為,最後檢查有沒有法定例外。 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例外有四類:純獲法律上利益、日常生活所必需、允許處分之財產、允許獨立營業。另外要記住詐術、遺囑、代理的特別規定。 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的效果不同。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及自由都不得拋棄。 核心觀念 一、權利能力、行為能力與成年年齡 權利能力是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資格,自然人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行為能力是能獨立以法律行為發生法律效果的能力。幼兒可以擁有財產,卻不能自行有效訂約。 依民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及自由均不得拋棄。自由的限制,以不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所有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瑕疵擔保請求權等財產權,原則上可以拋棄,已登記的不動產所有權也可以拋棄,但須依法辦理登記。 身分行為能力判斷原則 未滿七歲無行為能力由法定代理人代為、代受意思表示 滿七歲、未滿十八歲限制行為能力原則上須得法定代理人允許,另有法定例外 滿十八歲完全行為能力可以自行有效為法律行為 受監護宣告者無行為能力不因年齡或一時清醒而改變 受輔助宣告者仍有行為能力特定重要行為須經輔助人同意 自民國一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滿十八歲成年,結婚最低年齡也是十八歲。舊法「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的規定已經刪除,所以現在已結婚者必然已成年,可以單獨為有效的法律行為。 十八歲、十九歲的人不論是否結婚,都是成年人。訂約、免除債務、拋棄所有權、訂婚、申辦信用卡,都不必經父母同意,行為有效,也不得以未成年為由撤銷。 二、無行為能力人的法律行為 依民法第七十五條,無行為能力人的意思表示無效。即使法定代理人事先允許,也不能使其自行所為的行為有效。正確的做法是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 無行為能力人沒有「純獲法律上利益」或「日常生活所必需」的例外,民法並未對無行為能力人設這類規定。因此: 五歲幼兒自行接受玩具或積木的贈與,贈與契約無效。 幼兒自行訂立買賣契約、拋棄玩具所有權,都無效。 受監護宣告者自行購買日常生活用品,也無效。 受監護宣告者即使在意識清醒時買車、賣屋或與他人互易,行為仍屬無效。未受監護宣告的人,若意思表示是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同樣無效,不需要經過鑑定、親屬陳明或主管機關認可。 事實行為不以行為能力為要件。以所有之意思占有無主物,也就是先占,屬於事實行為,五歲兒童也能有效取得所有權。拋棄所有權則是法律行為,兩者不要混淆。 三、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原則與例外 依民法第七十七條,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的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法律並不要求三親等內尊親屬同意、書面允許、社福機關核可或保證書。法定代理人也可以代為及代受意思表示。 行為類型(未得允許)效力例子 契約(第七十九條)效力未定,經法定代理人承認才生效購買機車、租屋、受僱打工、交換財物、報名遊學團 單獨行為(第七十八條)無效,承認也無法補正免除債務、拋棄所有權 純獲法律上利益有效接受無負擔贈與、領取獎學金,不論金額大小 日常生活所必需有效買早餐、買麵包 是否純獲法律上利益,看法律效果,不看經濟上是否划算。買到便宜的東西仍須付款,不屬於純獲利益。受贈一棟已設定普通抵押權的房屋,受贈人不因此負擔個人清償義務,仍屬純獲法律上利益。限制行為能力人以贈與人身分撤銷尚未履行的贈與,效果是免除自己的給付義務,也屬純獲法律上利益而有效。 受贈取得財產是一回事,之後再處分又是另一回事。十七歲者接受金牌的贈與有效,但把金牌轉贈同學是處分行為,並不當然有效。 四、允許處分、獨立營業與詐術 依民法第八十四條,法定代理人允許處分的財產,限制行為能力人就該財產有處分能力。用零用錢買遊戲卡、繳班費、買玩具分送同學,原則上都有效。父母只是不喜歡某種用途,並不等於限制了處分範圍。不在允許範圍內的財產,則回到一般規則:契約效力未定,單獨行為無效,並不是一律無效。 依民法第八十五條,經法定代理人允許獨立營業者,關於其營業有行為能力,各個營業行為不必再逐一取得允許。受僱打工屬於一般僱傭契約,並非獨立營業。 依民法第八十三條,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相信自己有行為能力,或相信已得法定代理人允許,其法律行為有效。成立此條須具備兩個要件: 有積極的詐術,例如變造身分證、偽造同意書。 相對人因此信以為真。 只是沒有主動告知自己未成年,不構成詐術,契約仍為效力未定。相對人若早已知情,也不能適用本條。 五、遺囑、代理、身分行為與輔助宣告 滿十六歲的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必經法定代理人允許即可立遺囑。未滿十六歲者與無行為能力人,都不得立遺囑。 依民法第一百零四條,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的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十七歲者被授予代理權後所為的代理行為,有效。 身分行為另有規定:未成年人訂婚,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人被收養,原則上也須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受輔助宣告者並不是無行為能力人。其為借貸、保證、贈與、重要財產處分等法定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必同意,行為有效。輔助宣告的程序重點如下: 聲請人不限於本人。 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聲請撤銷宣告,不是由法院逕行撤銷。 有受監護之必要時,法院得依監護宣告的規定,變更為監護宣告。 常考陷阱 「十八、十九歲未婚,仍須父母同意」:錯誤,這個年齡已經成年。如果所有選項都以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前提,應選「以上皆非」。 「未得允許,一律無效」:錯誤。契約是效力未定,單獨行為才無效,而且要先排除法定例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這種說法也是錯的。 「任何行為經承認即生效」或「單獨行為須經承認/書面允許」:錯誤。單獨行為應事前得到允許,否則無效,事後承認無法補正。 「幼兒接受禮物、受監護宣告者買生活必需品,有效」:錯誤,兩者都無效。受輔助宣告者購買日常生活必需品則有效。 「受監護宣告者清醒時交易有效」:錯誤,宣告撤銷前仍為無行為能力,行為無效,也不是得撤銷。 「無行為能力人得法定代理人允許,就能自行有效為法律行為」:錯誤,只能由法定代理人代為。 「詐術使知情之人相信」「單純未告知未成年即屬詐術」:錯誤,必須有詐術,且相對人因此誤信。 「當事人、標的、意思表示是生效要件」:錯誤,這些是成立要件。欠缺生效要件也不一概無效,可能是效力未定或得撤銷。 違反強制禁止規定:原則無效,但規定本身不以之為無效者除外。違背公序良俗者無效。 記憶口訣 「七歲分界、十八成年;無能代理、限能允許;契約待認、單獨無效;純益日需、例外有效。」 「監護全無效,輔助日需行;十六可遺囑,詐術須取信;零用看授權,營業限範圍。」